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9007790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1.18KB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docx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
目 录
1总则…………………………………………………………2
2自备车生产、改造…………………………………………4
3自备车编码注册……………………………………………5
4自备车年审及有关协议的签订……………………………7
5自备车检修 ………………………………………………8
6自备车技术管理信息 ……………………………………10
7自备车运用 ………………………………………………11
8自备车检修经营管理……………………………………13
附件:
1.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15
2.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18
3.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检修证明……………………19
4.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20
附表:
1.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21
2.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25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经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过轨运输的铁路货车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生产、检修(含整机厂修、段修、辅修和技术改造)和运用由铁道部集中管理。
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批准,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
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自备车生产
第七条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自备车生产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须按铁道部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的图样和技术条件生产,车种车型须符合《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编码》(TB/T2435)的规定。
第九条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第十条自备车的车种车型车号须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一)涂打。
自备车专用检修标记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涂打。
自备车均须在车辆两侧(墙)适当位置涂打自备车产权单位的名称和所在铁路局简称标记,如“***公司自备车*局”,标记,字体、字号按《铁道车辆标记、文字与文体》(铁标TB/T1.2)规定涂打。
第十一条自备车的生产由铁道部派驻的车辆验收室按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对自备车上的特殊设备由有关部门验收,并向生产、产权单位出具合格证明。
对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生产的,验收室不得验收并须立即向铁道部报告。
第十二条自备车经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单位出具“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附件二)一式二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生产单位自存各一份。
第三章自备车编码注册
第十三条自备车编码注册工作是规范铁路货车技术管理,加强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手段,是铁路货车现代化管理的基础,自备车必须统一编码注册。
编码注册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按车辆段所辖范围进行,实行一车一表一号,注册单位必须是自备车的产权单位。
第十四条自备车(含一次性过轨)的车号由铁道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车种车型车号按照《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1)执行。
一次性过轨自备车车号编码为7位数字,前2位为“0”,第3位为一次性过轨自备车企业所在铁路局编码,第4~7位为该车序号。
第十五条 新购自备车由产权单位在申报技术条件时,提出注册申请,由产权单位在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自备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1)办理注册,填写《自备车注册登记表》(附表1)和《新购、产权变更自备车车号申请表》(附表2)提出建议车号,并将批准的购车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和驻生产单位车辆验收室,驻生产单位验收室负责将车号通知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 自备车变更产权的,在产权变更后由产权变更双方分别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变更注册单位申请。
原注册铁路局车辆处须取消本局注册并出具证明一式两份,一份报铁道部运输局,一份送接收铁路局车辆处,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提报注销车号申请。
产权接收单位在铁道部准予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后,由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附件1)办理注册,填写《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表1)和《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表》(附表2)提出建议车号,并将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注册单位的文件、电报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车号和产权单位代码,同时办理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手续并通知注册铁路局车辆处。
第十七条自备车产权单位更名的,需向铁道部申请变更过轨运输许可证。
铁道部批准变更后产权单位应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交《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名称,铁路局车辆处更改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凡未及时向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提出申请的,一年内取消其注册登记,并书面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十八条产权变更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车号等标记;产权单位更名的自备车需更改现车产权单位标记。
现车标记更改须根据铁路局车辆处的通知在车辆段进行。
第十九条自备车进行技术改造后其车号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自备车及其大型零部件出口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自备车年审及有关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车辆处每年须组织对管内自备车进行注册复核,复核时须逐辆核对产权、车种车型车号、车辆技术状态,做到产权明晰,车表相符,并于
11月15日前将自备车注册登记汇总情况报铁道部运输局。
自备车注册复核时,对封存暂停使用的保留注册登记,对不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技术标准的取消注册登记,对不再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或符合铁道部铁路货车报废条件的须提出销号申请,与自备车自动识别标签一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清除车号。
自备车未经年审的不得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连续两年未经年审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注销其车号。
第二十二条自备车注册登记后,产权单位须与所在地车辆段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
“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内容应包括:
自备车所属单位、运行区间期限、运行安全责任及过轨技术检查费用等;“自备车检修合同”内容应包括:
修程、检修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方法、检修价格、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
自备车检修合同号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表1)及本年度号码填写,并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管理,以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铁路局车辆处每年10月底前须组织有关车辆段和自备车产权单位进行翌年“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及“自备车检修合同”的签订工作。
“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
”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自备车检修合同”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统一下达检修计划,于11月15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未签订“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自备车检修合同”的自备车,不得签订运输过轨协议。
第五章自备车检修
第二十五条自备车的定期检修须在取得自备车维修合格证的单位进行。
为满足本企业自备车检修需要形成的检修能力应主要用于检修本企业的自备车。
第二十六条车辆段检修自备车须本着“属地管理、合同检修”的原则,按照铁路局车辆处下达的检修计划实施,签约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自备车由于运输生产或安全等特殊原因需非签约检修合同的单位检修时,检修单位与签约检修合同单位为同一铁路局的,由铁路局车辆处批准并下达调度命令;签约检修合同单位为其他铁路局的,由双方铁路局车辆处协商,检修单位所在铁路局车辆处根据协商结果下达调度命令,对协商有争议的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裁定。
第二十七条自备车的检修标准执行铁道部《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等规程、规则、文件和电报要求。
自备车须与国铁货车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特殊情况由自备车产权单位向检修合同单位所属铁路局车辆处申报,由车辆处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自备罐车的罐体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换装的须报铁道部批准。
经技术改造改变型号的自备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更改车号自动识别标签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加强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监管工作,自备车中液化气体罐车检修时,检修单位须确认自备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罐体及罐体阀类等安全附件最后一次检修的技术资料,确认合格后方准施修。
液化气体罐车的罐体及罐体阀类等安全附件的检修须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检修单位按有关行业标准检修,并应与罐车厂、段修就近、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有寿命管理要求的配件更换时,应与自备车生产年限一致或接近。
第三十一条自备车检修原始记录,按国铁货车相应修程的规定填记,统一填记格式和内容。
自备车检修原始记录的保管时间与国铁货车相同。
第三十二条自备车检修须执行“三检一验”制度,承修自备车的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质量检查员,自备车修竣后须经驻在单位车辆验收室按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运用。
自备车修竣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施修单位出具“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附件3)一式二份,送自备车产权单位、车辆段自存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自备车厂、段修验收时,须核实检修单位提供的对应自备车《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表1)的有关内容,核查自备车定检日期;检修非签约合同单位的自备车时,还须核对有关调度命令;对超越检修资质检修、扣修条件不符合规定、非签约合同单位的自备车无调度命令的不予验收。
第六章自备车技术管理信息
第三十四条自备车生产、检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未建立、健全HMIS的不得进行自备车的生产、检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自备车生产、检修信息必须按有关要求录入HMIS并逐级上传。
定检过期的自备车通过HMIS检索没有检修信息的,签订检修合同的铁路局车辆处须核实是否检修及HMIS录入、上传等情况,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三十六条铁路局车辆处须将《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附表一)以及车辆段年度自备车检修计划的自备车车号、修程和检修合同号等内容通过HMIS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七章自备车运用
第三十七条自备车的运用标准执行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规程》等规程、规则、文件和电报要求。
第三十八条进入铁路营业线的自备车须进行过轨技术检查。
过轨技术检查(含一次性过轨自备车)由部属铁路车辆段进行,其他单位不得办理自备车技术过轨检查。
自备车需过轨进入国铁时,自备车单位须向当地车站提出申请,由车站通知所在地铁路局所属的车辆段,由车辆段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过轨自备车的各部分技术状态须符合铁道部制定的规章要求,非铁道部批准定型的车辆,须提供车辆动力学、车辆强度等试验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鉴定意见、车辆相关技术条件及批准生产文件。
对过轨技术检查合格的自备车由车辆部门出具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附件4),作为过轨技术检查合格的凭证。
自备车办理过轨技术检查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1.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和铁路相关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和限界。
2.铁道部颁发的过轨运输许可证。
3.符合自备车编码注册规定的车种车型和车号。
4.有效的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检修合同。
5.驻在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证明。
6.车辆新造后不满25年。
7.寿命管理部件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寿命管理年限。
8.符合在国铁营运线上运用要求。
第四十条没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的自备车,车站不办理过轨运输。
首次过轨的新造自备车,产权单位须向车辆段提供铁道部批准的生产技术条件,不符合技术条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的,车辆段要逐级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四十一条列检所对列车中的自备车,应与国铁货车同样按规定检查和修理,计算通过修辆数并保证安全。
对自备车中的专用货车(如装液化气体、化工产品、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的货车、发电列车等)只对走行、制动、钩缓、底体架通用部件进行检查维修,其他部件由企业和承担检修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列车中的自备车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时,列检所所在车站须在列车到达前,将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货车的车位、车号通知列检所。
第四十三条自备车长期在铁路营业线固定区段运营而不经过铁路货车列检所时,应由运输部门通知所在车辆段,车辆段列检所可按铁路同性质车辆的有关规定派人检查、维修。
具体办法由自备车所属或使用单位与所在车辆段协议商定。
第四十四条各车辆段货车列检所必须严格按检修合同和检修周期扣修自备车,提前扣修的产权单位有权拒付检修费用。
自备车产权单位请求提前施修的,须向检修合同车辆段所属铁路局车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车辆处核批,其检修周期和质量保证期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扣修要求的,铁道部将核减提前扣修车辆段所在铁路局相应修程的国铁货车检修任务。
自备车定检到期的,准许顺向继续运行到企业或承担检修单位所在车站。
自备车未到定检期发生临修时,不得做定期检修,只许做临修。
第四十五条严禁非列检人员扣修自备车。
第四十六条自备车在国铁营业线运行时,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自备车检修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铁路局财务处、车辆处须加强车辆段的自备车检修经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自备车检修费用收、支情况,充分发挥调控职能,维护良好的检修生产秩序。
第四十八条铁路局主管部门须根据自备车各修程、车种的实际耗费,按全成本项目分别制定检修价格和加装改造、更换配件、过轨技术检查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备案或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价格要素包括:
人工成本、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应分摊的间管费(包括固资折旧、设备大修费、工资附加费、验收费等)、税金、利润。
第四十九条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须不低于同期、同类型国铁货车检修价格,并根据市场生产资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备车检修价格。
第五十条车辆段须按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局价格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
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价格或实际收费不得低于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局价格。
第五十一条未经检修合同单位所在铁路局车辆处同意或有争议时未经铁道部运输局裁决,不得检修非签约自备车检修合同单位的自备车(含企业自做定检的自备车)。
第五十二条车辆段须单独进行自备车检修成本核算,不得与国铁货车成本混淆,不得挤占国铁货车成本。
各车辆段须按规定足额收取检修费用。
附件:
1.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的规定
2.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3.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4.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5.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注册登记表
6.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号申请表
附件1: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规定
1车种车型编码
车种车型编码按照铁道部《铁路货车车种车型车号编码》(TB/2435)执行。
凡自备车的车辆结构与标准铁路货车不同者,车种车型编码除罐车外,原则上与其车种编码相同。
特殊罐车车型按粘油(GN)、轻油(GQ)、化工品(GH)、液化气(GY)等分为四类。
2车号编码
2.1根据TB/2435的规定,自备车车号编码采用7位数字,第一位数字为“0”。
2.2第二位数字为自备车产权单位(以实际使用单位为准,下同)所在铁路局编码(表1)。
表1:
局别
编码
局别
编码
局别
编码
局别
编码
哈
01
郑
05
广
07
兰
09
沈
02
武汉
05
柳
07
乌
09
京
03
西安
05
济
08
青藏
09
太
03
上
06
成
08
呼
04
昌
06
昆
08
2.3第三位数字为自备车产权单位所在车辆段编码(表2)。
表2:
车辆段
编码
车辆段
编码
车辆段
编码
哈尔滨
011
郑州北
051
柳州
076
齐齐哈尔南
012
洛阳
052
南宁南
077
西鸡西
013
月山
057
湛江
078
佳木斯东
014
满洲里
015
江岸
053
成都东
081
让湖路
016
襄樊北
054
重庆西
082
牡丹江
017
西昌
083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自备 铁路 货车 生产 检修 运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