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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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营改增内容
核心提示:
在交通运输业和7个方面现代服务业试点,税率在原基础上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税收收入归属地不变。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1+7"。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电视服务7个方面。
并择时扩大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行业试点。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税制安排。
税率:
在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营改增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纳税人与征收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在服务业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分类与管理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纳税人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来分类。
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的纳税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也包括泵站的运行。
不包括管道的维护。
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包括搬家业务。
部分现代
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广告促销属于会展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无法,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原先营业税种的交通运输业中光租业务(远洋运输),干租业务(航空运输)都属于这个征税变革范围内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小编原先所在的事务所就是鉴证咨询服务,年末的时候许多公司委托我们进行验资。
我们出具鉴定报告之类的事项。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起征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备案。
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增值税征收率为3%
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一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税收减免
1.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免税是税法赋予某一特定行业纳税人减免应纳税的一项权利,根据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原理,纳税人享受免税,其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再计算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
营业税该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制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冲击
对于建筑工程企业来说,“营改增”将给企业的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采购模式、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
“营改增”绝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变或者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
如果应对得当,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提高竞争力。
但如果不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将会在税收管理和企业运营管理上产生巨大的风险。
1、刑事风险
增值税为唯一上刑法的流转税,在营业税模式下,建筑企业对发票的管理相对“混乱”,很多发票都无法与施工现场实际耗用进行匹配,比如使用的是钢材而用水泥发票代替、劳务工只提供工资单、项目经理的个人利润也用发票冲账等。
在增值税模式下若仍旧出现这种现象,则直接触犯国家刑事法律,不仅发票不能抵扣,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也将“躺着中枪”而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处罚非常严厉。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管理将成为企业核心管控重点之一,不仅影响企业的利润,而且直接影响企业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
2、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要保证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加重,根据模型测算,进项发票平均税率要达到13%,须至少拿到所有成本支出70%的发票。
由于行业的一些现状,比如砂石等地材基本没有发票、劳务支出逐年提升且只能抵扣3%等情况导致建筑企业无法获取足额的进项而使税负增加。
而且因为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具有量大、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发票传递与整理的工作量巨大。
特别是如何确保发票合理开具与真实交易将成为管理重点和难点,对此要求企业加强税务提前筹划能力。
营改增表面上是考验企业的税收,其实骨子里却是考验企业的管理水平。
3、运营风险
由于税法要求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和现金流“四流合一”时进项才能抵扣,故对建筑行业资质共享、联营挂靠、内部承包、甲供材料、甲方指定分包、劳务管理、材料采购等将带来严重冲击。
未来以收管理费为主的“一脚踢”工程经营模式将无法立足,企业合伙人制度、项目股份制将成为趋势,总承包公司和项目承包人通过利润分成的模式将成为常态。
“营改增”之建筑业应对策略
高度重视,需要企业从战略与组织架构高度思考“营改增”。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类企业的冲击是全方位的,“营改增”后企业应及时调整企业战略政策和组织架构,减少管理级次,加强专业化分工,侧重区域化经营。
重新思考项目组织架构的调整,重新梳理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内部架子队分包、资质共享等项目组织模式,在保证“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模式创新,采用能最大限度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或能降低综合税负的业务模式。
组织保障,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和税务管理机构
“营改增”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应成立以企业领导为组长、由计划、经营、成本、物资设备、工程、财务、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等管理部门参加的营改增领导小组。
加强对营改增工作的领导,系统研究政策,认真分析评估,科学确定工作方案,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成立税务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增值税的税务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采用以票控税的特有征管模式。
法人单位每月月初汇总各基层项目申报数据,上报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或退回多缴的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特有的征管模式,再加上建筑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管理跨度大的自身特点,造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更加复杂。
在此背景下,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有了更多的选择,同时防范税务风险的责任也进一步加大。
信息支撑,信息化是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必要支撑
建筑业庞大的增值税税收信息量和管理单元(项目部)分散,国家针对增值税的严格的四流合一(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征管稽查体系,决定了信息化是应对“营改增”和控制风险的唯一出路。
“营改增”后,如果不加强管理,增值税税收负担将比税改前大幅增加,而且增值税管理涉及核算进项、销项、转出、进口、出口退税等复杂发票管理业务,建筑企业发票管理量大、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都将使税务管理发票管理成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急需打造的核心竞争力要素。
提前准备,加大企业内部“营改增”学习力度和加强“营改增”相关职业培训
建筑业庞大的增值税税收信息量和管理单元(项目部)分散,国家针对增值税的严格的四流合一(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征管稽查体系,决定了信息化是应对“营改增”和控制风险的唯一出路。
“营改增”后,如果不加强管理,增值税税收负担将比税改前大幅增加,而且增值税管理涉及核算进项、销项、转出、进口、出口退税等复杂发票管理业务,建筑企业发票管理量大、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都将使税务管理发票管理成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急需打造的核心竞争力。
一、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资产下降
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相对原实施营业税时会有所下降。
而存货、固定资产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
2.收入、利润下降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中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属于不含税收入额。
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11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0亿元[111÷(1+1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
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
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3.现金流减少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减少,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虽然具体的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但财税部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
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征税额未必一定会增加。
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上看比较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本身所处环境复杂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如砖、瓦、灰、沙、石等材料主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往往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会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建筑业营改增一大难题。
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
如:
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以A集团为例,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47亿元,占理论数的38.7%。
即:
所用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A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B集团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超过30%。
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
4、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
虽然增值税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但抵扣进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对建筑企业来说,税负短期内或将上升。
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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