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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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C-SG-TJ-007
合同编号: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1工程名称:
一.2工程地点:
一.3工程设计单位:
一.4工程监理单位:
一.5工程总承包商: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中标通知书;
D.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E.投标书及其附件;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设计图纸;
H.工程量清单;
I.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三.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三.2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三.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三.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承包范围
四.1承包范围
四.2工作内容:
见附件一。
四.3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
见附件二。
四.4材料设备供应情况及技术参数:
见附件三。
第五条工期
五.1施工工期
五.1.1开工日期:
年月日。
五.1.2竣工日期:
年月日。
五.1.3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
五.1.4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五.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五.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五.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4工期延误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五.5工作时间
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六.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六.2本合同采取如下第种计价方式。
六.2.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A.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
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四。
B.除甲方与监理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导致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
C.经甲方、监理共同确认的单份单条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绝对值在
元(含元)以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D.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六.2.2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四。
A.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
B.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C.工程量的确定:
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六.2.3暂估价计价方式
计价方式和原则:
六.3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六.4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
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
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六.5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六.6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六.7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六.8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的临建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六.9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六.10工程结算
六.1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六.10.2双方的结算按6.10.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七.1工程价款的支付:
采用如下第种方式。
七.1.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价款。
七.1.2分期支付
A.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工程预付款;
B.
C.本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
D.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E.保修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相关单位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工程尾款;
F.依本条甲方扣留的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七.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七.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七.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3甲方凭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和出具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向乙方支付款项。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七.4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履约担保
乙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即人民币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
乙方提交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五,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即人民币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内返还乙方。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C.不提供。
第九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人职权
九.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
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六。
九.2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主要职权:
A.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权;
B.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C.工程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
D.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E.工程技术监督权;
F.甲方授权的其他职权。
九.3甲方委派的监理人:
职权: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
九.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应予认可和接受。
九.5在此明确,如下事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监理人无权擅自做出决定:
A.延期开工的批准;
B.工期或结点工期有关事项;
C.工程实体变更;
D.不可抗力的确认;
E.工程款的支付;
F.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G.乙方违约责任有关事项;
H.索赔有关事项;
I.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单独行使的权利或履行的义务;
J.其他甲方认定须经其事先书面确认的事项。
九.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第一十条乙方项目经理及其组织机构设置
一十.1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职权: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七。
一十.2乙方项目经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一十.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兼职于其他工程。
一十.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或监理人给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有效的给予了乙方。
一十.5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与乙方项目经理就同一事项的意见不一致时,须各自向甲方和乙方传达,最终处理意见以甲方的决定为准。
一十.6乙方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对上述人员的任命,且甲方有绝对的权利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人员。
第一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十一.1甲方的权利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
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十一.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一十一.1.2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一十一.1.3本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施工工作因为材料,机械设备及其它原因不能如期开展,甲方认为足以影响整个项目的运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周转、设备使用等方面。
一十一.1.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一十一.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一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十一.1.6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一十一.2甲方的义务
一十一.2.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一十一.2.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时提供工程图纸,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
一十一.2.3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一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一十二.1乙方的权利
一十二.1.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一十二.1.2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一十二.2乙方的义务
一十二.2.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一十二.2.2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
一十二.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一十二.2.4乙方应认真审核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乙方如发现设计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
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
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十二.2.5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但该等审批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应免除甲方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发的任何工期、费用的补偿、赔偿责任。
一十二.2.6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的总体规划安排,服从甲方、工程总包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
为了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整体工程,乙方施工中应为甲方所雇佣的其他承包商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指令或指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一十二.2.7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总包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十二.2.8除甲方书面同意外,在工地不得有广告和企业宣传画面。
若有发现,不论是否为乙方所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此等广告,乙方须无条件拆除。
任何有关本工程之新闻公报应先向甲方提交及经甲方批准,方可发布。
一十二.2.9在乙方正式进场开始施工后,乙方负责协调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一十二.2.10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扰民、民扰以及其它不利于工程的因素,乙方应充分考虑,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不得因出现不利于工程的因素而提出延长工期或者增加造价的要求。
因处理扰民、民扰等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一十二.2.11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一十二.2.12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清理工程施工现场,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达到甲方的要求。
一十二.2.13防止火灾险情发生,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及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配备训练有素的员工。
一十二.2.14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除由甲方直接供应的以外,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
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一十二.2.1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后,应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进行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赔偿。
一十二.2.16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中设备和材料供货。
一十二.2.17如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机械设备、设施、材料、临时工程等,乙方应自移交之日起自费负责保护、维修、保养,并由甲方协调使用。
乙方应周全考虑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甲方提供的任何上述物品一旦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而应采取相应替代措施的费用和开支,该项费用以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一十二.2.18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及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一十二.2.19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如在本工程未移交期间发生成品损坏,材料设备丢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一十二.2.20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由乙方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一十二.2.21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
一十二.2.22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项目班子配置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应负责承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一十二.2.23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允许代班)。
如乙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确定的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三次以上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十二.2.24监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一十二.2.25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输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十二.2.26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一十二.2.27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一十二.2.28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一十二.2.29乙方必须保证业主在中国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一十二.2.30乙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管网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如发生损坏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如遇地下文物,乙方应采取合理的保护保卫措施,确保文物不移动和不损坏,并及时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执行关于处理文物的指示,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地下文物的损坏,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一十二.2.31甲方安排总包人或现场总协调人提供本承包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源及排水出口点,乙方必须自费由该水、电接驳点接驳水电到施工位。
第一十三条图纸
一十三.1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
一十三.2乙方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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