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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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年还通过了《物权法》,这两法律都是关于财产保护问题。
物权法是保护物的利用,企业所得税法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力来保护企业财产;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涉及财产的存量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对财产的保护涉及财产增量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地方政府、企业对它的关注超过物权法。
一、新所得税法的背景
二、新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三、新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
四、新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
五、新所得税法的具体容
一、新所得税法的背景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外资企业和资企业是区别对待的,外资企业适用的是1991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外资企业享受了很多超国民待遇,如“两免三减半”、15%的低税率等,资企业与之相比,则税负过重,二者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此次新所得税法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外资企业”。
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经济全球化,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在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现在的中国已经不同于改革初期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投资环境。
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相互交融的程度日益加深,国外的商品、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无限制地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更为自由,大量流动。
全球化使国际市场和国市场融为一体,各国普遍采取一个经济开放政策,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国际化贸易提供制度保证,各国纷纷取消贸易障碍和限制。
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就在于怎样给市场主体一个法律定位问题,要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
只有机会平等,公平的竞争,才能得到资源最优化,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都是违反WTO要求的,它所蕴含的自由、公平、平等要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我们对外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要重新反思。
我们给外资企业是超国民待遇是有背景的。
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有很多限制,因此通过税收优惠弥补对其限制。
但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市场准入的限制已经渐渐取消了,比如过去金融市场对外资有很多限制,现在都放开了,资外资都一样。
如果继续采取外有别的税制,不利于民族企业参与竞争,不利于整个民族企业发展。
从这个意义讲,对外资企业一般不给与特殊税收待遇,完全按照国企业的标准对待,既没有歧视也没有额外的税收负担。
在全球化背景下,统一税制的是同国际接轨。
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已经6年了,继续给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大大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因为这是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的。
(二)两税合并是中国经济继续改革的在要求。
1.两套制度造成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
虽然外资企业法定税率都是33%,但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税负在15%,因为他们在费用扣除的标准、税收优惠措施、优惠税率方面不一样。
如工资的扣除问题,外资企业对工资是据实扣除,资企业是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在2006年前是800元,2006年提高到1600元,显然资企业他们的负担太重了,外资企业享受优惠实际上是外资企业的税负转嫁到资企业上。
2.税收优惠措施丧失了政策基础。
(1)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作用弱化。
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为了吸引外资,给外资大量税收优惠。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资最有吸引力的究竟是什么呢?
经过大量国国外的调研,吸引外资的最主要的因素是政局的稳定、廉价的劳动力、廉价的材料、广阔的市场,这些就是我们所讲的软环境。
中国目前的政局多稳定,政通人和,经济发展很快。
美国有911阴影,西班牙和英国有大爆炸,俄罗斯有车臣,南亚有海啸,唯有中国风景这边独好。
这是吸引外资最有利的条件。
再者,很多国家对我国给与的税收优惠是不承认的。
如美国,就说中国给与税收优惠,这些外资企业并没有得到实惠,其在自己国家照样要纳税。
这在税法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叫税收绕让。
美国政府为什么不承认呢?
它认为如果承认就是对资本的一种歧视。
资本投到本国和投到外国,待遇应当是一样的。
如果允许投到外国的资本享受优惠,意味着对本国资本的不公平。
这样,我们给与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把中国国库的钱无偿转移到外国去,他们不感中国政府,反而认为中国政府是傻瓜。
所以说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上是有所弱化的。
(2)外资企业适用的无差别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导向。
过去只要是外资一律给与优惠,这是一种普惠制。
普惠制的税收优惠像某些饭店宾馆业等等外资都愿意投,因为它投资小见效快,但这些对中国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
现在中国需要的是国外先进技术、需要高新技术设施,需要环保、节能、节水(设施)。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过去的三资企业中占大头的是合资企业。
因为那时政府的市场准入没有开放,所以外资需要中方背景的企业来影响中国政府。
但现在登记注册的大多是独资企业。
道理很简单,因为现在市场在开放,外方不需要中方,有了中方很有可能最先进的技术让中方掌握了,所以现在外方不想让中方参与,大量注册为外商独资企业。
有鉴于此,我们吸引外资就从量转移到质的方面,我们需要高端的先进的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导向的外资,我们对外资的引导,就是要把他们引到我们的产业政策上来。
(3)外有别的税制成为避税的重要渠道。
两套所得税制外资的待遇远远高于资企业,使得很多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假合资、假合作,或者把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
国企业到境外注册一下,再回来就变成外资企业,我们称之为“假洋鬼子”。
两税合并就是为了减少假合资、假合作问题。
还有一些区注册区外经营的。
因为我们有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还有经济开发区,在不同地方的税收不一样。
所以有不少企业在区注册,享受优惠,但是在区外经营。
比如浦东,浦东有很多优惠。
有些企业就是在浦东注册经营在浦东以外,这种地域优惠制度还有什么用处呢?
这种制度不该对外资也是不利的,因为其中有鱼目混珠的问题,使外资没有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立法背景
1.各方利益博弈的立法过程
财税法律问题,涉及多种利益的博弈。
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从1994年到2007年是13年,是多么的艰难。
这其中涉及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利益的问题。
立法机关希望它成为法律,行政机关不希望它一下成为法律;还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利益的问题,特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在进行利益的博弈。
因为商务部担心这部法律出来后会影响到吸引外资。
吸引外资是商务部主管的事情,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管财务管税的,这之间有一个利益的问题。
还有中央和地方立法,很多地方反对。
还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资与外资的博弈。
以下具体介绍:
财政部在1994年税制改革就开始两税合并的调研。
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许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外资,降低门槛。
这时如果中国进行两税合并,东南亚金融危机就会引发到中国来,基于这种考虑就停下来了。
在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2003年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这样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又提上议事日程。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了三十多位顾问的意见,也开了很多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
2004年底财政部长金人庆说中国在2005年有四大税制改革,其中之一就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
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逊仁高调支持。
于是一场利益博弈就开始了。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利益博弈始于2005年的1月。
54家跨国企业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提交一份报告,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是从来没有的。
哪有外资企业向中国政府施加影响施加压力的?
这54家企业都是中国的跨国大企业,像微软、摩托罗拉、戴尔、三星等等。
他们希望给一个5年的过渡期,或者再长一点。
在2005年8月,商务部发来一个中国2005年1-7月全国吸引外资情况的报告:
中国吸引外资直线下降,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搞两税合并。
为防止两税合并对吸引外资造成太大的冲击,商务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应当缓行。
沿海地区的地方官员在不同场合纷纷表达了对这个两税合并影响外资引入的担忧,最突出的就是和。
这两个地方是外国投资者的聚集地,希望两税合并暂缓出台,而且缓的时间越久越好。
市政府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打了一个报告要缓行两税改革,说是特区就特在15%。
保持15%的税率,特区才好保持。
是特区是在世指定的,当时说特区50年不变100年不变,他现在刚死了几年你们就要改变?
西部也反对,说西部大开发才刚刚开始,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刚刚发挥引资的政策作用,所以也主两税合并应当缓行。
以上反映了地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怎样进行利益诉求的问题。
在跨国企业,地方政府,各部委的重重阻扰下,两税合并进展缓慢。
2006年,两税合并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获得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被列入2006年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中。
而且是要在2007年提交人大审议。
在2006年3月政协会议上,提案组将尽快进行两税合并列入一号提案。
有关部委又征求了30多个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这个调研包括到到东北。
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但2006年9月,国务院才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及说明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只能改到10月份审议。
这时商务部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打来一个报告,说现在正在改选特首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中有很多人在大陆有投资,这时审议会引起震动,建议缓到12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了。
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一次通过作出将该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这个法律审议完以后,在今年的1-2月份,利用地方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团到地方讲,让地方统一思想——这部法要出来了。
这个法律如果再不出来,到2008年更不可能因为要开奥运会,怕给外商误会,这样就只能放到2009年了,那样对中国影响太大了,所以只能在2007年出来。
2.2007年两税合并的国力保障
任何一项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
两税合并改革付出的代价,要让方方面面都接受,首先是一个财力保障的问题。
其一,经济的快速增。
我国这些年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经济处于一个高速增长期,平均经济增长率达到7%,其二,我们国家的税收收入增长很快。
1994年全国税收收入只有五千亿,1999年第一次突破一万亿,2003年第一次突破两万个亿,2004年突破了两万五千个亿,2005年突破三万个亿,2006年达到三万七千亿,07年前三季度已达37161亿。
这说明对于改革我们有强大的国力保障。
我们现在讲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为什么今天提出?
因为我们现在有强大的财力保障,这时党和国家才考虑纳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两税合并同国家经济财力关系紧密。
我们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外资)在2005年大约达到5500亿,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只占1/4,也就是说每年外资企业只有1100亿,07年共7000亿,资企业所得税5500亿,外资1500亿。
有人说它是我国第三大税,当然第一大税是增值税,第二大是消费税。
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增加,使国家有能力去承受企业所得税改革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国家没有财力的保障是没有办法做这样一件非常有益的事情的。
经济稳步发展,财政收入逐步提高,只有在这种背景下,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力比较强,是改革的最佳时机。
二、新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二)科学发展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调控经济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四)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五)理顺分配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六)便于征管原则,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三、新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共8章,60条。
第1章“总则”共分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对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作了规定。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围、优惠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围、扣缴人的义务、扣缴办法和时间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共4条,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围、容,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四、新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
(一)建立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引入居民和非居民概念。
过去的企业所得税法特别是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纳税主体是以独立经济核算机构为标准的。
独立核算机构意味着一个分支机构也是一个纳税主体。
这次以法人为单位,分支机构的收入要汇总到总部来缴税。
同时,还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
这个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分,在税法上来讲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境外取得的收入都要在中国纳税。
如果是非居民,只对来自于中国境的收入纳税。
这次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有两种情况,一是注册地,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这主要针对外国企业,有些外企把董事会总经理开会地点在中国,也要在中国纳税,在中国境境外所得都要向中国纳税。
这里的非居民是说,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的,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在中国境没有机构场所,但收入来源中国境,也要在中国纳税。
举个例子,以前中央电视台租赁过美国的泛美卫星公司的卫星线路,让中央电视台的节目能覆盖到东南亚和非洲国家,央视付给他费用。
他既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也没有设立场所,但它收入来自中国,所以在中国要纳税。
(二)确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制度。
这个税率制度是同外商有关的,其实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问题主要就是税率的问题。
一部良好的法律就在于既能参照国际惯例,又能适合中国的国情,纳税人的遵从度比较高。
那么确定税率要考虑什么因素?
税率为什么要确立为25%,还有20%和15%的税率?
这个其实是很有争议的,25%的税率基于3个理由。
一是考虑企业税负实际承受力,这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如果太低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很大一块,太高企业受不了。
确定25%的税率,从过去的33%降低了8个百分点。
这里所讲的25%,是不是说企业一定是25%呢,其实不然,因为这里面有大量的优惠问题,有税率扣除。
所以企业实际执行只有18-20%之间。
国家关于费用扣除,加了很多。
原资企业实际税负是25%,外资企业是15%,现规定25%税率,企业实际税可能高出18%-20%一点点。
我国的企业,90%-95%是中小企业。
就业问题大部分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而且,对于缴税,贡献也很大。
如果让中小企业,或者微利小型企业,跟大型企业一样,都按照25%的税率征收的话。
显然是对于微小企业是不公平。
因此,定的是20%。
我国提倡创新性行为,在创新性国家,创新性社会里面,高新技术是扮演重要的角色。
它给社会带来的财富是成倍增长的。
我国需要高新技术,特别需要自主自产,为了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所以,规定了15%的税率,这15%的税率与特区一样,跟浦东开发区也是一样,就是照顾了这些地方。
二是国际竞争力因素。
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跟美、英、德、意、法等发达国家比。
这五个国家里面,低的有德国25%,高的美国有40%,所以我们中国确立25%的税率是不高的。
另一方面,跟我们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例如日本、国、我国、、越南、印尼。
日本的税率是39.5%,越南28%,泰国也是25%以上。
我国是16.5%,但是避税地。
所以,我国税率跟周边国家比是有竞争力的。
投资不仅仅是税率问题,还要考虑政局是否稳定、外汇制度等。
所以中国目前25%的税率在174个国家里面大概排120几位,是偏低的。
三要考虑国家的财政税收。
降低税率意味着要减少财政收入。
如果现在税率降太多了,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了,而大家共同关心的像医疗,住房、社保还有西部发展,钱从哪里来啊?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自身不能创造财富的。
财富需要广大的纳税人,我们纳税人不交税,公共产品从哪里来?
军队、警察的支出从哪里来?
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那么我们说降,降到一个合理程度,财政才能承受的来。
所以前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分析,如果降到25%的话,2008年资企业税赋可以减少1300多亿。
外资企业可能会增加300或400亿,两者相抵,可能要损失900多亿。
在我们现有的财政收入的情况下,是能承受的了的。
所以,国家为什么决定25%,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
它是有科学依据的,是经过大量调研。
(三)确立科学规的征税客体制度。
新法规定了不征税制度,免税制度,费用扣除,还有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盈利问题。
这里涉及到一个税基的问题,这个税基也影响到企业的收益。
税基低,对企业有利,税基高对企业不利。
这次企业所得税法,在这方面非常规。
比如说财政拨款,还有财政性的基金,这些是不征税的。
另外,对费用,成本等都较明确。
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工资的扣除方面都一样,都是据实。
这里还有鼓励社会捐赠的问题。
过去规定,应税所得的3%,太低了,这个它也不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第三次分配问题。
改后它是按照利润总额来计算,比如某个企业,他一年利润1个亿,这1亿如果去掉成本费用损失8000万以后,应税所得2000万。
2000万的3%是专款扣除。
这次不是以2000万为扣税基数,而是以利润总额为基数。
此外,把3%提高到12%,这个在全世界都是高的。
,,很多大学里面的图书馆,科研楼都是企业家捐的,是因为它有这个捐款制度,我们大陆里面有多少是捐款呢?
现在这个制度有利于慈善事业,也有利于人们发扬善事,支持公益事业。
(四)确立了国际化的税收抵免制度。
企业在境外已经缴税的,到国还要不要缴税。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在于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有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有此协议,在境外缴纳了所得,才能在境避税。
我国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征税协议。
所以他们可以境避税。
这是具有国际化的抵免制度。
(五)建立了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
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中国以前的税收制度有3个特征:
一是存在地区型优惠:
企业在不同地区优惠不同,比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二是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它有几个问题:
(1)容易引起企业攀比(2)企业不一定得到实惠(3)不利于鼓励过程,只起到协调作用。
一个高新企业,从它研发阶段到试制,到批量生产阶段,最需要是研发阶段给它优惠。
3.地方政府也颁布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这次税收优惠制度改革,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四个方面变化:
(1)保留了原有税收优惠措施,对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小型微利企业投资的,仍然给与低税率的优惠。
我们看27条,28条规定。
(2)扩大原有税收优惠的围,比如,扩大高新技术产业的15%的低税优惠的区域,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在任何地方,都会享受到15%的低税。
增加了对创业投资的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企业的抵免税收政策扩大到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围。
(3)改变了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将直接优惠改为间接优惠。
有些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折旧,加速折旧或者折现。
把这种优惠从结果优惠改为过程优惠,在不同阶段给与不同优惠。
这里取消了对新设立和过度期结束以后的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产品出口企业税收减半优惠。
我们给与他们5年的过渡期,然后我们就不再给与优惠。
还有一些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过去可以减半税收也给取消了。
因为我国现在面临一个扩大贸易顺差,巨大外汇储备,巨额的人民币升值压力。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的优惠政策,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更为突出,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实现产业升级,推动国民经济发展。
(六)建立了体系化、规化的反避税制度。
国家与企业之间始终有一个利益博弈。
国家追求的是税前利润最大化,企业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企业如果想出种种办法少交税,转让定价是外资企业经常采用的手段。
高价进,低价出;低价进,高价出,把利润转移到境外,进而避税。
这一次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企业体系化的制度。
除了转让定价以外,增加了资本弱化制度,增加反避税港制度和一般反避税条款。
在转让定价制度里,它也增加了一个预约定价制度,过去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平交易方法交易,税务机关会要求采取预约定价规则,就是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关于定价的方法,定价的原则,与税务局达成一个协议。
若税务局认为这样可以,那企业就做。
这是有利于企业的。
这个制度还增加了第三方的报告制度,第三方有提供资料的义务。
资本弱化制度,企业筹资不外乎两种借贷和股权。
过去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股息是税后支付;有的企业用此避税,企业之间相互提高借贷利息。
反避税港制度,有些国家和地区,税率低于我国的25%,藉此可避税避,新法给你加掉。
比如到大陆,当然和大陆有一个税收安排。
比如像维尔京群岛,所得税税率为0%,很多在那里注册在中国经营的,象这样问题,税务机关有权利调整。
一般反避税条款,就是兜底条款。
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是不正常的,其就有权介入。
关于企业避税要不要罚款,要不要滞纳金是很有争议的问题,要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避税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说是的,罚款,征收滞纳金是建立在他是的前提上的.但这是违规的,可以调整利润,比如200万,但是避税成100万,就调整过来,对避掉的100万,征收一个利息。
(七)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
现在统一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或向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构缴纳。
这里有一个汇总缴纳制度,也是很重要的制度。
(八)建立本土化的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很多人都关心过渡期的问题。
过渡期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为什么要规定过渡期,这个也是我当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的一个重点问题。
关于修改法律、制定新法律要不要过渡期的问题,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是没有过渡期的。
就是说中国要不要规定过渡期不是法律必须的。
换句话来说,中国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过渡期。
为什么我们说是本土化的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呢,为什么要规定过渡期呢?
三个理由。
第一,我们国家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重要的角色,主要是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办法。
如果一下子改了,什么都没有,地方政府不好交差,也会增加我们法的实施难度。
第二,中国的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不是激进式的,要让方方面面有一个心理承受能力,方方面面都能接受,减少这个法生效的障碍和摩擦力,所以要规定过渡期。
第三,中国外资税法不统一,不是只有企业所得税,在过去的流转税也同样如此。
1993年的税制改革第一步工作是统一流转税,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决定给了外资5年的过渡期,时间证明是成功的。
所以这一次在我们的两税合并,继续给外资过渡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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