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汽车保险费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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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汽车保险费率
第6章汽车保险费率
【学习目标】
理解保险费的概念及意义。
理解保险费率的概念及厘定的原则。
掌握汽车保险费率影响因素。
掌握汽车保险保费计算。
导入案例
按新车价格计算保费按折旧后车价赔付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并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私家车开支也成为了我们生活支出的重要内容。
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条款,这也就意味着众多的车主,都被迫无奈接受这一“霸王条款”。
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随着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高先生发现了一个“怪现象”——他的车险中的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额差距越来越大。
原来,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费,而在车子出险理赔时,则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格进行赔付。
车险投保中的“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再次引发了大家对车险问题的关注。
案例回放
北京的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
随着时间推移,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的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额差距越来越大。
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额被认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额仅为10万余元。
无独有偶,浙江宁波的周定海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2001年,周定海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
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
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
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
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
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财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损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第一节保险费
一、保险费定义及构成
开放分类:
保险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法律术语经济金融
∙
∙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
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
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保险人依靠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因此,缴付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了约定交费义务的前提下,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
保险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纯保费是保险人用于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它是保险费的最低界限;附加保费是由保险人所支配的费用,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二、保险费的方式
交纳保险费一般有4种方式:
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
三、保险费的本质
保险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为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在它们之间通融使用的一种货币资金运动的形式。
毫无疑问,这种货币资金的运行方式是:
社会上众多的被保险人将数量上相对较少的保险费交到保险人手里,在保险人那里,形成一笔数额巨大的货币资金。
哪位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并导致经济损失,保险人就用这部分货币支付给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今年可能付给你,明年可能付给他。
所以,从本质上说,保险费就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
正是因为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保险费的支出就成了被保险人一项必要的管理支出,列入他的生产经营成本或生活开支的栏目中。
确定这一认识,对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十分必要。
我国是一个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对待意外事件突然袭击的问题上,对如何利用保险这一现代金融工具还认识不深。
由于受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观念影响,往往有一种交了保险费后得不到赔款就是花了“冤枉钱”、吃亏上当的感觉,没有从保险费是自己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必须的开支这一思维去认识,所以,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太高。
只有当人们从市场经济活动中认识到保险费的支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安排的必要支出后,才能很好地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才会主动地、自愿地向保险机构办理符合自身需要的保险。
只有社会向保险机构提出各种保险要求后,保险机构才能更好地开发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种保险产品。
这样我们的保险业才会更加健康、积极地成长起来,才会尽快消除把交纳保险费视为“乱收费”、“乱摊派”的认识。
当然,保险从业人员更应坚持做好符合实际的宣传,主动提供安全可靠和低廉的保险服务。
整个社会成员保险意识的提高才能为我国保险业的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劲。
也只有确定这一认识,才会为中国财务法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允许社会上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保费开支列入成本中,允许个人保险费支出列入到必须的生活开支中,从而为保险费的支出来源找到了合法的地位。
在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收入累进税率和必要开支递减相结合的纳税制度,允许人们将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费支出列入自己的生活开支中,从而降低纳税档次,其理论依据也在这里。
而这种个人纳税制度的实行,又为人寿保险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四、保险费特性
1、保险费的必须性
保险费所解决的是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意外事件又具有二个特点:
(1)必然存在性。
在我们的生活中诸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是必然发生的。
如果没有意外事件的必然存在性,人们就不必采取诸多措施进行预防,如果意外事件不是必然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偶然发生性。
尽管意外事件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意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是否造成或即使造成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程度,又是偶然的。
这样,被保险人支出了保险费,就是把意外事件存在的必然性和意外事件发生的偶然性结合起来,把绝对变数变成相对常数,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化。
一个明白的被保险人会认识到,在支出了保险费后,如果没有遇到意外事件,说明他的一切运行活动正常,而且由于运行正常而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因此他不会对因未遭遇意外事件发生经济损失而没有得到赔款产生吃亏的感觉。
如果遇到了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得到了赔款,只是补偿了他损失的部分,而因意外事件的发生影响了他的正常运行,造成的收益损失却难以补回,所以尽管他得到赔款,也不会产生赚到便宜的心理感受。
那些认为支付保险费后,未得到赔款是吃了亏,有了赔款,才是赚着了的想法,是对保险是商品经济运行保护伞的一种误解。
2.保险费的保障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不是必定要遇到意外,只是可能遇到意外事件。
为防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交付了保险费,他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经营活动,就像有的人讲的那样,没有保险,轮船不敢出航,飞机不敢起飞(指经营性)。
因为谁也不敢保证那次航行会安然无恙。
例如,1963年中国自己建造的第一艘万吨货轮“跃进号”,就是在她由上海赴日本的处女航途中沉没的。
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者来说,支付了保险费就是为其经济运行提供了最佳的经济保障。
五、保险费的意义
1.一个国家保险费收入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用于抵御意外事件袭击的经济能力的货币标志,也就是说,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用社会成员自己的力量解决经济损失的能力的标志。
这个数额越大,说明社会成员自己解决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能力越强,意外事件的袭击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冲击和创伤越少,社会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就会更加顺利和安定,从而,靠国家救济、资助的需求就减少,国家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更为急需的地方,这对社会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着强有力的经济保障作用。
2.一个国家保费收入的多少,是该国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
因为,只有商品经济,才能使被保险人手中持有货币;有了货币,才能支付保险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保险费的收入也会越来越多。
所以保险业的发展,首先是从商品经济发达的行业和地区开始,并保障和推动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3.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为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而中国保险事业要想发展,就要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市场经济需要什么保险,我们就要研究和开发什么险种,以满足市场需求。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与中国保险业的成长是相辅相成的。
所以说,中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成长与壮大,既为中国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
第二节保险费率厘定
一、保险费率概述
保险费和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又称为保险价格,是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金,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
但作为保险价格的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而不是已保保险标的损失资料。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习惯上,将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相加所得到的保险费率称为毛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也称净费率,它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费率。
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保额损失率,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利率和死亡率。
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
通常以占纯费率的一定比例表示。
附加费率由费用率、营业税率和利润率构成。
制定核保、
再保险、需求、
定价指引
和保单条文
二、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保险费率时总体上要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具体包括下列几个原则。
(1)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原则是指所收取的保险费在支付赔款、营业费用和税款之后,仍有一部分的结余。
可见,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如果保险费率过低,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结果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稳健发展。
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保险人常常不惜以降低保险费率来吸引顾客。
为了贯彻充分性原则,避免恶性竞争,很多国家都对保险费率进行管制,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是指一方面对保险人来说,其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当;另一方面对被保险人来说,其负担的保险费应与其获得的保障相当。
合理则是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保险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关联,保险人不能为追求超额利润而片面制定过高的保险费率。
(3)稳定灵活原则。
稳定是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
稳定的费率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核算,也使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保持稳定。
不稳定的保险费率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坚持稳定原则并不是要求保险费率保持一成不变,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要求保险费率的厘定应有利于促进防灾防损。
具体来讲,对注重防灾防损工作的被保险人采取较低的费率。
贯彻这一原则有两个好处:
其一,可以减少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其二,可以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减少整个社会的财富损失。
三、保险精算
所谓精算,就是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现代的各种科学有效方法,对各种经济活动中未来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管理,是现代保险、金融、投资实现稳健经营的基础。
精算师是运用精算方法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
精算师在保险行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无论是公司的产品设计与定价,还是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再保险的安排,精算师都力图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在英国,由于委任精算师要对公司出具一系列的精算报告,他们实际上被赋予了保险监管的部分职责。
精算师应用数学、统计学、复利的原理来拟定保险计划、退休金等庞大的基金计划。
精算师团体的主要职能在于:
(1)为了公众的利益,不断提升与精算科学及其应用相关的知识和研究;
(2)由专业精算师监督其成员的行为;
(3)提升职业教育、培训、知识技能方面的高标准,并出版各种类型的行业行为准则;
(4)提升精算职业的认知度及地位;
(5)为立法及相关职能而行使的监督职能。
相关知识——各国精算简介
英国:
1762年,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EndwerdRMores设立了精算机构,正式拉开了精算科学的序幕。
英国目前正在工作的精算师约有5400人。
美国:
代表整个精算业的组织是美国精算学会(AAA),有约14000名会员。
中国:
精算教育兴起晚,很多精算理论和方法还不成熟和完善,与国外的差距仍然很大,所能从事的工作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
四、保险费率的厘定
(一)厘定保险费率的一般方法
1、判断法。
判断法又称观察法或个别法,是在具体的承保过程中,由核保人员根据每笔业务保险标的和以往的经验,直接判断风险频率和损失率,从而确定适合特定情况的个别费率。
由于这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是从保险标的的个别情况出发单独厘定的,因此较能反映个别风险的特性。
但是,在现代保险业务中,判断法往往因其手续繁琐,加之受核保人员的水平和被保险人的信用影响很大,不十分科学。
通常用于海上保险、航空保险等,这些保险因航程不定、气候变化或交替使用不同运输工具而遭遇无法分类统一分类的风险时,就常用判断法。
例如,我国保险公司初期承保波音747飞机时,就是采用判断法厘定费率的。
另外,一些新的保险业务,开始时由于缺乏统计资料,有无可比情况,只好用判断法。
2、分类法。
这是现代保险经营中经常使用的厘定保费的方法,它是根据若干重要而明显的风险标志,将性质相同的风险予以归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损失率厘定分类费率。
其准确程度,既有赖于分类的适当性,又取决于各类别所包含的风险单位的数量。
人寿保险、火灾保险以及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使用分类法。
如美国火灾保险,以被保险财产所在地区的消防级别作为费率分类的基础。
又如,各种人寿保险以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来分类,适用于不同的分类费率。
采用分类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
被保险人将来的损失很大程度上由一系列相同的因素决定。
因此,最理想的分类费率的条件是每一类别中,各单位所有风险因素的性质完全一致,这样每单位的预期损失及费用都相同。
但现实生活中的标的很难符合这一条件。
3、修正法。
修正法又称增减法,即在规定基本费率后,在具体的承保中,根据损失经验就个别风险加以衡量后,在基本费率基础上进行增减变动而确定下来的费率。
修正法兼具判断法的灵活性和分类法的广泛性,是一种科学适用的计费方法。
(二)纯保险费率的确定
依照费率厘定的原则,保险纯费率应当与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额有关。
因此,确定纯费率,一方面要研究有效索赔的概率分布,也就是未来保额损失的可能性,即保额损失概率;另一方面要研究有效索赔的金额。
我们通常按照统计学的原理,利用过去的数据来推断这两方面的指标,并由此得出有效索赔额的均值。
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根据历年的有效索赔数额,计算出单位保额的平均有效索赔额,即平均保额损失率。
然后,用其近似的估计未来单位保额的有效索赔额,进而确定纯费率。
纯费率是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
它是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
(三)附加保险费率的确定
附加费率与营业费率密切相关。
附加费率的计算公式为:
附加费率=营业费用开支总额/保险金额
营业费用主要包括:
(1)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代理手续费及缴纳的税金。
(2)支付的工资及附加费用。
(3)预期的营业利润。
除了按上述公式计算附加费率外,还可以按纯保险费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如规定附加保险费率为纯保险费率的20%。
(四)营业保险费率的确定
财产保险的营业保险费率是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构成的。
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费率=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
这样计算出来的营业保险费率仅是一个大略的费率,因此,须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分项调整,这种调整被称为级差费率调整。
经过级差费率调整后,营业费率就最终形成了。
(五)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非寿险的基本特点是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下,又称短期保险。
以下责任准备金的讨论以1年期财产和责任保险为例。
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主要的负债项目,换句话说,保险人现在收取的保险费是为了赔付将来发生的损失,这就使保险人承担了某种责任或负债。
所谓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截至年终决算日,已经发生,但尚未赔偿的损失,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损失:
1、投保人提出赔案,保险人已经核定应赔金额而尚未付款的赔案;
2、投保人已经提出赔案,保险人尚未核实的赔案;
3、投保人已经发出索赔通知,尚未提出索赔金额的赔案;
4、已经发生,但尚未发出索赔通知的赔案。
例如,12月底发生的一起汽车碰撞事故,当事人提出的索赔再次年1月1日以后才在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总部备案。
由于年度财务报表通常在12月31日编制,保险公司必须对这种已发生但尚未报告的损失进行估计,以便确切地计算资产负债表中的总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知道每次理赔的最大成本,那么就很容易确定赔款准备金的额度了。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能确定理赔的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对应提取的准备金额度进行估计。
第三节汽车保险费率影响因素
一汽车保险费率确定模式
通常保险人在经营汽车保险的过程中将风险因子分为两类:
(1)与汽车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汽车的种类、使用的情况和行驶的区域等。
(2)与驾驶人相关的风险因子,主要包括驾驶人的性格、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等。
由此各国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从车费率模式和从人费率模式。
1、从车费率模式
从车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就属于从车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被保险车辆有关的风险因子。
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体系中影响费率的主要变量为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生产地和车辆的种类:
(1)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划分:
营业性车辆与非营业性车辆。
(2)根据车辆的生产地划分:
进口车辆与国产车辆。
(3)根据车辆的种类划分:
车辆种类与吨位。
除了上述的3个主要的从车因素外,现行的汽车保险费率还将车辆行驶的区域作为汽车保险的风险因子,即按照车辆使用的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费率,如在深圳和大连采用专门的费率
从车费率模式具有体系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由于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被保险的车辆绝大多数是“公车”,驾驶人与车辆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不具备采用从人费率模式的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进入家庭,2003年各保险公司制定并执行的汽车保险条款,就开始向从人费率模式过渡
从车费率模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汽车的使用过程中对于风险的影响起到决定因素的是与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
尤其是将汽车保险特有的无赔偿优待与车辆联系,而不是与驾驶人联系,显然不利于调动驾驶人的主观能动性,其本身也与设立无赔偿优待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由驾驶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事故数的90%以上。
尤其是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客运车辆超员、闯红灯以及肇事后逃逸等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元凶”,而且还是“顽症”。
2、从人费率模式
从人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主要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风险因子作为影响费率确定因素的模式。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汽车保险的费率模式均属于从人费率模式,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与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有关的风险因子。
各国采用的从人费率模式考虑的风险因子也不尽相同,主要有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年限和安全行驶记录等。
(1)根据驾驶人的年龄划分:
通常将驾驶人按年龄划分为三组,第一组是初学驾驶,性格不稳定,缺乏责任感的年轻人;第二组是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生理和心理条件均较为成熟,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的中年人;第三组是与第二组情况基本相同,但年龄较大,所以,反应较为迟钝的老年人。
通常认为第一组驾驶人为高风险人群,第三组驾驶人为次高风险人群,第二组驾驶人为低风险人群。
至于三组人群的年龄段划分是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确定的。
(2)根据驾驶人的性别划分:
男性与女性。
研究表明女性群体的驾驶倾向较为谨慎,为此,相对于男性她们为低风险人群。
(3)根据驾驶人的驾龄划分:
驾龄的长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驾驶人员的驾驶经验,通常认为从初次领证后的1~3年为事故多发期。
(4)根据安全记录划分:
安全记录可以反映驾驶人的驾驶心理素质和对待风险的态度,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可能存在某一方面的缺陷。
从以上对比和分析可以看出从人费率相对于从车费率具有更科学和合理的特征,所以,我国正在积极探索,逐步将从车费率的模式过渡到从人费率的模式。
二、汽车保险风险因素
(一)车辆本身的风险因素
1、厂牌因素
世界各国汽车制造厂众多,不同的厂家生产的车辆特点不同,加之各国的技术和汽车产业政策不同,汽车的安全性能也不同。
主要有以下区别:
(1)美国、西北欧汽车更注重汽车安全性
(2)日本汽车的综合性价比高,安全性差些
(3)韩国车的安全性能不如以上各国
(4)我国国产、合资生产的汽车与韩国相当
(5)东欧汽车较差
美国、西北欧车<日本车<韩国车=国产车
2、车辆的种类
国内保险界将机动车辆主要分成以下五种:
客车、货车、专业车、摩托车、拖拉机。
(1)客车:
座位数是车辆拥有的可供乘客乘坐的标准座位的数量,是客车运营能力的反映座位数越多,乘客责任风险大,且车体大,运行中的轨迹、方向不易掌握。
(2)货车:
吨位数与座位数的特点较为相似,一个是针对人,一个是针对货物,因此,在承保车上货物责任险时,要充分考虑吨位数吨位影响,吨位越大,价格高,灵活性差,对车的操纵性有影响。
(3)其他车辆:
专用车---专用车主要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车辆,如:
油罐、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各有不同性质的风险,所以在承保此类车辆时考虑其特殊性。
摩托车---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与三轮摩托。
环境适应性差、安全性差,一般风险较大。
拖拉机---拖拉机主要分三类:
即手扶拖拉机、小车四轮拖拉机及大中拖拉机。
运行环境较差,驾驶技术也有较大影响。
3、排气量
这里所提及的排气量主要是针对14座以下的客车而言,对其他车辆则未予以细分。
排气量的大小与车的级别、汽车的动力性、汽车价格有直接关系,对同一类汽车发生事故的损失不同,风险不同。
一般排量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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