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传媒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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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传媒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现代传媒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关键词:
传媒/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普法宣传/司法监督
内容提要:
现代传媒的主要功能是信息传播,它对犯罪预防作用的主要体现是普法宣传,针对不知法者进行法制教育,同时也使知法者进一步守法,并使之树立起社会正义感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通过司法监督保证司法程序公正,防止司法腐败;通过正确引导媒体,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现代传媒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在传播途径上有用以复制和传播的机械和有编辑人员的报刊电台之类传播组织,居间的传播渠道有印刷媒介,包括报纸杂志和书籍,电子媒介,包括电影广播和电视。
[1]当代大众传媒是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从亲身传播到媒介传播,从印刷文化到影像文化以致新兴的网络文化,近百年来,人类技术的每一次大的进步几乎都会引起传播媒介的变革、分化和演进,大众传媒每一次形式上的变革都对社会文化产生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
现在,人们已经生活在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中,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引起大众对传媒更多的关注。
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成为当代信息传播工具的四种形式,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标志着新的传媒时代的到来,它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方式,人们接收信息不再受到国界和文化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信息覆盖的区域和所能够普及的程度。
1998年5月联合国正式提出“第四媒体”的概念。
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络已成为人类信息流通的一种新工具。
这四种媒体每天都源源不断地将信息传播给大众,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对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感情及认知。
由于传媒的作用和功能主要在于信息传播,并通过对时事信息传播和评论来影响司法,所以媒体对预防犯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宣传法律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二是通过报道和评论进行司法监督。
许多媒体都纷纷开辟了专门的法制栏目,对法律知识和重大案例进行宣传和报道。
一方面,通过激起大众的知晓欲起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将司法机关的活动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助于预防司法腐败的产生,而司法腐败通常是职务犯罪的温床。
一、传媒的信息普及功能与犯罪预防和控制
大众传播媒介的性质决定了大众传播媒介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向受众传递大量的信息。
所谓受众,就是接收信息的人。
它既包括大规模信息传播中的群体即报刊的读者、电视的观众、广播的听众,也包括小范围信息交流中的个体。
随着网络媒体的出现,受众中又加入了一个新的成员——“网众”。
大众媒介传播所传递的信息是人类精神产物的一种外化,正在发展变化中的客观事实以及文学、艺术、科学、广告等信息形态都是大众传媒涉猎的范围。
负担信息传播的使命,传媒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首当其冲是普法,通过宣传起到帮助大众鉴别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差别的鉴别作用。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封建传统影响深刻,大部分人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通过传媒普法并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可小视。
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认识的情况下触犯刑事法规导致犯罪的现象在很多时候都是存在的。
比如说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以及有关保护环境生态方面的犯罪,在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时候,行为人也许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
如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很多人认为这是自家的私事,对妻子子女等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是正常管教而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不知自己在实施暴力的时候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并且构成犯罪,这时候除了加强地区法制教育之外,媒体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就充当了重要角色。
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四种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将法律知识普及到大众,人们在了解什么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之后,出于遵守法律做守法公民的良好愿望,便会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不良诱惑,制止自己欲实行的违法行为。
传媒的宣传能力,直接反映了媒体的发展状况。
在我国,1978年全国拥有电视台32家,全社会共有电视机300万台;1999年全国电视台增至368家,全社会电视机增至亿台;2002年全国拥有电视机的家庭人口总数为亿人,覆盖率达到92%。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互联网。
虽然我国互联网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极为迅速,1996年底因特网用户已经超过10万,1997年10月底已上升为62万;上网人数1998年6月底已达到117万,到2001年底增至3370万。
目前我国内地共有报纸2007种,分属1200家报社和报业集团,比20年前增长近10倍。
所以从我国媒体发展的状况看,媒体胜任宣传法律知识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媒体以其特有的视听效果在法制宣传方面除了能起到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使人们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具有上面提到的鉴别合法与违法的作用,从而提醒人们远离违法现象。
此外,还能通过实际的案例和对犯罪人处罚的生动报道起到威慑作用,从警示层面上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如果说传媒的鉴别作用是针对不知法的大众,那么传媒通过宣传起到的威慑作用主要是针对另一个群体:
知法者,尤其是欲以身试法者。
传媒宣传的心理威慑作用可以分为个别威慑和一般威慑。
个别威慑是对行为人潜在的犯罪心理产生压力而防止其犯罪的效果。
如果行为人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对该行为的后果抱有侥幸心理,但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上了解实施该行为要受到的处罚,或者已经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受到的刑罚处罚的痛苦以及被社会否定之后,他就会重新考虑是否实施该行为。
作为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在权衡实施犯罪行为得到的满足与受刑罚处罚及社会否定的痛苦后,会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犯罪行为。
此时行为人虽然没有切身体会刑罚之苦,但是通过媒体目睹他人受罚状态,足以使其产生对刑罚的恐惧,而阻止其意欲犯罪的动机,最后打消意念,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媒体宣传起到的一般威慑作用在于它能面向普通大众,即使大众不是内心想要遵守法律,但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传媒的各种报道和宣传,了解了罪刑价目表,目睹他人受到惩罚,出于恐惧刑罚而使自己遵守法律,从更广的层面上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媒体可以说是无孔不入,对各个案件的追踪报道,使普通大众在了解信息的同时,也审视自己的行为,通过媒体报道看到犯罪行为人所受到的处罚,从而告诫自己不能涉足犯罪行为。
媒体宣传已经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通常传媒关注程度也较高,对这些案件及时报道其处理结果对被害人来说是一种安抚,对普通大众而言有利于树立起大众信任感和公共信心(pubilc trust)。
由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他们有处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在亲眼目睹犯罪人受到应有处罚后,通过传媒宣传报道,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同情和对犯罪人谴责的认同,会极大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避免了受害人强烈报复情绪的产生,也阻止受害人向犯罪人转化,这不能不说是另一种角度的预防犯罪。
而民愤较大的案件,媒体更起到双向作用:
一方面通过媒体使大众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媒体反映公众愿望。
在树立起公众信心的同时,也使受到犯罪破坏的社会平衡得以修复,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好、更安全的社会氛围,从宏观上有利于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如果说威慑和安抚是传媒从禁止违法的角度通过信息传播起到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积极效果,那么培养社会正义感则是传媒的信息传播功能从鼓励守法的角度来预防和控制犯罪。
如果传媒能够使大众从由于畏惧刑事处罚而被动守法转换到出于社会正义感而主动守法,那么从犯罪预防和控制角度而言,收到的将会是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我们经常提到的“物欲横流”、“拜金主义”盛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正义感很多时候都被忽略,因此在培养社会正义感的过程中,传媒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比如通过对一些富有社会正义感的人物及其行为多加宣传报道,或者以之为题材创造影视作品,潜移默化地影响大众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
这样人们就不仅仅会因为畏惧而守法,更多是出于一种荣誉感也可以称为社会正义感而主动遵守法律,认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可耻的而予以道德上的谴责,通过伦理道德教育更能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
这要求传媒在宣传的时候不单要大力宣传引人注目的大人物和典型事件,而且还应该着眼于日常生活中的小人物和非典型事件,他们同样有着宣传的价值。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关键是要树立起好的榜样,贴近生活实际的榜样。
更贴近我们日常生活的往往是平凡的小人物,而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几乎是我们的生活和行为的一面镜子,因此更容易造成大众的模仿,引起大众的共鸣。
从培养社会正义感这个角度来看,现代传媒对犯罪之类的恶行及其实施者的贬斥和压制作用不容小视。
现代媒体的触角已经渗透进生活的各个角落,并且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信息普及的及时是现代传媒高速发展的成果,也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带来积极的效果。
在信息网络不健全的时代,很难及时了解各地即时发生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法律信息,而对每个人的身份资料与各种情况也只能通过书面档案了解,既不方便又显迟滞。
而现在,虽然在远离城市、经济极端不发达的山村,村民难得看到报纸,更没有电视可看,但是架设在村头大树上的广播喇叭“村村通”却能及时为人们提供消息。
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络已成为人类信息流通的一种新工具。
它几乎能够以光速传播世界上发生的所有新闻。
网络不但快速传播信息,而且可以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现在在有条件的地区,网络已经能够将个人信息载入,甚至通过网络可以随时查询到个人资料及纪录。
通过及时的信息传递,建立起社会良好的沟通和咨询整合体系,在涉及有关犯罪预防控制时,能够及时发布消息,使大众了解发生的情况。
例如德国第二电视台(ZDF)有个节目,这个节目是将西德各邦与联邦刑事警察局破不了的重大刑案,以侦探电影片的方式搬上电视;对于每个刑案的线索或可疑点,特别提出说明,有时聘请主办刑警上电视,现身说法地解析案情,或提示现场所发现之证物,节目过程中,时时提醒观众提供线索。
这个节目开播后,很有成效,很多悬案就靠这个节目破获。
假如观众所提供的情报系有力的线索,并导致破案,则这位观众还可以领取一笔为数甚多的奖金。
这种将观众的娱乐需求与仗义执言的正义感及功利主义的求偿心理糅合在一起的节目,在抗制犯罪的工作上,也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10]在我国侦破云南马加爵案件中,公安部2004年3月1日发布A级通缉令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四大媒体报道宣传,搜捕工作在各地迅速展开,2004年3月15日晚,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
不但马加爵很快在海南三亚落网,而且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还捎带抓获了一批涉嫌其它案件的在逃嫌犯。
[11]马加爵何以如此迅速落网,首先,强大的舆论和警方的追捕力度,使犯罪嫌疑人惶惶不可终日,使继续犯罪、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减少和降低。
广大群众知道了一个杀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追捕,必然就会增强防范意识。
其次,案情公布于众,便于动员公众参与侦破,就算他长了翅膀也难逃过13亿双眼睛。
[12]通过这些案例说明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功能,迅速及时传递信息,将有力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的情况下,传媒负担信息传播的功能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由传媒向受众传递信息了,大众也可以通过传媒反映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这是现代化传媒在预防控制犯罪方面的一个新特点。
湖北蓝田案件便是典型一例。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发现:
从蓝田的资产结构看,1997年开始,其资产拼命上涨,与之相对应的是,流动资产却逐年下降。
这说明,其整个资产规模是由固定资产来带动的,公司的产品占存货百分比和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异常高于同业平均水平。
她推理:
蓝田股份的偿债能力越来越恶化;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后,蓝田股份没有净收入来源;蓝田股份不能创造足够的现金流量以维持正常经营活动,也不能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于是在《金融内参》上发表名为《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文章,拆穿了“皇帝新衣”的神话,保护了广大股民的利益。
因此,现代媒体传播过程中,受众已经不再是单纯处于被传播的一极,受众在主动获取信息之后,再通过媒体向外传递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突出了其主动性地位。
通过媒体和受众的互动加强与反控制犯罪的社会效果,当然,这种效果是由现代媒体特有的高速度和高效率所带来的。
关键词:
传媒/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普法宣传/司法监督
内容提要:
现代传媒的主要功能是信息传播,它对犯罪预防作用的主要体现是普法宣传,针对不知法者进行法制教育,同时也使知法者进一步守法,并使之树立起社会正义感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通过司法监督保证司法程序公正,防止司法腐败;通过正确引导媒体,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现代传媒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在传播途径上有用以复制和传播的机械和有编辑人员的报刊电台之类传播组织,居间的传播渠道有印刷媒介,包括报纸杂志和书籍,电子媒介,包括电影广播和电视。
[1]当代大众传媒是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从亲身传播到媒介传播,从印刷文化到影像文化以致新兴的网络文化,近百年来,人类技术的每一次大的进步几乎都会引起传播媒介的变革、分化和演进,大众传媒每一次形式上的变革都对社会文化产生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
现在,人们已经生活在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中,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引起大众对传媒更多的关注。
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成为当代信息传播工具的四种形式,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标志着新的传媒时代的到来,它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方式,人们接收信息不再受到国界和文化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信息覆盖的区域和所能够普及的程度。
1998年5月联合国正式提出“第四媒体”的概念。
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络已成为人类信息流通的一种新工具。
这四种媒体每天都源源不断地将信息传播给大众,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对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感情及认知。
由于传媒的作用和功能主要在于信息传播,并通过对时事信息传播和评论来影响司法,所以媒体对预防犯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宣传法律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二是通过报道和评论进行司法监督。
许多媒体都纷纷开辟了专门的法制栏目,对法律知识和重大案例进行宣传和报道。
一方面,通过激起大众的知晓欲起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将司法机关的活动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助于预防司法腐败的产生,而司法腐败通常是职务犯罪的温床。
一、传媒的信息普及功能与犯罪预防和控制
大众传播媒介的性质决定了大众传播媒介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向受众传递大量的信息。
所谓受众,就是接收信息的人。
它既包括大规模信息传播中的群体即报刊的读者、电视的观众、广播的听众,也包括小范围信息交流中的个体。
随着网络媒体的出现,受众中又加入了一个新的成员——“网众”。
大众媒介传播所传递的信息是人类精神产物的一种外化,正在发展变化中的客观事实以及文学、艺术、科学、广告等信息形态都是大众传媒涉猎的范围。
负担信息传播的使命,传媒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首当其冲是普法,通过宣传起到帮助大众鉴别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差别的鉴别作用。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封建传统影响深刻,大部分人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通过传媒普法并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可小视。
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认识的情况下触犯刑事法规导致犯罪的现象在很多时候都是存在的。
比如说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以及有关保护环境生态方面的犯罪,在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时候,行为人也许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
如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很多人认为这是自家的私事,对妻子子女等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是正常管教而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不知自己在实施暴力的时候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并且构成犯罪,这时候除了加强地区法制教育之外,媒体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就充当了重要角色。
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四种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将法律知识普及到大众,人们在了解什么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之后,出于遵守法律做守法公民的良好愿望,便会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不良诱惑,制止自己欲实行的违法行为。
传媒的宣传能力,直接反映了媒体的发展状况。
在我国,1978年全国拥有电视台32家,全社会共有电视机300万台;1999年全国电视台增至368家,全社会电视机增至亿台;2002年全国拥有电视机的家庭人口总数为亿人,覆盖率达到92%。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互联网。
虽然我国互联网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极为迅速,1996年底因特网用户已经超过10万,1997年10月底已上升为62万;上网人数1998年6月底已达到117万,到2001年底增至3370万。
目前我国内地共有报纸2007种,分属1200家报社和报业集团,比20年前增长近10倍。
所以从我国媒体发展的状况看,媒体胜任宣传法律知识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媒体以其特有的视听效果在法制宣传方面除了能起到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使人们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具有上面提到的鉴别合法与违法的作用,从而提醒人们远离违法现象。
此外,还能通过实际的案例和对犯罪人处罚的生动报道起到威慑作用,从警示层面上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如果说传媒的鉴别作用是针对不知法的大众,那么传媒通过宣传起到的威慑作用主要是针对另一个群体:
知法者,尤其是欲以身试法者。
传媒宣传的心理威慑作用可以分为个别威慑和一般威慑。
个别威慑是对行为人潜在的犯罪心理产生压力而防止其犯罪的效果。
如果行为人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对该行为的后果抱有侥幸心理,但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上了解实施该行为要受到的处罚,或者已经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受到的刑罚处罚的痛苦以及被社会否定之后,他就会重新考虑是否实施该行为。
作为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在权衡实施犯罪行为得到的满足与受刑罚处罚及社会否定的痛苦后,会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犯罪行为。
此时行为人虽然没有切身体会刑罚之苦,但是通过媒体目睹他人受罚状态,足以使其产生对刑罚的恐惧,而阻止其意欲犯罪的动机,最后打消意念,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媒体宣传起到的一般威慑作用在于它能面向普通大众,即使大众不是内心想要遵守法律,但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传媒的各种报道和宣传,了解了罪刑价目表,目睹他人受到惩罚,出于恐惧刑罚而使自己遵守法律,从更广的层面上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媒体可以说是无孔不入,对各个案件的追踪报道,使普通大众在了解信息的同时,也审视自己的行为,通过媒体报道看到犯罪行为人所受到的处罚,从而告诫自己不能涉足犯罪行为。
媒体宣传已经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通常传媒关注程度也较高,对这些案件及时报道其处理结果对被害人来说是一种安抚,对普通大众而言有利于树立起大众信任感和公共信心(pubilc trust)。
由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他们有处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在亲眼目睹犯罪人受到应有处罚后,通过传媒宣传报道,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同情和对犯罪人谴责的认同,会极大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避免了受害人强烈报复情绪的产生,也阻止受害人向犯罪人转化,这不能不说是另一种角度的预防犯罪。
而民愤较大的案件,媒体更起到双向作用:
一方面通过媒体使大众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媒体反映公众愿望。
在树立起公众信心的同时,也使受到犯罪破坏的社会平衡得以修复,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好、更安全的社会氛围,从宏观上有利于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如果说威慑和安抚是传媒从禁止违法的角度通过信息传播起到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积极效果,那么培养社会正义感则是传媒的信息传播功能从鼓励守法的角度来预防和控制犯罪。
如果传媒能够使大众从由于畏惧刑事处罚而被动守法转换到出于社会正义感而主动守法,那么从犯罪预防和控制角度而言,收到的将会是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我们经常提到的“物欲横流”、“拜金主义”盛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正义感很多时候都被忽略,因此在培养社会正义感的过程中,传媒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比如通过对一些富有社会正义感的人物及其行为多加宣传报道,或者以之为题材创造影视作品,潜移默化地影响大众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
这样人们就不仅仅会因为畏惧而守法,更多是出于一种荣誉感也可以称为社会正义感而主动遵守法律,认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可耻的而予以道德上的谴责,通过伦理道德教育更能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
这要求传媒在宣传的时候不单要大力宣传引人注目的大人物和典型事件,而且还应该着眼于日常生活中的小人物和非典型事件,他们同样有着宣传的价值。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关键是要树立起好的榜样,贴近生活实际的榜样。
更贴近我们日常生活的往往是平凡的小人物,而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几乎是我们的生活和行为的一面镜子,因此更容易造成大众的模仿,引起大众的共鸣。
从培养社会正义感这个角度来看,现代传媒对犯罪之类的恶行及其实施者的贬斥和压制作用不容小视。
现代媒体的触角已经渗透进生活的各个角落,并且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信息普及的及时是现代传媒高速发展的成果,也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带来积极的效果。
在信息网络不健全的时代,很难及时了解各地即时发生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法律信息,而对每个人的身份资料与各种情况也只能通过书面档案了解,既不方便又显迟滞。
而现在,虽然在远离城市、经济极端不发达的山村,村民难得看到报纸,更没有电视可看,但是架设在村头大树上的广播喇叭“村村通”却能及时为人们提供消息。
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络已成为人类信息流通的一种新工具。
它几乎能够以光速传播世界上发生的所有新闻。
网络不但快速传播信息,而且可以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现在在有条件的地区,网络已经能够将个人信息载入,甚至通过网络可以随时查询到个人资料及纪录。
通过及时的信息传递,建立起社会良好的沟通和咨询整合体系,在涉及有关犯罪预防控制时,能够及时发布消息,使大众了解发生的情况。
例如德国第二电视台(ZDF)有个节目,这个节目是将西德各邦与联邦刑事警察局破不了的重大刑案,以侦探电影片的方式搬上电视;对于每个刑案的线索或可疑点,特别提出说明,有时聘请主办刑警上电视,现身说法地解析案情,或提示现场所发现之证物,节目过程中,时时提醒观众提供线索。
这个节目开播后,很有成效,很多悬案就靠这个节目破获。
假如观众所提供的情报系有力的线索,并导致破案,则这位观众还可以领取一笔为数甚多的奖金。
这种将观众的娱乐需求与仗义执言的正义感及功利主义的求偿心理糅合在一起的节目,在抗制犯罪的工作上,也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10]在我国侦破云南马加爵案件中,公安部2004年3月1日发布A级通缉令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四大媒体报道宣传,搜捕工作在各地迅速展开,2004年3月15日晚,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落网。
不但马加爵很快在海南三亚落网,而且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还捎带抓获了一批涉嫌其它案件的在逃嫌犯。
[11]马加爵何以如此迅速落网,首先,强大的舆论和警方的追捕力度,使犯罪嫌疑人惶惶不可终日,使继续犯罪、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减少和降低。
广大群众知道了一个杀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追捕,必然就会增强防范意识。
其次,案情公布于众,便于动员公众参与侦破,就算他长了翅膀也难逃过13亿双眼睛。
[12]通过这些案例说明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功能,迅速及时传递信息,将有力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的情况下,传媒负担信息传播的功能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由传媒向受众传递信息了,大众也可以通过传媒反映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这是现代化传媒在预防控制犯罪方面的一个新特点。
湖北蓝田案件便是典型一例。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发现:
从蓝田的资产结构看,1997年开始,其资产拼命上涨,与之相对应的是,流动资产却逐年下降。
这说明,其整个资产规模是由固定资产来带动的,公司的产品占存货百分比和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异常高于同业平均水平。
她推理:
蓝田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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