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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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为学生铺设成才之路,为家庭点燃希望之光,为行业培养适宜人才,为社会造就健康卫士”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祖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的健康,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予以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
情节恶劣的,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个人申请,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三周内,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对查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的学生,学校将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仍未注册者,劝其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参照《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参照《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测评一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以及升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管理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按《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违反纪律处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如有特殊原因,可以提出转系(学)部、转专业的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定向、委托培养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的转学;
(四)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年级只能休学一次,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未办理手续离校达二周以上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学)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学)部签署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
同时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两人以上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可以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前,实习期满半年、各门课程和毕业考试均合格者,可按期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结业后按规定期限返校参加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及时注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注销该生学历,同时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书记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校务公开、学生信息员提案和学生自律委员会参与校务监督等方式,加强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通过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指导和组织学生到基层、社区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沉溺于网络游戏和通宵上网。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评奖评优条件以及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直、省级、全国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违反纪律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家长。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六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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