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型装载机露天矿设备范本 8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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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型装载机露天矿设备范本821
神华集团露天矿设备(大型装载机)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SH1.0.0版)
编制单位: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神华集团露天矿设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总部集中采购物资目录》范围内的露天矿设备国际招标。
二、《神华集团露天矿设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为基础进行编制,第一册直接引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相关章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但可根据招标设备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神华集团露天矿设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册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招标人按照《神华集团露天矿设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的格式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四、《神华集团露天矿设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由招标人根据招标设备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补充和细化,如有不适用的条款,招标人须注明“不适用”。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及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五、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神华集团露天矿设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
(010)58131115
电子邮箱:
fujianzhuo@shenhua.cc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年设备采购项目
标号:
0744-CSIE
(大型装载机)
(第二册)
包号: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
目录
第五章投标邀请1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4
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12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19
第1节货物需求一览表20
第2节使用条件21
第3节技术规格22
第4节供货范围及伴随服务29
第5节技术资料及交付时间33
第6节合同中检、技术服务、技术培训34
第7节质量保证35
第8节交货、安装、调试、考核和验收36
第9节售后支持40
第10节运营及消耗指标41
附件42
附件1.投标书格式43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45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46
附件4.货物说明表格式53
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56
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57
附件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58
附件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59
附件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60
第五章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项目名称: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设备采购项目—(设备名称)(以下简称“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0744-CSIE
包号:
招标机构: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年月日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设备采购项目—(设备名称)进行国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密封投标。
1.招标范围: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
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
*
台
注:
此表中标注“*”的是本包货物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6:
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详细地址))。
4.招标文件售价:
每套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或美元(美元(大写))(美元只接受电汇形式),售后不退。
招标机构同时提供电子版的招标文件。
如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文件为准。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于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
逾期收到或密封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
。
7.标前澄清答疑方式:
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以书面方式将问题传真至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本表是在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基础上对采购货物要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若本表内容与投标人须知的内容之间存在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说明
1.1
招标人名称: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6层
1.1
项目名称: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设备采购项目—(设备名称)
1.1
合同名称: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设备采购项目合同—(设备名称)
2.1
招标机构名称: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6层
电话:
传真:
5.2
招标文件语言:
中文。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潜在投标人,请将澄清的问题发传真至:
,同时将其word版发邮件至:
,电子邮件的标题格式为:
招标编号+包号+潜在投标人名称。
8.1
投标文件语言:
中文和英文,如中英文不一致,以中文为准。
投标报价和货币
11.1
增加:
11.1.1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
否则,额外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评标时不从投标总价中核减。
11.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货物所包含的供货范围及有关规定内容。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包括货物、附属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等)的详细分项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11.1.3投标价必须包括:
1)设备价格及其分项价格
2)安装、调试、开车、试验和质量保证期内的备件清单及其分项报价
3)专用工具清单及其分项报价
4)卖方服务费用
此外,应列出外购及外协件明细、生产厂家和单价。
*11.1.4投标报价所有相关资料必须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如果正本中未装订分项报价等相关表格,将导致废标。
如果有投标降价声明,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按投标人须知第21条“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的规定密封递交。
11.2.1
投标报价:
国内货物到项目现场价
包括:
出厂价(含17%增值税),服务费,内陆运保费和伴随货物交运的费用和为满足招标文件设计、货物采购及服务全部供货范围(供货范围详见第八章)要求的其他费用
安装地点:
11.2.2
投标报价:
国外CIF港口
包括:
CIF价、服务费和为满足招标文件设计、货物采购及服务全部供货范围要求的其他费用;其中,CIF价还应分项报出FOB(制造商所在国家主要港口)价、国外运输费及保险费。
安装地点:
中国境内内陆运保费和伴随货物交运的费用由投标人单独报价,但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如投标人未单独填报,则按照本资料表第26.2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计入评标价。
*11.6
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如有将导致废标。
12.2
投标货币:
国外供货(币种)国内供货 人民币
注:
此条款不是重要商务条款。
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13.1
本项目(允许或不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13.3
投标人资格:
1)如果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则需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及生产能力的支持资料;投标人如果是贸易商,则需提供授权制造商的技术及生产能力支持资料;
3)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标人最近三年(年—年)的财务报表,其中最近三年(年—年)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得低于本次投标金额的三倍;
4)投标人须提供其投标产品在最近三年(年—年)的销售业绩清单(格式见附件),此外,投标人还应提供由年产量为万吨以上的矿山用户出具的至少五台(套)同类型投标产品成功连续运行两年以上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及相应合同复印件,内容包括:
设备规格型号、销售时间、用户名称、数量等;
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投标人应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资格要求,对任一条件的不符合都会导致废标。
*14.3
增加:
4)投标文件必须包括对本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表,如未提供将导致废标。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商务偏离均应在此表中列出。
对于未在此表中列出但在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列明的商务偏离,如属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仍按废标处理。
5)投标文件必须包括对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如未提供将导致废标。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技术偏离均应在此表中列出。
对于未在此表中列出但在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列明的技术偏离,如属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仍按废标处理。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不低于投标金额1.5%。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
银行保函、电汇(电汇只接受人民币)。
如需要,请将保证金的抬头填写为“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电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上汇出,境外投标人缴纳人民币电汇形式保证金可从其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账户汇出。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同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
90天。
17.1
投标人应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以及可编辑电子版本二份(MicrosoftOffice,U盘),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本”。
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本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其中至少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情况等相应内容的每页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7.4
增加:
投标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8.2
投标书递交至:
;
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设备采购项目—(设备名称)
投标邀请的编号:
0744-CSIE
19.1
投标截止期:
年月日时(北京时间)
22.1
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
评标
23.1
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25.1
为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报价中有多种货币,则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投标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统一转换为美元。
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包括服务)为基础,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对国内提供的货物,评标价格为货到项目现场价。
包含:
出厂价(含增值税及其它税)、货物运到项目现场的国内运输、保险及与运输有关的费用,服务费(包括技术资料费、软件等)和其他根据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的价格调整。
2)对国外提供的货物,评标价格为DDP项目现场价。
包括:
CIF价、服务费(包括技术资料费、软件等)、增值税、关税及其它税、国内运输、保险及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和其他根据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的价格调整。
增值税(税率17%)、关税及其它税(税率%)、国内运输、保险及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费率%)将以上述进口的货物和服务费的CIF价为基础进行计算,上述价格相加形成评标价格。
26.4.2
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个月。
交货期每推迟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最多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周。
超过周将导致废标,提前交货不减价。
*26.4.3
付款条件的偏离:
任何对付款条件的偏离将导致废标。
26.4.3
付款条件的偏离:
任何对付款条件的偏离将导致评标价在投标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
26.4.4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投标货物的备品备件价格应采用方式1)/方式2)/方式3)(三选一)进行报价。
方式1):
投标人根据其经验,列出设备在质保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并进行报价,此价格计入投标总价中。
如果根据投标人在投标阶段的承诺,其在质保期内提供的备品备件数量不足,无法保障货物的正常、连续使用,买方有权自行购买并从卖方质保金(或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关费用。
方式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招标人开列的零部件和备品备件清单进行报价,并计入投标总价中。
方式3):
投标人应按所报主机价格的%来计算备件的数量及相应的价格,并计入投标总价中。
但买方上述选择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投标人将所投货物质保期后两年的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但不将其计入投标总价中。
26.4.5
投标人应在中国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若没有这类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评标价将在投标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
26.4.7
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款所规定的最低性能或生产率才能被认为具有响应性。
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负偏离时,每负偏离1%,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0.5%,负偏离不到1%的按1%计算。
此价格调整最大不超过投标价的1%。
26.4.8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1)技术规范书中标注“*”的为关键技术参数,对这些关键技术参数的任何负偏离,或者未提供相应技术资料支持的,将导致废标。
标注“△”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
2)对于商务部分及合同条款,除标注“*”或“△”或说明如何调整评标价格条款外,每负偏离一条,将导致其评标价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
对于技术规格书,除标注“*”或“△”或说明如何调整评标价格条款外,每负偏离一条,将导致其评标价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
本项累计最高加价不超过投标价的2%。
*3)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投标文件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4)如投标人在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合计负偏差达到项,将导致废标。
*5)如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数据,经查实的将导致废标。
*6)本包货物(接受或不接受)备选方案。
若不接受备选方案,则只允许投标人报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导致废标。
7)即使招标文件中未单独列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供货及服务全部供货范围列出清单和价格,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若其中某些货物或服务为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报价如有缺漏项,须将其它投标人有效投标中此项报价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价中,签订合同时,以其它有效投标中此项报价的最低价签订合同,以上调整将征得投标人同意,如不同意,将导致废标。
投标总价中不应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这些额外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评标时将不从投标总价中核减。
授予合同
35.1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须按中国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向招标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万元)
BiddingPrice(in10,000RMB)
收费比例
ServiceFeeRatio
100以下(below)
1.5%
100—500
1.1%
500—1,000
0.8%
1,000—5,000
0.5%
5,000—10,000
0.25%
10,000——50,000
0.05%
50,000——100,000
0.035%
100,000——500,000
0.008%
500,000——1000,000
0.006%
1000,000以上(over)
0.004%
备注:
A.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B.例如:
货物中标金额为1300万元人民币,则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00×1.5%+(500-100)×1.1%+(1000-500)×0.8%+(1300-1000)×0.5%=11.4万元。
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招标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届时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招标代理服务费通知单》)。
3)招标代理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以人民币支付(按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投标货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
4)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在签约前按1)、2)和3)项的规定,通过电汇方式向招标机构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5)中标人如不按期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机构有权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36.1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
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是在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对采购货物要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
若本表内容与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之间存在矛盾,均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1.1
7)“买方”系指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邮编100011)
电话:
+86-10-58131474传真:
+86-10-58131152
9)“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和最终用户。
增加:
11)“银行”系指双方协议的中国的银行。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根据由一外方银行签署的给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10%的反担保履约,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给买方一份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应持续到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
卖方应承担所有费用。
货币:
本合同货币。
7.3
履约保函应以银行保函形式由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农业银行以本合同货币的币种开出。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质量、规格或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一百八十(180)个日历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买方将提前7天通知卖方检验的时间,卖方应自费派代表参加。
如卖方未能按时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检验检疫局的见证下进行开箱检验,此时被认为卖方接受买方的检验结果。
9
增加:
9.2每件包装箱里都应有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副本和检验证明。
9.3如果使用集装箱,最大不应超过8×8×40英尺的集装箱,否则不予接受。
集装箱内的分批包装应适合铁路运输和符合上述包装要求。
所有的包装箱应有标注和所装货物清单以便按顺序分类。
卖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在集装箱内滑动。
9.4所供货物包装应适合海运和转运及内陆长途运输。
重型货物必要时应固定在滑动拖板上以备装卸。
如果不适于外力拖吊,应随箱子备有附带的拖板、吊环或提升装置,并在包装箱上标明易于操作的位置。
9.5由于铁路与桥梁的限制,每件运输货物包装的外形尺寸不得超过下列尺寸:
长度:
12.5米
宽度:
3.3米
高度:
3.0米
如果货物尺寸不得不超出上述尺寸,卖方应在发货前将货物的尺寸、重心、起吊点和图纸及注意事项告知买方,以便买方能够考虑解决措施。
如果卖方未能这样做,则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吊装上述大件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和分体工作所花费的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
12.1
1)在本合同装运期前60天,卖方应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货物规范,包装箱数量,货物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件包装箱尺寸(长×宽×高)、重量,货物单价和总金额,装运港和准备装运日期及任何在运输和仓储期间货物的特别要求及注意事项。
如货物为危险品,卖方应以电传、传真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危险品的属性,运输中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3
增加:
13.4卖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提交有关单证,并保证各单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否则,卖方应承担由于卖方单证出现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4.1
卖方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本合同货币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14.2
卖方应用合同货币向一流的保险公司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买方为受益人。
15
增加:
15.4所有的货物应成套运输,安装专用工具、材料和易破损的部分应随主机一起运送。
除非另有规定,舱面运输和转运将不被接受。
如果采取舱面运输,卖方应负责对货物提供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15.5卖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并在确定之前至少14天,用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有关货运代理商、航线、船名、船东、船龄及船籍等供买方确认。
只有当买方确认后方可发运。
买方应在收到电传或传真三日内确认,若买方不按时回应,则视为买方同意接受。
18.1
增加: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是新的、从未使用过的,没有因不恰当的设计方案、原材料和制造工艺而造成的缺陷,或因卖方忽视的原因而在今后的正常使用中出现的缺陷,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卖方应保证货物成功运行并在其使用寿命期间达到令买方满意的效果,其安装应由卖方指导,操作和维护按卖方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
18.2
增加:
卖方应对在质保期内(整机的质量保证期限12个月,日期从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开始算起)出现的由于设计不当或工作质量、材料而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30天内免费为买方修复或更换故障的部件或设备。
调整或更换的新部件的质保期应顺延12个月。
如果由于故障原因而停机,则货物(设备)的质保期应根据停机时间相应地延长。
18
增加:
18.6买方应在设备或整套系统投入运行,在安装、试运行和性能测试过程中已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之后出具货物验收证明。
19.1
增加:
4)如果出现买方能解决的小故障,则卖方应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9
增加:
19.3由于地理位置或联系不便,根据检验证明提出的在质保期结束后30天之内的索赔仍然有效。
19.4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确认后免费提供短装部分货物。
19.5卖方应免费为买方将短装货物运抵现场。
20.1
1)从国外提供的货物:
支付应通过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其支付货币按照本合同规定应为元。
并且,
买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和收到卖方履约保函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价值为合同总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L/C),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第20.2款规定的有关单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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