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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
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切实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指导和支持,认真落实城市群发展的各项任务,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
《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九日
附件: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30号),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规划》是国家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出台的又一重大区域性规划,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实施《规划》,对于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加快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有效解决制约中部地区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发展方
划编制,组织制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各省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报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指导,狠抓落实。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意见,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指导地方搞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将落实《规划》的具体意见报我委备案。
三、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
《规划》明确了2015年中部地区崛起的12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定性的任务要求,并提出了2020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目标。
中部六省要在实施方案中,对量化指标进行分年度、分地区细分,对有定性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目标落实情况。
(二)总体进度要求。
按照《规划》实施的总体目标,主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
一年开好局。
2010年是《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实施。
中部六省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开展编制重点领域规划,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五年大发展。
2015年,《规划》实施要取得重大成果,实现《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6000元,城镇化率达到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4000元和8200元,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下达的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持续下降,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5%和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森林覆盖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接近100%。
十年新跨越。
2020年,中部地区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成为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与东西部合作更加紧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人口和产业承载地区,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全面落实八大重点任务
《规划》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八大任务。
中部六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重从落实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推进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入手,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抓紧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编制省级实施方案。
认真落实对中部粮食主产区的各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对粮食主产区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增加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补助。
落实农业保险稳步发展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
在坚持服务“三农”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支持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
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
落实取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的政策。
落实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的政策。
研究制定扶持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
建设一批粮食储备和中转物流设施,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
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农村公路、农村电网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等工程。
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
继续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建、改造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二)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
落实国家钢铁、石化、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
落实完善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
建设山西晋北、晋东、晋中,安徽两淮,河南大型和特大型煤炭基地。
做好江西、湖北、湖南中、小矿井整合和改造工作。
实施山西沁水盆地,河南郑州、焦作、鹤壁,安徽两淮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和淮南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
加快国家级和区域级大型火电基地建设。
稳步推进湖南桃花江、湖北大畈、江西彭泽内陆核电厂建设。
推动武钢、马钢、太钢、江西铜业、铜陵有色等大型企业技术改造和跨区域联合重组。
加强洛阳、武汉、长岭、安庆、九江等大中型石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重点推进武汉80万吨乙烯、洛阳68万吨对二甲苯和10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长岭30万吨SBS扩建等工程建设。
有序建设山西、河南煤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
加强煤炭、铀矿、铁矿、锰矿、有色金属等重要矿产勘查力度。
(三)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贯彻实施国家汽车、装备制造、船舶、纺织、电子信息、轻工业调整振兴规划。
继续对中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贷款贴息。
继续支持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加快建设长株潭、武汉清洁高效及新能源发电设备制造基地,许昌电力控制保护设备制造基地,平顶山、长沙、宜昌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基地,芜湖节能设备制造基地。
推动东风、奇瑞等重点汽车企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建设若干汽车和零部件生产基地。
建设株洲、大同、湘潭等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基地。
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在国内有影响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大力发展生物产业,壮大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建设南昌、长沙民用航空配套产业基地。
(四)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
实施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专项规划,指导中部六省编制“十二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相关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与实施。
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物流业和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建设郑州、武汉等全国性交通枢纽城市。
加快京沪高铁和京广、徐兰、杭昆、石济等客运专线建设,新建合肥至福州、九江至景德镇至衢州、阜阳至六安、荆州至岳阳、赣州至韶关、衡阳至井冈山、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运城至三门峡等地区开发性铁路新线,强化晋煤东运、南运通道建设,实施大秦铁路4亿吨集疏运工程、朔黄铁路2亿吨扩能配套改造工程,建设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
建设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等轨道交通系统。
建设湖南汝城至道县、吉首至通道、澧县至蓝山、岳阳至常德、界化垄至茶陵,江西鹰潭至瑞金、瑞金至寻乌、龙南里仁至杨村,湖北麻城至武汉、宜昌至巴东,山西长治至吉县、灵丘至平鲁等高速公路,加强国道改造和干线公路省际断头路建设。
实施南昌、长沙、张家界等机场改扩建工程,合肥机场迁建工程和吕梁、九华山、神农架、宜春等机场新建工程,研究论证武当山机场建设问题。
加快长江干线航道、主要支流航道、主要港口建设和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湘江长沙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芜申运河。
建设河南平顶山、江西麻丘和湖北应城地下储气库和山西端氏-河南博爱、端氏-沁水、端氏-侯马等煤层气管道。
(五)重点地区发展
落实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和相关规划。
实施江西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安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
抓紧研究中原城市群发展有关问题。
指导编制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
研究调整完善中部地区“两个比照”政策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政策体系。
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的意见,研究制定加快中部地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加快构建沿长江经济带、沿陇海经济带、沿京广经济带和沿京九经济带,大力发展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群、太原城市圈。
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支持资源型城市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加大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持,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
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加强小城镇建设。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继续推进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继续实施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高起点建设一批精品旅游区。
(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研究制定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江河源头地区生态补偿的政策。
编制湘江、汉江、鄱阳湖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编制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落实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
开展中低品位、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示范。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污水处理回用。
在试点基础上,推动循环经济在更大范围内发展。
实施三峡库区、黄土高原区、武陵山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水土保持工程。
加强晋西及晋西北、豫西、桐柏山区、大别山区、皖南山区、伏牛山区、赣南山区、井冈山区、太行山区和湘西等地区小流域综合治理。
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推进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建设。
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崩岗综合治理。
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湖等重点湿地恢复与保护。
加强淮河、海河、巢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建立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做好长江中下游、黄河中下游、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巢湖等大江大河大湖综合治理,完善长江、黄河、淮河流域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继续实施长江、黄河、淮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堤防加固和河道治理。
开展淮河下游洪水出路及重点平原洼地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
加强长江、淮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实施长江城陵矶附近100亿立方米蓄滞洪区和淮河行蓄洪区安全建设工程。
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及山洪灾害防治,加强重点城市和地区的防洪工程建设。
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七)社会事业发展
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推进中部地区重点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
加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和社区文化中心及村文化室建设,推进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
继续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试点方案,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
实施“阳光工程”等就业推进工程。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等各类棚户区改造。
(八)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落实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继续利用外经贸促进政策支持中部地区外经贸事业发展。
落实支持中部地区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和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及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的政策。
适时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制定和落实金融支持中部地区发展的政策。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推进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
继续加强中部地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
开展丹江口库区生态保护综合改革试验。
鼓励中部山区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科学发展新模式。
增建中部地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加快中部地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
支持办好中部地区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机电产业博览会和中部发展论坛。
推动泛长三角、泛珠三角产业分工与合作,提升中部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层次,深化中部地区省际间合作,支持中部地区与西部毗邻地区开展合作,指导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编制区域合作规划。
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
支持中部地区规划建设一批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地区。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中部六省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任务逐级分解,强化《规划》实施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明确实施《规划》的相关牵头司局,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帮助中部六省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
发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
中部六省要通过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政府工作协调小组等机制加强工作协调与衔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部六省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紧密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三)严格督促检查。
中部六省要定期对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组织督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年底向我委和有关部门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提出进一步做好《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分析评估。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跟踪分析《规划》落实情况,评估《规划》实施效果,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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