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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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T
云南省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本规程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标[2012]178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组织并会同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等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进场验收;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围堰;河道主体结构;防渗及导渗;清淤疏浚;植物种植;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附录用表;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和归口管理,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
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邮编:
650032,地址:
昆明市西山区刘家营东区立夏路19号四楼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Email:
ynsszz@)
主编单位:
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目 录
1总 则 1
2术 语 2
3基本规定 4
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6
4.1一般规定 6
4.2施工降排水 6
4.3基坑(槽)开挖与支护 8
4.4地基处理 10
4.5岸坡开挖及整坡 10
4.7 土方填筑 1.1
4.7 质量验收标准 13
5围 堰 25
5.1一般规定 25
5.2围堰施工 25
5.3质量验收标准 27
6河道主体结构 30
6.1一般规定 30
6.2河堤基础 30
6.3砌体结构 32
6.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构 34
6.5生态河堤结构 38
6.6河堤加固与扩建 43
6.7质量验收标准 44
7防渗及导渗工程 63
7.1一般规定 63
7.2防渗工程施工 63
7.3反滤层、排水工程施工 64
7.4质量验收标准 65
8清淤疏浚及吹填工程 69
8.1一般规定 69
8.2排泥管线 70
8.3 围埝 71
8.4排泥区 72
8.5泄水口 73
8.6吹填施工 74
8.7质量验收标准 74
9植物种植 78
9.1一般规定 78
9.2草皮护坡护肩 78
9.3防浪林 护堤林 78
9.4质量验收标准 79
10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 81
附录A河道治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84
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5
本规范的用词说明 92
1总 则
1.0.1为加强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河道治理及疏浚各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及云南省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云南省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0.1围堰 cofferdam
2术 语
在施工期间围护基坑,挡住河(江、湖)水避免主体构筑物在水体中施工的导流挡水设施。
2.0.2施工降排水cofferdam
在进行土方开挖或构筑物施工时,为保持基坑或沟槽内在无水影响的环境条件下施工,而进行的降排水工作。
常用方法有明排水和井点降排水两种。
2.0.3明排水 drainagebyopenchannel
将流入基坑(槽)内的地表或地下水汇集到集水井,然后用水泵抽走的排水方式。
2.0.4井点降排水drainagebywellpoints
又称井点降水。
在基坑内或沟槽周边设置滤水管(井),在基坑(槽)开挖前和开挖过程中,用抽吸设备不断从滤水管(井)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满足干地施工条件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方式。
井点类型包括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深水泵井点等。
2.0.5施工缝 constructionjoint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0.6变形缝 deformationjoint
为适应温度变化的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坏作用引起水平和竖向变位而设置的构造缝。
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2.0.7格宾 gabion
是指由机编双绞合六边形金属网面构成的、断面最小尺寸在30cm以上的箱状工程构件。
2.0.8雷诺护垫renomattress
又称石笼护垫,格宾护垫,是指由机编双绞合六边形金属网面构成的厚度(17cm~30cm)远小于长度和宽度的垫形工程构件。
2.0.9生态混凝土eco-concrete
就是通过材料筛选、添加功能性添加剂、采用特殊工艺制造出来的具有特殊结构与功能,能减少环境负荷,提高与生态环境的相协调性,并能为环保做出贡献的混凝土。
2.0.10蓄水试验wateringtest
构筑物施工完毕后,以水为介质对其进行的严密性试验。
2.0.11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2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3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qualityofengineering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14工程验收constructionalacceptance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0.1从事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0.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0.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0.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0.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0.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
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0.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临时水准点和河道中心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挖河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3临时水准点、河道中心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对既有河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0.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河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项
目
允许偏差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土20n(mm)
表3.0.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山地
土6n(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40n(″)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5000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l/5000
3.0.9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1所用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0.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污泥、污水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
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对临近重要构(建)筑物的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1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0.15河道治理及疏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0.16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0.17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2.1一般规定
4.1.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
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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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河道 治理 疏浚 工程质量 验收 统一 规程 云南省 住房 城乡 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