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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文件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特制定本程序文件。
第二条本文件规定了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与修订等程序性规定和知识产权管理、宣贯与实施、工作经费等具体要求。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秘书处(下称:
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秘书处负责组建团体标准工作组(下称:
工作组),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等具体工作,随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完成而设立、存续或解散。
第五条团体标准主要涉及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和职业技能评价。
第2章标准提案
第六条标准的提案应综合考虑当前行业的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
提案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秘书处提出标准提案。
第七条提案主体需向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拟订标准内容提要;
(二)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三)必要性论证。
第八条秘书处收到提案相关材料后,负责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可申请立项。
第3章标准立项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标准提案,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准许立项,并由秘书处填制《团体标准立项登记表》(见附件1)。
(一)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在团体标准中,所涉及的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和职业技能评价等内容,应符合政策导向,并结合市场需求,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便于推广使用;
(三)填补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空白,或对短期内不能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了必要的细化或提高。
第十条准许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负责组建工作组,并对工作组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组设组长1名,负责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就团体标准编写工作向秘书处负责。
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两次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有严谨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工作组成员可由秘书处指派或由工作组组长进行选聘,对于由工作组组长选聘的成员,应报秘书处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组组长按秘书处下发的《工作大纲》(见附件2)要求,编制工作组具体工作方案及分工计划。
第十四条在编制完成团体标准具体工作方案及分工计划后,由秘书处主持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秘书处代表、工作组全体成员、各参编单位代表、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宣贯标准编写的目的及《工作大纲》的编制思想;
(二)讨论并确定标准编写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确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四)确定工作组成员及分工,正式成立工作组。
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印发会议纪要,发至全体应参会人员,并存档备案。
第4章标准起草
第十五条第一次工作会议之后,正式进入标准起草阶段,工作组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
从第一次会议召开到标准发布的整个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4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分隔符、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年代号组成。
具体形式见图1。
图1团体标准编号示意图
第5章标准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通过秘书处向与实施本标准有关的集团公司、培训单位、教学师资公开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采取定向书面征集方式。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完整并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二)秘书处发出的的征求意见函;
(三)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专家名单。
第十九条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原则上定向征集单位及个人不少于5家,其中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
征求意见期满后,由秘书处整理反馈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交由工作组进行修改。
对于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秘书处应召开专题会议,通过会议确定修改意见。
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印发会议纪要,发至全体应参会人员,并存档备案。
第6章标准审查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的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由秘书处主持会议。
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报告、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达审查专家审阅。
(二)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应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
在审查会上应由审查专家对标准进行全文审查。
审查专家应在审查会形成的审查意见(见附件5)上签字,不可代签。
审查意见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秘书处,一份交工作组。
(三)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协会秘书处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参加审查会的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一条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适用性和先进性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审查意见的形成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即要在审查专家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的基础上,认真考虑有关各方的观点并协调所有争议,最终获得审查专家的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标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
第7章标准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按要求整理标准提案至审查阶段全部有关材料,报协会理事会批准,批准后,进入下一环节。
如未获批,秘书处应了解其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批准签发的团体标准将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其发布范围及收费情况由秘书处制定。
第8章标准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一般情况下,标准发布后,每4年应由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包括原标准工作组成员)进行复审,以决定该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
复审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已发布的标准不再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时,应适时进行修订。
第9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所有。
标准文本的发行、发售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10章标准宣贯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和标准起草编制单位对标准宣贯负有共同责任。
宣贯方式包括:
提供宣贯资料、举办培训班和召开宣贯会等;宣贯内容包括:
技术标准的重要性、对技术标准内容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标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三十条在标准开始实施后,秘书处和起草编制单位均应持续关注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发展情况,评价标准的适用性,为标准的复审提供参考。
第11章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调研项目中可以用于团体标准调研的部分经费;
(二)协会对于开展团体标准编制、修订工作拨付的经费;
(二)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单位分担的经费;
(四)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筹集和支出,由协会财务部门记账,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该标准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发布、培训、宣传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专款专用,采用实报实销原则。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文件由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制定□修订
被修订
标准编号
提案单位
(个人)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提案时间:
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范围和
主要内容
工作内容及实施
方案概要
秘书处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协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标准《************》编制工作大纲
(年月日)
一、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
二、工作组组长情况(具体条件附表)
三、工作组组员情况(具体条件附表)
四、秘书处代表
五、主要工作内容
六、主要工作进度计划
七、其他需要安排的工作
附件3
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3、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效果等情况;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5、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8、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9、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4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牵头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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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件5
审查意见
标准名称
牵头单位
审查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审查专家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审查专家
情况介绍
审查工作组成员见附件(名单制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签到表等)
审查意见
年月日
审查专家
签名
审查负责人签名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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