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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规定
员工奖惩规定(试行)
1.总则
1.1.根据(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积极向上,激发员工的创新精神,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3.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及时处理,准确惩处,既教育本人、又警示他人。
1.4.本规定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2.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1.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2.2.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消除滋生员工不良行为的隐患。
2.3.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紧密配合,制定各用人单位(部门)的实施办法。
2.4.负责对所属员工的管理,提出奖励或违纪处理报告(意见)。
2.5.奖励或违纪处理决定一经做出,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员工本人。
3.奖励
3.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3.1.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物资、能源、资金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改进工艺或设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效的;
3.1.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有较大贡献,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公司采纳后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3.1.4.在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时,坚决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节省经费较多和维护公司声誉,做出较大贡献的;
3.1.5.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3.1.6.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坚持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3.1.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事迹突出的;
3.1.8.一贯忠于职守,工作勤恳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3.1.9.其他方面应予以奖励的。
3.3.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3.2.1.感谢信;
3.2.2.通报表扬、记功、通令嘉奖等荣誉;
3.2.3.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3.2.4.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项目奖。
3.3.奖励标准
3.4.奖励程序
3.4.1.给予员工感谢信的,由员工直接主管或所在单位(部门)最高领导根据员工取得的成绩直接给予,同时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3.4.2.给予员工通报表扬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名,呈报事迹材料,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核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4.3.给予员工记功、通令嘉奖的,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名或公司工会建议,呈报事迹材料,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3.4.4.对公司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公司总经理可直接提名给予记功或通令嘉奖。
3.4.5.获得三次以上通报表扬的,可予以记功奖励。
3.4.6.获得记功、通令嘉奖、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或工资晋级,或职务晋级。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事迹材料和奖励决定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3.4.7.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项目奖,按公司有关奖励办法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违纪处理
4.1.违纪处理分级
4.1.1.A级:
书面批评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给予书面批评。
对受此类处理的,直接上级必须与员工进行一次正式谈话,申明其行为未达到标准,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改正的表现,并说明如不改正,会导致进一步处理直至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书面批评文件作为员工违纪的事实依据,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存入文书档案备查。
4.1.2.AA级:
书面警告
对于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经济利益具有潜在威胁、造成明显影响或损失,或在十二个月内受过一次书面批评的再次违纪者,给予书面警告。
对受此类处理的,将有一份正式的文件记录有关错误事实,有关上级与此员工的谈话经过,以前对该员工采取过什么措施,以及如再犯将采取的措施。
此文件将归入员工档案。
4.1.3.AAA级:
记过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或在十二个月内受过一次书面警告的再次违纪者,给予记过处理。
处理前,可责令其停职检查。
对受此类处理的,将有一份措辞更加严厉的正式的文件,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与AA级中所列相似。
此文件将归入员工档案。
4.1.4.AAAA级: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在十二个月内受到第二次书面警告者,或在本公司服务期间受过一次记过处理的再次违纪者,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对员工做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须具备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听取同级工会意见,报请事业部总经理批准。
员工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所受处理记录将归入员工档案。
4.2.在受违纪处理的同时,可给予一定的降薪处罚:
4.2.1.书面警告:
基本工资降低5%~10%;
4.2.2.记过处理:
基本工资降低10%~20%;
4.2.3.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按出勤天数及公司规定给予结清费用。
降低后的工资收入不低于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3.公司给予受书面警告、记过处理等违纪处理的员工十二个月的考察期。
考察期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
若考察期内无违纪行为发生,且表现良好的,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撤销违纪处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撤销处理的决定文件将归入员工档案。
若考察期内,工作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特殊成绩的,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减短或提前结束考察期。
考察期内不能晋升工资。
在处理撤销后,受书面警告的,工资恢复到处理前的标准;受记过处理的,工资不予恢复,调整工资时,以降低后的数额为调整基数。
4.4.违纪处理细则
4.4.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4.1.1.
合同期内,累计旷工二次或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4.4.1.2.涂改、伪造医疗证明和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
4.4.1.3.擅自更改、毁坏、隐匿或假造报表、单据、账目、原始记录及其他违反统计制度的;
4.4.1.4.因服务态度粗暴、恶劣或工作差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4.4.1.5.工作不负责,造成公司设备、产品、物品损坏、丢失、浪费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千元及以上的;
4.4.1.6.酒后或无证驾驶车辆,或把机动车交给无证者驾驶造成后果的;
4.4.1.7.擅自携带危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有腐蚀作用的化学物品等),或携带其他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进入公司的;
4.4.1.8.违章操作或指挥,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4.4.1.9.违反防火规定,违章操作或指挥,造成经济损失达三千元以上的;
4.4.1.10.在公司区域或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或煽动他(她)人闹事,传播流言或进行人身攻击,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4.4.1.11.在公司区域或工作时间内动手或持械打人、斗殴,扰乱公司秩序的;
4.4.1.12.在公司区域或工作时间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4.1.13.偷窃公司和私人财物价值五十元(含五十元)以上的;
4.4.1.1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秘密和技术情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4.4.1.15.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触犯国家刑法的;
4.4.1.1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4.4.1.17.在医疗期内从事第二职业或参与有盈利收入活动的;
4.4.1.18.克扣员工工资,或虚造名册,套取工资的;
4.4.1.19.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或产品的;
4.4.1.20.故意多售卡少出奶的;
4.4.1.21.弄虚作假,虚报旅差费及其他报销费用伍百元及以上的;
4.4.1.22.收到物款、票据未按规定时间缴入规定部门的;
4.4.1.23.挪用、骗取、侵占公司财物,使公司经济蒙受损失的;
4.4.1.24.利用职务之便,将私人物品出租给公司谋取私利的;
4.4.1.25.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及以上的;
4.4.1.26.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及以上的;
4.4.1.27.未经许可经销非本公司产品的;
4.4.1.28.未经公司许可,向非本公司企业和部门提供公司有关信息、资料以及服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
4.4.1.29.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声誉的行为的;
4.4.1.30.在十二个月内受到第二次书面警告,或在合同期内受过一次记过处理后再次违纪的;
4.4.1.31.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4.4.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记过处理:
4.4.2.1.违反《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4.2.2.不礼貌对待顾客的;
4.4.2.3.工作不负责,造成公司设备、产品、物品损坏、丢失、浪费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及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4.4.2.4.恣意行为不听劝阻,严重妨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或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4.4.2.5.偷窃行为(财物价值五十元以下)的;
4.4.2.6.偷吃、私拿公司产品及原料的;
4.4.2.7.泄漏公司机密,但对公司未造成直接损失的;
4.4.2.8.不服从管理,对管理人员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经教育不改的;
4.4.2.9.未经许可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图表资料及他人工作文件和书信的;
4.4.2.10.弄虚作假,虚报旅差费及其他报销费用伍百元以下的;
4.4.2.11.设立小金库及其他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4.4.2.12.违反业务、促销等费用报批制度二次以上的;
4.4.2.13.擅自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4.4.2.14.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好处费或其它财物的;
4.4.2.15.与客户纠缠或拉关系,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4.4.2.16.提供虚假客户资料和信息骗取公司信任的;
4.4.2.17.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下的;
4.4.2.18.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
4.4.2.19.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袒护、包庇违纪员工的;
4.4.2.20.在十二个月内受过一次书面警告后再次违纪的;
4.4.2.21.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4.4.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书面警告:
4.4.3.1.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擅自变更工作、到岗时间,或私自找人顶班的;
4.4.3.2.因主观过错未做好交接班影响到正常工作的;
4.4.3.3.在工作场所吵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4.4.3.4.携带游戏卡进入公司电脑或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的;
4.4.3.5.私自动用公司工具、设备、材料干私活的;
4.4.3.6.连续旷工三天以下的;
4.4.3.7.弄虚作假,违反考勤制度的;
4.4.3.8.虚报加班内容和时间的;
4.4.3.9.工作不负责,造成公司设备、产品、物品损坏、丢失、浪费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下的;
4.4.3.10.酒后或无证驾驶车辆,或把机动车交给无证者驾驶未造成后果的;
4.4.3.11.违反规定,违章操作或指挥,造成财物损失或人员轻度伤害的;
4.4.3.12.拒绝接受公司保安人员合理、合法检查的;
4.4.3.13.搬弄是非,挑拨同事关系,无中生有,破坏团结的;
4.4.3.14.拒不执行上级领导书面布置的任务的;
4.4.3.15.故意损坏树木花卉草坪的;
4.4.3.16.违反报销制度、资金回笼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4.3.17.弄虚作假,虚报旅差费及其他报销费用情节轻微的;
4.4.3.18.违反业务、促销等费用报批制度二次的;
4.4.3.19.填写个人资料、表格隐瞒事实的;
4.4.3.20.有意积压文件或延误文件处理时效的;
4.4.3.21.在十二个月内受过一次书面批评后再次违纪的;
4.4.3.22.其他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4.4.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书面批评:
4.4.4.1.违反作息制度,迟到、早退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4.4.2.工作时间内外出游荡或擅自外出购私人物品的;
4.4.4.3.工作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做私事的;
4.4.4.4.工作时间到其他部门聊天、串岗,或未经许可会亲友的;
4.4.4.5.因工作前酗酒而影响工作或工作时间内私自饮酒尚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4.4.4.6.不遵守各类会议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4.4.7.接收到工作联系信号(BP机、手机信号等)不回电的;
4.4.4.8.违反《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4.4.9.在公司区域或工作时间内赤膊、穿着与公司文化相悖的服装、穿拖鞋(包括时装拖鞋),或不按制度规定穿戴与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4.4.4.10.在非吸烟区域内吸烟的;
4.4.4.11.不听从劝阻在公司区域内乱扔杂物、堆放垃圾、随地吐痰,影响环境卫生的;
4.4.4.12.因违纪违规损坏公司或他人物品情节较轻的;
4.4.4.13.违反报销制度、资金回笼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4.4.14.有一般性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4.4.4.15.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的;
4.4.4.16.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4.4.5.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4.4.6.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5.经济赔偿
4.5.1.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5.1.1.凡工作失职或不负责、管理不当、违章操作或指挥等违纪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损失金额在一万元及以内赔偿50%;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赔偿20%。
4.5.1.2.对除上述违纪行为以外因主观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4.5.2.违纪行为所得的钱财、物品依法退还原主或上缴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处理。
4.5.3.小金库资金如数上交财务部。
4.5.4.需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6.违纪处理程序
4.6.1.对违纪事实符合本规定第4.4.条的,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提供证据材料,写出事实调查结果及处理报告(意见),附教育经过材料以及违纪员工本人书面检查,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在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和员工本人申辩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书面批评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生效。
书面警告、记过处理等违纪处理的决定授权事业部人力资源经理签署生效。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后,经授权由事业部总经理签署生效。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4.6.2.违纪处理决定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通知违纪员工本人,其所在部门领导有责任对违纪员工进行教育。
4.6.3.违纪员工须在处理决定上签字。
若受处理人拒绝签字,则以事实为依据,经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处理决定上签名见证后归档。
4.6.4.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决定可在公司内公布。
4.6.5.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请仲裁。
4.7.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应如实、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对严重违纪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安全、交通等事故的,应先上报有关部门,在上报的同时积极采取补救、防范等措施,然后按本规定第4.6.1.条规定办理。
4.8.员工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9.责令员工停职检查,是帮助员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不是违纪处理。
对犯错误的员工,确需停职检查的,须由员工所在部门上报情况,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一次不得超过五天。
停职检查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5.开除处分
3.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开除:
3.1.1.玩忽职守,违反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员工生命遭受损失的;
5.1.2.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和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的;
5.1.3.有盗窃、行贿受贿、赌博、嫖娼卖淫、吸毒贩毒等触犯刑律的;
5.1.4.挪用、骗取、侵占公司财物,使公司经济蒙受重大损失的;
5.1.5.故意泄露公司经营销售机密、商业机密、信息数据机密、财务劳资机密、技术机密、治安保卫机密的;
5.1.6.在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时,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1.7.工作失误、决策不当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
5.1.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5.2.对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按本规定第4.6.1.条规定的有关处理程序执行,并由事业部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在听取公司工会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3.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批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个月。
5.4.员工受到开除处分,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将有关材料和处分决定记入员工本人人事档案。
5.5.员工对开除不服,可依法提请仲裁。
5.6.对于有本规定第5.1.条行为的员工,在给予其开除处分的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责令其按本规定第4.5.条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5.7.对员工犯有本规定第5.1.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应相应给予严肃处理。
6.附则
6.1.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与政府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悖的,以政府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
6.2.各用人单位(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作为本规定的附件,在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后实施。
6.3.各子公司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制定员工奖惩规定,报所属事业部备案。
6.4.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5.本规定经公司平等协商会议通过,公司总经理批准,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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