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情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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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情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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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涝灾情信息
2.3组织体系框架图
气象部门:
灾害天气预警
龙家山水文站:
洪水预警
各乡镇(办事处):
雨水情灾情汇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综合情况、上传下达、协调组织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会商、决策洪水调度、抢险及救灾方案、发布指令
水利、电力、交通等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应急行动、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和命令
财政、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
救灾安置、防疫治病、查勘理赔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机制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龙家山水文站等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各乡镇(办事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龙家山水文站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所辖乡镇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县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所辖乡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汛指挥部准确及时报告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县防汛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部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涝害情况,防汛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由县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办事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乡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应急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
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
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龙家站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乡镇(办事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龙家山水文站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乡镇(办事处)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县防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
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县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编制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县防指组织审批。
(2)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防汛指挥部。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把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的安全转移。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各乡镇(办事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安全转移群众的决策依据。
3.3.2防御洪水预案
各乡镇(办事处)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指依托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各乡镇(办事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各乡镇(办事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指挥协调。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乡镇(办事处)应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第一时间上报县防指。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上级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乡镇(办事处),当地乡镇(办事处)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乡镇(办事处)通报情况。
4.1.7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
4.2应急响应级别
4.2.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V级响应:
1、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50至100毫米;
2、米水流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堤垸无溃垸性严重险情。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II级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至150毫米;
2、米水流域水位超过125.6米,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堤垸无溃垸性严重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并发出紧急警报。
4.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I级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50至200毫米;
2、米水流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有500亩以下堤垸出现溃垸性严重险情;
3、米水支流流域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乡镇安全。
4.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级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米水流域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乡镇安全;
4、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县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IV级响应:
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
有关乡镇(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做好沿堤涵闸、水管关闭,洲滩物资、人员及时转移工作,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4.3.2III级响应:
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有关乡镇(办事处)启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
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有关乡镇(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3II级响应:
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
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乡镇(办事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情况。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支队根据县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
必要时由县防指发出动员命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3.4I级响应:
县防指可宣布全县或局部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
县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可以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各乡镇(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指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4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乡镇(办事处)密切关注雨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
(2)当决定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先组织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
(3)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汛期,并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渍涝灾害
当蓄滞洪区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加强拦河坝调度,提前开闸泄洪、腾空库容。
同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4.3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各乡镇(办事处)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
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驻茶部队请求支援。
4.4.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部。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乡镇(办事处)负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乡镇(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县防指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5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办事处)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5.1雨情水情收集、汇报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加强联系,主动通报。
特别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的村要重点监测;小I型、小II型水库和重点骨干山塘,要逐日填报水情表。
4.5.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
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
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务必书面呈报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5.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办事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5.4溃垸垮坝汇报、登记制度。
万亩以上堤垸和中型以上水库失事,各乡镇(办事处)必须在出事后1小时内上报,万亩以下堤垸和小型水库在失事后12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垸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5.5县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总,并及时续报。
4.6指挥和协调
4.6.1出现洪水灾害后,各乡镇(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各乡镇(办事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7应急处置
4.7.1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乡镇(办事处)要立即报告县防指,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7.2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灾民紧急安置救助,县防指派出有关部门协助乡镇(办事处)安置救助。
4.8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8.1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乡镇(办事处)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县防指从县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8.2大坝、堤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
有重点山洪灾害、泥石流防治的乡镇(办事处)积极组织好避灾工作。
对转移的群众,当地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
驻茶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县防指提出申请,县人武部、县武警支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2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0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防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1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支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办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有关部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有关乡镇(办事处)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
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分析评估
5.3.1县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总。
5.3.2各乡镇(办事处)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中国电信茶陵分公司、中国移动茶陵分公司、中国联通茶陵分公司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1.2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县级年储备定额为:
编织袋1500条,砂卵石500方,块石500方,冲锋舟7艘,救生衣100件,救生圈50个。
(2)县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县防办委托县防汛物资定点仓库(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县防指统一调度。
(3)县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
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各乡镇(办事处)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县电力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药监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
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2.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2.6物资保障
县商务局、民政局、卫生局、农业局、药监局、物价局、粮食局、石油公司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县防指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防指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县财政局就县防办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县民政局、农业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县防指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水利、建设部门应配合蓄滞洪区建设,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县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
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办事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和知识培训。
各乡镇(办事处)要协助县防指派出的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抢险分队,进行实战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2.1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2.2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县防办、县应急办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
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
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
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
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
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蓄洪垸:
是指为防止洪水成灾,用来储存河道超额洪水的圩垸。
洪水预报:
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
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
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部量。
洪水风险图:
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
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
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设计水位:
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
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
是指县领导或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
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等。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乡镇(办事处)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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