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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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说明
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说明
1.带薪年假制度落实状况是怎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乐观性,依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详细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支配职工年休假。
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支配,也可以分段支配,一般不跨年度支配。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支配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支配。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年休假工资酬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状况自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赐予年休假工资酬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领取年休假工资酬劳外,单位还应当根据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领取年休假工资酬劳、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哪些次要问题机关事业单位
带薪休假是指工作具备肯定工作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1991年6月由中共中心、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单位的落实状况悬殊。
《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不同单位其性质差异,落实状况悬殊。
2021年11月,凤凰网上一篇名为“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状况调查:
旱涝不均私企状况差”的报道再度让带薪休假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报道就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4年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国企、外企、私企等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走访,得知自《条例》实施以后,少数国企的员工基天性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企业依据本身的实际状况,不断地完善的企业中的带薪年休假规定,既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进展。
在外企中,带薪休假制度更为规范休假程序比较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企业鼓舞员工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
与部分国企和外企截然不同的私企成为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重灾区,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一些行业劳动力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经常处于弱势,带薪休假成犯难以企及的“浪费品”。
(二)应休未休带薪休假补偿比例不高。
《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年休假工资酬劳。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极少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资金补偿。
2009年10月,国家旅游经济在搜狐网上进行的至今有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56.42%表示虽然《条例》及相关实施方法自2008年相继出台,但单位并未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在这些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中,因未休假获得过规定的资金补偿的比例仅占14.98%。
由此看来,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补偿实际所获补偿比例不高。
(三)职工对带薪休假相关制度知悉度不高。
黄平在《带薪年休假及实施现状讨论——以上海市调研为例》一文中针对上海带薪年休假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有7.83%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带薪年休假;受访者对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政策,照实施范围、对象和假期盼遇等状况“不了解”所占比例为23.49%;“有些晓得”所占比例为62.65%;“很清晰”所占比例为13.86%。
从这组数据来看,上海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较低。
假如扩展到全国范围来看,不知悉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的劳动者可能更多。
二、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缘由
(一)立法缘由1、累计工作年限缺乏计算标准。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虽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但都没有详细说明“累计”和“连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推断工作时间间断的详细标准,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企业在详细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时难度增大。
2、补偿基数标准缺乏差异性。
《条例》中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资金标准应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
《方法》也规定,企业、单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日工资收入根据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企业在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时,其补偿基数“日工资”的标准缺乏差异性。
3、“确因工作需要”缺乏界定标准。
《条例》颁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给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基本权利,完善劳动法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所拥有的法律给予的权利而不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和福利。
但《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这条规定又间接地说明带薪年休假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
明显,这与《条例》颁布的本意自相冲突,同时也导致这一规定被一些企业利用,为其不执行《条例》供应了法律空缺。
(二)执法缘由1、执法被动。
为了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当实施,《方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及方法的状况。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自动地监督企业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3.带薪休假制度如何执行
你好
《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详细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支配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支配,也可以分段支配,一般不跨年度支配。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支配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支配。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年休假工资酬劳。
4.如何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状况:
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假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支配职工年休假的,该单位除了应当领取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根据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赐予补偿。
5.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实行了哪些措施
带薪休假是指工作具备肯定工作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1991年6月由中共中心、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单位的落实状况悬殊。
《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不同单位其性质差异,落实状况悬殊。
2021年11月,凤凰网上一篇名为“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状况调查:
旱涝不均私企状况差”的报道再度让带薪休假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报道就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4年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国企、外企、私企等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走访,得知自《条例》实施以后,少数国企的员工基天性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企业依据本身的实际状况,不断地完善的企业中的带薪年休假规定,既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进展。
在外企中,带薪休假制度更为规范休假程序比较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企业鼓舞员工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
与部分国企和外企截然不同的私企成为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重灾区,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一些行业劳动力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经常处于弱势,带薪休假成犯难以企及的“浪费品”。
(二)应休未休带薪休假补偿比例不高。
《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年休假工资酬劳。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极少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资金补偿。
2009年10月,国家旅游经济在搜狐网上进行的至今有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56.42%表示虽然《条例》及相关实施方法自2008年相继出台,但单位并未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在这些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中,因未休假获得过规定的资金补偿的比例仅占14.98%。
由此看来,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补偿实际所获补偿比例不高。
(三)职工对带薪休假相关制度知悉度不高。
黄平在《带薪年休假及实施现状讨论——以上海市调研为例》一文中针对上海带薪年休假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有7.83%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带薪年休假;受访者对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政策,照实施范围、对象和假期盼遇等状况“不了解”所占比例为23.49%;“有些晓得”所占比例为62.65%;“很清晰”所占比例为13.86%。
从这组数据来看,上海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较低。
假如扩展到全国范围来看,不知悉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的劳动者可能更多。
二、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缘由
(一)立法缘由1、累计工作年限缺乏计算标准。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虽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但都没有详细说明“累计”和“连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推断工作时间间断的详细标准,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企业在详细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时难度增大。
2、补偿基数标准缺乏差异性。
《条例》中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资金标准应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
《方法》也规定,企业、单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日工资收入根据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企业在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时,其补偿基数“日工资”的标准缺乏差异性。
3、“确因工作需要”缺乏界定标准。
《条例》颁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给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基本权利,完善劳动法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所拥有的法律给予的权利而不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和福利。
但《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支配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
这条规定又间接地说明带薪年休假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
明显,这与《条例》颁布的本意自相冲突,同时也导致这一规定被一些企业利用,为其不执行《条例》供应了法律空缺。
(二)执法缘由1、执法被动。
为了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当实施,《方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及方法的状况。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自动地监督企业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6.如何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他可以要求,但是公司也有权利不给。
根据条例中的规定,“累计工作”并没有明确是本企业累计,还是全部工龄累计,而且在条例的其次条中是这样写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
所以在目前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之前,比较好的做法是在该员工入司的第一年可以不予累计,也就是说可以不给他年休假,在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之后,将该员工之前的工龄与本企业工龄相加累计计算年休假天数。
7.如何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他可以要求,但是公司也有权利不给。
根据条例中的规定,“累计工作”并没有明确是本企业累计,还是全部工龄累计,而且在条例的其次条中是这样写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所以在目前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之前,比较好的做法是在该员工入司的第一年可以不予累计,也就是说可以不给他年休假,在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之后,将该员工之前的工龄与本企业工龄相加累计计算年休假天数。
8.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制度方法要怎样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员工。
第三条定义: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其次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申请、审批流程
(一)党群工作部为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
(二)员工申请、审批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党群工作部核准休假时间→部门担任人审核→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五条年休假工龄认定
依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即员工在本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龄的员工需供应相应的书面材料,如人事档案证明、劳动合同、社会统筹缴纳清单等,否则不予累计。
第六条年休假计算方法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年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二)公司经员工同意担心排年休假或者支配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其日工资收入的300%领取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支配,也可以分段支配,一般不跨年度支配。
公司因生产运营、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支配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支配。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八条未休年休假工资核算是指员工在公司领取其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请事假(包括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超过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年度内有集团公司支配的照看、疗养性质的出境学习、调查的;(六)员工因个人缘由离开公司的,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不作补偿。
第十条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在原单位按规定未休完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支配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期间要以调养身心健康为目标,休假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有经济收益的劳动,要保证休假后能以良好的精神和身体形态投入工作。
员工休假期间发生的各类人身平安事故及形成的损失和损害,由员工个人担任。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依据工作的详细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支配职工年休假。
第十三条休假人员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休假,在休假前应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
中层(含)以上级别人员在休假期间应由其直接上级指定专人为临时担任人。
第十四条中层(含)以上级别的员工,在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畅通;其他员工,在休假前应将有效联络方式告之部门领导,以便公司能够准时取得联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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