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自考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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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自考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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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自考生管理办法
公共管理学院自考生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自考高升本、专升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公共管理学院自考生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视情节性质、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与相应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原则。
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学生之间的纠纷调解和学生违纪的调查。
学生争议委员会有权向公共管理学院提出违纪学生处理建议,由公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受处分的学生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分则
第八条学生不得违反宪法,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其情节。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散步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组织开展、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违反学生社团名义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及有其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严重后果者;
(六)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活动,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者;
(七)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被劳动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其它行政规定,被公安机关或其它国家行政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或确有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不予处罚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性质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徒手打人未伤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伤他人者,视其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凡持械打人,致伤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和参与聚众打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瞥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组织或参与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为打架双方“私了”,或为一方索赔,使事态复杂、扩大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殴打学校教职工,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产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受到影响,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教室、宿舍、会场、图书馆、运动场、食堂、校车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内有起哄或向室外乱扔杂物、赃物,倾倒污水,投掷燃烧物品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学校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步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学校教职工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恫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非法携带、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集会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它违反校园秩序及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破坏公共财产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产,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产,价值在199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破坏消防设备,破坏交通、安全标识、标志及广播、通信、网络等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浪费水、电等公共资源,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学校图书馆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占用宿舍,经批评教育下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该宿舍其他知情学生必须向公寓管理人员举报,未举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校安排在学生公寓内住宿,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者,按学校校外住宿管理方法的规定处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违章用电、使用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私接电线,乱拉灯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公共照明电线上私接电线或以其它形式偷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在教室、宿舍及书社区、广场、花园等公共场所燃火、放鞭炮、烟火等,经批评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者,一经发现核实,没收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险、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返还全部财物,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价值1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公私财物及抢夺敲诈勒索等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徽章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涂改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学生证、借书证、阅览证、奖励证书、成绩单或证明文件及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二)冒领、冒用、转借、装订各种证件、徽章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编造、伪造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骗去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及其他资金者,收回所得资金,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办理(补办)证件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或持有两个以上学生证等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私刻、伪造公章或伪造教师、学生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职位便利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挪用、私分或违反规定乱支班费及其它公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凡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现在校内打麻将者,没收麻将,给予组织、参与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场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严禁学生饮酒、酗酒,凡违反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饮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后再次饮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酗酒或饮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学校学习期间,严禁私自到河流、池塘等非正规游泳场馆游泳,违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严禁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及侮辱他人,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组织者、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利用公开张贴物、网络、宣传品、印刷品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上述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其性质、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严禁学生吸食、注射毒品,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它违禁药品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实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收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或登录非法网站,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非法出版物,登陆非法网站、网页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描淫秽物品或非法出版物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利用计算机等高技术手段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它高技术手段偷窃、诈骗金钱、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或网页,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目的、政治破坏目的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非法传销、贩私、非法经营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性质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组织开展旅游业务(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严禁学生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机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必须到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的根据一学期内考勤累计旷课时间多少,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处分意见学院讨论决定。
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三十一条处理结果由班主任及时书面通知家长。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考的各类学生。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甘肃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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