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顾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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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顾问合同
财税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协议由盈科律师研究院吴克汀律师提供】
律师申明
鉴于每份合同都有其特殊的目的和作用,本所提供的仅是参考性的本文,在使用前请与我所律师联系,就相关问题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直接套用本示范文本发生法律纠纷,我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申明!
(2013)财税顾问字第号
【财税律师提示】
按年度分类立档,有助于企业法律文书的规范
管理和查询。
甲方(聘请人):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财税律师提示】填写完整的单位信息,有助于与对方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督促函件或顾问人员公函,在诉讼时能提供有效的信息给法院,减少诉讼程序风险及案件处理效率。
第一条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
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
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财税律师提示】约定完整全面的服务范围,有助于明确提供服
务一方的义务,能有效促使服务提供方履行义务,减少纠纷
第二条财税顾问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财税律师提示】应明确指派服务人员的名称及人数,以保证合同及时全面履行。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有助于甲方在特殊及紧急情况下履行合同义务,减少纠纷。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防止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断、变更产生争议。
第三条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
乙方: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定其他的服务方式。
本条款为防止双方在服务的方式上发生纠纷,指定工作邮箱,有利考核工作量和保密工作。
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断、变更产生争议
第四条合同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合同期限条款,包括明确约定与推定约定。
第五条财税顾问费
1、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元。
不满一年的可
以按月计算。
2、上述财税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
1)、
年
月
日支付第一笔顾问费计
元;
2)、
年
月
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
元;
3)、
年
月
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
元;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价款和支付方式约定,约定得越明确,
越不容易产生纠纷
第六条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
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财税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在财税服务中可能涉及的非顾问费用承担问题。
第七条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
正式发票。
【财税律师提示】1、因目前全国不同省份涉及鉴证、咨询服务应缴纳的税种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故本条款需注明出具的是可用于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不能抵扣的普通发票。
2、根据各方的需要可以约定开票的日期,本条可以规避“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的问题。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乙方的顾问人员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顾问人员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顾问人员;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
4、按照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目的应尽可能约定的越细致越好,必须明确。
第九条乙方及顾问人员的义务
1、顾问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2、顾问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顾问人员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顾问意见;
4、顾问人员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顾问人员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顾问人员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的越细致越好。
第十条保密
1、乙方和顾问人员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应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财税律师提示】保密条款涉及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与重大利益,应作出详细约定。
第^一条利益冲突
乙方和顾问人员应将已经、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
当事人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财税律师提示】:
利益冲突约定不仅涉及避免纠纷,也关系商业诚信,值得双方提前商定。
第十二条其他财税事务
乙方和顾问人员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财
税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财税事务(如咨询代理业务或专项财税顾问服务)。
甲方如确需乙方和顾问人员提供有关其它财税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财税服务委托合同。
【财税律师提示】:
本条款约定的是其他财税事务的处理,涉及专项或个案财税事务的服务。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超过15天未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财税律师提示】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的履行义务,
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更加详细的约定,但是一定要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的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即停止提供财税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
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顾问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财税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全额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
5、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财税顾问费。
【财税律师提示】:
本条涉及合同解除与终止履行情形及费用的约定。
因财税顾问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委任,解除委托合同。
当然,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条款有利于规避违约责任和潜在的风险,当风险较大时,可以通过终止条款来解除合同,规避风险。
所以在约定时要根据项目的风险而定。
第十五条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财税律师提示】免责条款的原因一般应为不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
第十六条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财税律师提示】该条款有助于避免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条款失效
的风险
第十七条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
各方均可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财税律师提示】:
送达方式是否合法到位,涉及主张权利时证据的效力。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财税律师提示】:
纠纷的解决,首倡和解,因此约定可向有关财税部门调解是必要的。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
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税律师提示】:
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
计的司法陷阱,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第一,约
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
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
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管辖地要约定明确,在实务中存在因管辖约定模糊,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财税律师提示】书写补充条款时需注意,①妥善保管合同。
一
般合同签订是一式多份的,签订双方各持有一份,要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中的合同。
②合同应以正规的打印文本为准。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以打印文本为准。
③对金额较大的合同进行公证。
防止少数缺乏诚信的人采取换页、添加等方式改变合同内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盖章(或由甲方实际支付财税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顾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财税顾问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财税律师提示】一定要约定清楚生效条件,对于重大合同还应当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合同同等效力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四份,
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税律师提示】
有些单位财务做账时要求合同原件,所以合同
的份数根据需要确定。
甲方:
(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财税律师提示】
注意查看代表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主要查看文
件是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
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
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
第五条装运日期: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
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
),负
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
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F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
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
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
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
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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