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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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
第一章民法总论
第一节概述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2.财产关系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梁某和郭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B政府向受灾的梁某捐款
C梁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梁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
A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
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民法典
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2.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
和商事法。
【例题】广义的民法是指(
)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D.民法通则
(四)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
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制定者管辖范围内有效)
;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
我国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的效力,合同法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
义条款。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
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使用我国民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
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及于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包括驻外使馆、在我国领
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有效。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生效与失效
生效:
A、颁布就生效;
B、颁布后一段时间生效(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公布1987年7月1
日生效)
失效:
A、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
B、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抵触部分失效;
(2)溯及力问题。
一般没有溯及力,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
无禁止则自由)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
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
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
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时损害了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六)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民法规范确立的社会关系,
因而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
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
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
答案:
C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
分解为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是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有价证券(债
券、股票、提单、票据(支票、汇票、本票))等。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
1.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A.权利的客体体现的利益:
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
转让。
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
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例题】配偶权是()。
A.精神性人格权
B.物质性人格权
C.身份权
D.名誉权
答案:
C
B.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
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侵害时的救济也是请求权。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撤销
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
辩权等。
【例题】追认权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
C
【例题】物权在性质上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债券
答案:
A
C.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
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是权利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
义务人,又称为对人权。
【例题】下列不属于绝对权的是()。
A.知识产权
B.物权
C.人身权
D.债权
答案:
D
D.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
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E.以权利发生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
原权利和救济权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称为救济权,基础权利称为原权。
【例题】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支配权和请求权
B.原权利和救济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答案:
C
F.以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得,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得权利,期
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得权利。
(3)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
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自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A.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
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又分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的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
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急迫的危险所为
的行为。
B.自助行为,是指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
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
2.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A.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
B.以行为方式为标准: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履行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C.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实现权利人利益目的的义
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而发生的以
促进基本义务充分实现权利人利益目的或保护权利人人身财产安全、使其免受不利益的义务。
如保密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
一旦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具备,相应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1.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2.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根据意志是否需要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
行为又被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是客观上引起
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革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
事实构成。
例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既要有有效的遗嘱行为,又要有遗嘱人死亡的事实,遗嘱行为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
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其特征是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和
抛弃。
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独立呼吸。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例题】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其出生日期犯愁。
张明的母亲记得儿
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
8月30日,
而户口簿上记载的却是9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
张明的出生时间应是
()。
A.8月28日
B.8月29日
C.8月30日
D.9月1日
答案:
D
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脑
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丧失。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年龄
和精神状况两种标准进行划分:
十八周岁以上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
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道其行为后果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刘某17岁,因家境困难辍学,在一家私人企业做工,月收入300元,
并以之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刘某()。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
B
(二)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
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
1.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
一人和多人担任。
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
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B.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
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和住所的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为其指定
监护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组织组织指定,一是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2.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责任:
(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例题】3.张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由()
为张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张父,60岁,退休工人
B.张的妻子,34岁,教师
C.张之长女,13岁,现在国外留学
D.张之弟,30岁,工人
答案:
A
(三)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
住地视为住所。
B.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疗
的除外。
C.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
所在地为住所。
(四)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
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成立要件
条件:
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
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
告不理。
公告期:
3个月
3.宣告失踪的程序问题
(1)管辖: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住所地
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2)法院审理:
公告3个月。
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
失踪成立,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
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行使债权则为原告。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法院比照特别程
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同时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五)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
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成立要件
条件:
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起算: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
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
不告不理。
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公告期:
普通:
1年;特殊: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
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死亡时间: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
(1)法律后果:
财产:
婚姻:
子女:
(2)行为效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
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
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婚姻:
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
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没有先后顺序。
【例题】1.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其妻李某()。
A.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失踪,再申请宣告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
D
【例题】2.王某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计算宣告死
亡的期间应当自()起算
A.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B.确认王某失踪之日
C.向法院申请之日
D.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
答案:
A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
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机关人事处
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
D.某大学
答案:
A
(二)法人的分类
1.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2.按照法人设立的基础的分类: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
成立的法人。
A.二者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者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者遗赠;
社团法人设立人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
B.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不得营利;社团法人可以从
事公益事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
C.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没有自己
的意思机关;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3.依据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4.按法人登记地区分
外国法人:
在外国登记成立的法人。
本国法人:
在本国登记成立的法人。
5.设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
服务于公权力行使或公共管理只能实现为目的,依据公法设立的行使或
担负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
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事业,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
灭。
A.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
登记的提起为准。
B.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
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
民事行为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始期和终期一致,范围一致,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
答案:
正确
(五)法人的机关
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
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六)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
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化,可依照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2.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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