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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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
第二章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天台县82线路灯工程
工程地址:
莪园104国道三岔路口往东南约890米104国道路段,莪园104国道三岔路口往东北经104国道复线,82线至新60省道至殡仪馆门口5250米。
建设单位:
天台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设计单位: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
共设路灯控制箱9台,共装9米单臂LED路灯182支,12米单臂LED路灯194支,大桥灯30支,中杆灯5支,共54.88kw。
第三章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指导原则
3.1安全生产以国家、地方的有关生产、法律、法规为准绳,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标为依据,指导工程安全生产。
3.2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3.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
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事故发生,避免一般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文明施工确保标化工地。
3.4项目部组织管理
以公司工程安全科为领导,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成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班子,以安全员、施工员、班组长及兼职安全员为领导核心,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及文明施工。
做到“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事前交底、事中控制、事后检测,”在施工中,做到严格要求,一丝不苟抓安全生产。
3.5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
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工程安全目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为0,一般事故频律<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标率100%,综合优良率≥85%。
第四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4.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
公司工程部
项目经理
班组长
施工员
材料员
安全员
1、负责安全防护材料的采购和质量控制工作。
2、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3、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与消防设备的定期更换。
1、负责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2、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施工交底与安全教育制度。
3、组织安全检查、安全考核和安全评定工作。
4、安全培训
1、合理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2、执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负责班内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工作。
4、负责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1、负责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
2、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和保养。
3、负责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4、负责检查上岗人员的劳保用品使用情况。
各参建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进行安全施工
第5章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坚持贯彻电力工业“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保证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保障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在施工中的安全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1.2各工地、班组,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保管、使用等具体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1.3各工地、班组、工具管理员,应建立工具管理清册,在使用周期内,及时办理试验、报废、更新等工作,确保工器具健康、正常的为你服务。
2.公用工器具的管理
2.1公用工器具是发展生产,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必须象战士爱护武器一样,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2.2确因生产需要,需增添新的工器具,各工地报物资部,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添置。
2.3仓库在发放公用工器具(包括仪器仪表)时,要建卡登记,班组发给公用工器具卡一份,每季由班组专管员全面清点一次,仓库每半年与班组材料员核对一次。
2.4由于生产需要班组调整,公用工器具分班后,应及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另立新卡,在未建新卡之前停发工器具。
2.5班组公用工器具,如发生损坏、丢失需补领时,需查明原因才能补发。
2.6补发原则
2.6.1损坏、丢失工器具,当事人要作出书面检查,班长签字证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补发。
2.6.2贵重设备、仪器仪表,由于工作责任性不强,造成无故损坏,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2.7经鉴定属于正常损耗,不能使用的可交旧换新。
2.8由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工器具损坏或丢失,经班组、工地讨论决定,公司领导审核,可另行补发。
2.9个人已发的各种工具,班组公用工具一律不发。
2.10班组公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由工地、班组材料员负责领取。
工具材料员调动或更换,须办理更换交接手续,否则停发工器具,待重新办理交接签字认可后,再行开始发放。
2.11班组公用工器具,不规定使用期限,一直使用到失去使用价值为止。
3.个人工具管理
3.1按不同工种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工具,由本人保管使用。
3.2个人工具统一规定使用时间为二年,所有工具都实行以旧换新,使用时间已到但仍可使用的工具仍继续使用,不得强行调换。
3.3再规定使用时间内,因工具本身质量差,或因自然损坏,可以交旧换新。
3.4本局范围内调动工作,需将工具转入单位仓库,或有调出单位交清个人工具的证明,才可调换和发放。
3.5使用时间未到,而丢失工具要求补新工具者,要折旧赔偿,计算方法如下:
计划单价÷使用时间(月)=每月平均金额
未使用时间(月)×月平均金额+20%残值=赔款金额
3.6工具到期遗失要赔20%残值,才能补发新工具。
4.工器具的维护
4.1工器具的维护、保养是延长工器具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工地、班组再日常工作中应引起高度重视,把好维护、保养这一关。
4.2本制度对主要工器具的维护、保养作了说明,请工地、班组详细制订维护制度。
4.3机动绞磨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各部机件,特别是调档,刹车装置是否完好,在使用中如发生故障时,除操作人员可修理一般性故障外,其他人员不得拆修。
4.4对旧钢丝绳,如发现有挤出油现象,说明该钢丝绳受力过大,应停止工作,进行检查或更换新钢丝绳。
4.5在使用新钢丝绳之前,应以其允许拉力的两倍进行吊荷试验15分钟。
4.6钢丝绳的更换报废,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第287条执行。
4.7钢丝绳使用完毕后,应将钢丝绳清刷干净,然后整齐的卷起来,堆放在高出地面的地方,用木板垫起,防止受潮。
4.8钢丝绳应及时进行维护,要求每年浸油一次。
4.9白棕绳只能作一般辅助绳索使用,其允许拉力按每平方毫米1公斤算,作为捆绑在湿状态下使用时,应按上述允许拉力减半计算。
4.10滑轮使用时必须经常检查,发现边缘油裂缝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严重的,均不得使用。
4.11工程结束滑轮进库前,必须把表面污垢清除干净,上油后放在货架上,不得放在地面上,以防生锈。
4.12双钩紧线器,每次使用前都要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弹簧不起作用,无保险螺丝、表面有裂缝或变形者,不得使用。
入库前应清除污垢,上油后挂在货架上。
4.13金属或铝合金抱杆,整体弯曲超过要求,局部弯曲严重,表面严重腐蚀,有焊接裂纹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4.14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螺栓变形、加工后未经过实物试验,强度与抱杆不配合等情况,不得使用。
4.15外表油漆的抱杆,每年必须除锈刷漆一次,抱杆不使用时,不得放在露天场所,仓库应设置高出地面的抱杆放置场地。
4.16导(地)线紧线器,牵引连线器,外表有裂纹或弯曲,夹口磨损严重,加工后未经过强度试验者,不得使用。
4.17主要起重工具试验表:
名称
试验静荷重
(允许荷重的%)
持荷时间
(分)
试验周期
备注
抱杆
125
10
每年一次
包括脱帽U形环
滑车
125
10
每年一次
绞磨
125
10
每年一次
钢丝绳
200
10
每年一次
紧线器
200
10
每年一次
连线器
200
10
每年一次
双钩紧线器
125
10
每年一次
4.18每次试验都应作详细记录,报公司技术部备案。
5.安全保护用具
5.1安全保护用具是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
大家要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它,使用它,使它全心全意地为你服务。
5.2安全用具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严格检查,正确使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5.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5.3.1安全带:
铁环或铁键有裂痕,绳子断股或腐烂,挂钩有裂缝或变形,皮带有损伤等。
5.3.2腰绳:
绳子断股或腐烂,局部磨损严重等。
5.3.3安全帽:
表面有破损,无防震罩等。
5.3.4三脚板:
踏板有伤痕,绳子断股或腐烂、钩子有裂痕等。
5.3.5脚扣:
表面有裂纹,皮带不完整或有伤痕。
5.4安全用具除安全帽规定二年使用期外,其余不规定使用期限,直至签定报废。
5.5安全帽的领用,建立个人劳保卡,到期以旧换新,使用时间未到而损坏或遗失者,按第3.6,3.7条规定执行。
5.6安全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做试验,每次试验应作好详细记录,报技术部备案。
5.7安全用具必须存放在干燥的货架上,堆放整齐,定期检查。
5.8安全用具试验标准如下表:
名称
试验净荷重(公斤)
持荷时间
(分)
试验周期
备注
安全皮带大带
225
5
半年
安全皮带小带
150
5
半年
腰绳
225
5
半年
三脚板
225
5
半年
脚扣
100
5
半年
竹(木)梯子
180
5
半年
脚口皮带为85公斤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分类
1.1记录事故
1.1.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生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1.1.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1.1.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1.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2.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2.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有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由工地负责人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负责人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负责人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公司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负责人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2.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负责人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表”报送安保科。
2.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局安保科。
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无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局安保科。
2.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2.5.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公司经理、局安保科、局工会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2.5.2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局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当地劳动部门、保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局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2.5.3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经理或副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务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就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2.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2.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定时公布处理结果。
3.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3.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故及事故发生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3.1.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由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3.1.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1.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3.1.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3.2.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2.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施工中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4)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8)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的规定,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9)由于技术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技术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0)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2.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3)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4.事故统计范围
4.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
4.1.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4.1.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4.1.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4.1.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4.1.5企业职工或雇佣外来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4.1.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4.1.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执行任务中,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4.1.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4.2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4.2.1“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的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4.2.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
4.2.3因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2.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4.2.5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4.3统计在“电建安A表”、“分包单位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4.3.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论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资质如何,均应统计在“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合计”栏内,属考核指标的伤亡事故,应统计在“属考核范围”栏内。
4.3.2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4.4统计在“电建发C表”的伤亡事故。
4.4.1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4.4.2工程建设单位自营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5.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5.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劳动部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填报。
5.2施工企业报送主管电力局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3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设备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6.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公司各科室、队(工地)发生的“一般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按《电力生产事故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七章、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安全预防用具是施工中保护职工人身安全的重要工具,正确使用可以避免或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凡需配置安全防护用具时,应由安监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物资部负责采购,不得选购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3、安全用具由安监部统一存放保管、发放,并建立发放台帐。
4、安全用具的领用,由各工地安全员向安监部领用,并做好登记,便与及时调换和试验。
5、电气安全用具的使用制度。
5.1电气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应检查用具的清洁性及完好性。
5.2检查连接部分可靠、坚固、无锈蚀及断裂。
5.3检查无机械损伤,老化,炭化变质现象。
5.4检查使用的仪器、器具与设备的电压相适应。
5.5使用安全用具应严格遵守规定,不移作他用。
5.6安全用具不得超周期使用。
5.7电气用具不得与酸、碱、油类、化学药品以及高温和雨雪等接触。
5.8各种安全用具已达到规定试验周期得必须进行检验。
5.9经过检修和更换零部件的安全用具必须经过检验方可投入使用。
5.10新购置的安全用具有疑问时,必须经过检验。
5.11对安全用具有疑问时,必须经过检验。
6、绝缘棒、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使用制度。
6.1凡在雨天操作的绝缘棒、需加装防雨罩,其最小有效绝缘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6.2操作人员使用时,不得触及护环以上部分,并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靴。
6.3绝缘棒必须每年试验一次,预防性耐压试验,不允许有发热、放电、爆裂和其它异常现象,加电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4在高压电器设备中,高压绝缘靴作辅助安全用具,在低压电器设备中作为基本安全用具。
6.5绝缘靴(鞋)严禁当作雨靴用,作业后必须清理表面污物,定期对绝缘靴进行耐压试验。
6.6绝缘靴是特制的橡胶制品,任何其它用途的靴(鞋)均不得作为电器设备得安全用具。
6.7绝缘手套是500伏以上电器设备中的辅助安全用具,也是低压电气设备中的基本安全用具。
6.8绝缘手套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有发粘或破损时不得使用。
6.9绝缘手套上灰尘和油污可用低温清水洗净后,并撒上滑石粉。
6.10绝缘手套以外观质量检查为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试验标准参照有关规定。
6.11在高压设备中绝缘垫作为辅助安全用具,垫的尺寸最小必须大于750MM×750MM厚度不小于4MM。
6.12绝缘垫必须按有关试验标准,每二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7、高压验电器使用制度
7.1高压验电器是用来检查高压设备有无电压的一种安全工具,有电时发生声光报警。
7.2验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被验电设备的电压相符。
7.3使用验电器时,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垫上。
7.4使用验电器时,必须先将验电器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声光报警后,再进行停电设备验电。
7.5验电器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8、安全帽使用管理制度。
8.1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使用年限二年调换一次,管理人员视使用情况延长使用期限,非本公司职工应采用抵押金制度。
8.2安全帽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严禁注意摔打或当凳座,因保管不妥遗失或损坏安全帽者,照价赔偿,使用未满一年,赔偿80%,超过一年赔偿20%。
8.3安全帽确因施工意外损坏的,经技术部查实,给以重新更换,安全帽无防震衬罩严禁使用。
9、安全带(绳)使用管理制度。
9.1凡登高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每次使用前必须做外观检查,发现破损、断裂、断股或变霉等缺陷,不持使用。
9.2安全带(绳)试用期一般为3~5年,测试站每半年试验一次,并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10、防酸安全用具管理制度。
10.1对于本公司的直流电工,应配备有防酸工作服,防酸工作靴,防酸手套,防护眼镜,防酸用具的使用年限为3~5年。
10.2对于防酸用具着重从外观上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时不得使用,此用具由公司直流电工自行保存,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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