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doc.docx
- 文档编号:8992467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0.39KB
南京仲裁委员会doc.docx
《南京仲裁委员会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仲裁委员会doc.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京仲裁委员会doc
南京仲裁
总第25期
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
第四届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主任会议
魏克主任到浦口、江宁、溧水磋商设立我委办事处事宜
魏克主任率团出访开展国际仲裁业务交流
工作动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我委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南京市工商联与我委会商明年仲裁工作
✧我委举办第三期仲裁员沙龙
✧简讯一组
仲裁全局
✧2013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厦门召开
✧我委参加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南片调研座谈会
案例选登
✧某公司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四届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主任会议
11月12日上午,魏克主任主持召开了第四届南京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
会议听取了今年下半年以来仲裁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研究并批准了在我市江宁等区设立南京仲裁委员会办事处的构架方案和我委办公室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的工作方案。
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施展辉同志、姜建成同志为第四届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魏克主任到浦口、江宁、溧水磋商设立南京仲裁委员会办事处事宜
10月29日、30日和11月14日,我委魏克主任、王裔华委员和夏鸣秘书长先后前往南京市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与区政府领导就设立南京仲裁委员会办事处的有关事宜进行磋商。
浦口区瞿为民区长、李晖常务副区长,江宁区王磊常务副区长,溧水区谢元区长、洪礼来常务副区长、邰伦浩副区长等分别与魏克主任一行进行了工作会谈,均对在区内设立南京仲裁委员会办事处表示赞同,明确将在办事处的场所安排、人员配备和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魏克主任率团出访开展国际仲裁业务交流
应有关方面邀请,我委魏克主任率团于11月17日至24日出访南非和荷兰两国,开展国际仲裁业务交流。
期间,先后与约翰内斯堡地方法院、荷兰国际商会仲裁院、荷兰仲裁协会等机构举行了工作座谈,学习了解国外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先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和仲裁操作实务,探讨未来仲裁发展趋势,以促进南京仲裁事业的发展。
约翰内斯堡地方法院副院长Elsa女士、荷兰国际商会秘书长Wolfs女士亲切接待了魏克主任一行。
我委委员、仲裁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孙勇主任等随团出访。
工作动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我委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为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促进仲裁与法院工作的良性对接,11月5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我委共同召开了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由我委委员、市中院潘科明副院长和我委夏鸣秘书长与共同主持,市中院相关业务庭和执行局的庭、局长与我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夏秘书长介绍了今年以来仲裁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市中院在涉及保全、执行、司法审查等方面对南京仲裁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表示感谢。
夏秘书长表示,南京仲裁委换届以来,加强了与市中院的沟通交流,去年10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以后,市中院以及相关的业务庭与南京仲裁委员会及相关业务部门深化沟通交流机制,为仲裁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也给仲裁工作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为南京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今后仲裁工作继续得到市中院的支持和协助,共同为维护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潘科明副院长对南京仲裁委换届以来在宣传拓展、队伍建设、案件管理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表示赞赏。
他表示,当前法院诉讼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大,仲裁的合理有序发展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助于有效化解民商纠纷。
潘副院长在讲话中着重就高度重视司法审查工作、依法维护仲裁公信力、加强裁审业务学习交流、加大仲裁裁决执行力度、完善裁审沟通协调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
会上,双方参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就仲裁和司法审查、司法协助方面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讨论,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协议的效力、财产保全、送达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会议明确,会后将对联席会议达成的共识形成纪要,印发全市法院,具体指导全市法院与仲裁工作有效衔接。
市工商联与我委会商明年仲裁工作
11月28日下午,市工商联常务副主席李冰率市商会仲裁办事处钱卫兵处长等应邀到我委进行工作会商,夏鸣秘书长、施展辉副秘书长等接待了李副主席一行。
会商中,双方在交流今年仲裁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明年如何深化合作、发挥市商会仲裁办事处职能作用、更好地在非公企业中推行仲裁制度的工作举措进行了研究。
李冰副主席指出,国外的仲裁机构大多依托商会组织成立和运行。
在我国,仲裁的发展与工商联的工作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早在2005年,市工商联就是全国在非公企业中推行仲裁制度的试点单位之一,期间与南京仲裁委员会形成了很好的合作关系,仲裁宣传推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被树立为全国、全省的先进典型。
她希望今后双方在以往合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模式,深化合作领域,特别是要赋予市商会仲裁办事处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把在非公企业中推行仲裁的工作做扎实、出实效,使双方的合作有更大的发展。
双方对深化合作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的认真、务实的探讨和研究,在如何宣传仲裁、引导非公企业在仲裁条款中选择我委、调解和仲裁对接、发挥非公企业家仲裁员作用等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并对明年市商会办事处的工作做了初步的规划。
我委举办第三期仲裁员沙龙
10月19日下午,我委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第三期仲裁员沙龙,邀请我委仲裁员、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参与审定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为本)》的专家之一袁华之律师,以“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难点问题解读”为题,为我委仲裁员、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市律协、部分兄弟仲裁机构近500人进行了授课。
此次活动由我委主办,市住建委、省律协直属分会、市律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协办,我委仲裁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李晨主持。
沙龙活动中,袁华之律师以理论为基石、以实务为着眼点,分别从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订的背景情况、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重点条文释义等五个方面,全面诠释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为本)》,对仲裁员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谈判和草拟时重点事项的把握,提供了更加专业、更为广阔的视角。
袁律师权威、专业、生动、翔实的授课,获得了参加者的一致好评。
简讯一组
●9月29日上午,夏鸣秘书长带领我委工作人员走访了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与协会周锦标执行秘书长、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胡晓玲执行主任就如何在信用担保行业中推行仲裁制度进行了深入交流。
●10月10日上午,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学者樊堃博士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易波副教授陪同,来我委进行交流访问。
樊堃博士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现担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
●10月14日-15日,我委王裔华委员、夏鸣秘书长和江宁区、浦口区、溧水区政府法制办领导一行6人,专程赴无锡仲裁委员会及其江阴办事处、扬州仲裁委员会宝应办事处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学习考察。
●11月1日下午,夏鸣秘书长率有关人员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与该所主任、我委仲裁员钱世云及其他高级合伙人进行了工作交流。
●11月4日下午,温州仲裁委员会张红戈副主任、林伟民秘书长一行6人来我委进行工作调研。
●11月7日上午,我委工作人员应邀参加了江苏银监局召开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座谈会,研究讨论在解决银行消费者争议中引入仲裁方式的有关事宜。
●11月7日下午,夏鸣秘书长应邀在市会展行业协会工作会议上,向与会的50多家会展企业负责人宣讲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全局
2013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厦门召开
2013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于11月22日在厦门召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务院台办、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中央国家机关派员出席了会议,各省政府法制办和两百多家仲裁机构的代表参加。
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卢云华副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袁诗鸣副司长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年会的主题是仲裁公信力建设。
根据安排,我委和厦门、北京、吉林、长沙、成都等12家仲裁机构分别就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的思路、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果等作了大会发言。
会议确定,2014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承办、在北京召开。
我委参加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南片调研座谈会
11月13日-14日,省政府法制办在苏州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南片调研座谈会,听取我省各地2013年政府法制工作基本情况,围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探讨2014年政府法制工作思路,为年底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作准备。
这次调研座谈用半天时间讨论政府法制全面工作,用半天时间就行政复议、仲裁及课题研究工作进行了专题座谈。
根据会议安排,我委夏鸣秘书长参加了后半天的专题座谈。
案例选登
某公司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张某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为:
1、由某公司向张某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28日至2009年11月23日。
2、逾期未还款的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
3、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3.5倍收取。
合同签订当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从其个人账户向张某汇出人民币100万元。
同日,张某又以银行本票的形式向丁某的个人账户返还人民币687901.20元。
随后张某不再还款,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2011年10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申请人,向南京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请求:
1、张某返还该公司借款100万元,并自2009年8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3.5倍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
2、张某支付该公司违约金20万元。
3、仲裁费由张某承担。
被申请人在庭前向仲裁庭提交了一组汇款凭证,证明2009年8月28日之后,张某陆续还款给公司94万元。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向仲裁庭补充了汇款凭证一组,用于证明在本案《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以个人名义多次汇款给张某共计人民币726500元,进而证明丁某在本案争议之外曾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张某。
二、争议焦点及裁决思路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张某当日向丁某返还人民币687901.20元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张某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二是合同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仲裁庭如何认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人民币100万元到账当日返还丁某人民币687901.20元是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但公司认为系张某与丁某之间存在其他个人债务,该款系张某向丁某履行之前的债务,与本案无关。
综合全案相关证据,仲裁庭认为,张某在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当日立即偿还给申请人人民币687901.20元有悖常理。
在公司没有明示张某向第三人丁某履行还款义务或授权第三人丁某接受张某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且在张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前提下,张某当日向丁某支付的人民币687901.20元不宜认定为向公司的还款。
故对张某主张已向公司履行了人民币687901.20元还款义务的事实,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被申请人张某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
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3.5倍收取”。
故仲裁庭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期间的损失,申请人认为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仅约定了借款利息,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对逾期利率不予支持。
对此仲裁庭认为,双方仅约定了借款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按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利率。
但对于逾期未还款期间借款人的损失,应当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在本案中,双方未对逾期利息作出约定,但同时约定了20%的违约金,本着违约金和逾期利率两项的总和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原则,对此应予以支持。
三、案件处理结果
1、张某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公司支付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人民币44298.49元,以及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借款之日止的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2、张某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由张某承担。
报:
国务院法制办;分管市领导,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
送:
我委组成人员;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台办,市住建委,市住建委(房产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省、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中级法院及各业务庭,市检察院,各区县法院及各业务庭;在宁各高校法学院;省、市律师协会。
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省银行业协会,省保险业协会,省证券业协会,省期货业协会,省心用担保协会,紫金农商银行,市小贷协会,市版权协会;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宁区、溧水区、浦口区政府法制办。
发:
我委仲裁员,我委各办事处及中心、办公室各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 仲裁委员会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