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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资料
“法律基础”教学内容补充资料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
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和法人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的调整对象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
(二)民事主体:
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在人们间形成的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
这种人可以包括:
1、自然人(公民):
“自然生成的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通常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大,它包括:
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在民事关系中,主体必须要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它是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现代法制确认一切公民都有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间民事权利能力无大小,一律平等。
”在我国还没有出生的胎儿一般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但因为胎儿是一种预期的、必然的准公民,所以我国又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拥有了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他能够正确地运用,这种运用的能力就是行为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一般我们要求行为人要具备成熟的心智、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样才不会因为自己的行为使自己蒙受损失。
那么,法律一般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这种能力呢?
年龄和精神状况。
如果行为人本身年龄过小或者患有某些精神疾病,那他是不可能作出正确判断的。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公民年龄、智力发育、精神状况,将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治产人):
凡年满18岁、并且心智完全正常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治产人):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超过他的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民事活动是无效的。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
包括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所有的民事活动必须由代理人代为进行。
另外,在《民法通则》中还有一条特殊规定,即:
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公民,如果他是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那么就可以视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他已经接近了成年的年龄、况且能够自谋生活,说明他已经具备了进行民事活动所要求的成熟的理智了。
例:
某甲,17岁,某厂工人,其收入除可维持其一般生活外,略有节余。
某日下午,甲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将某乙撞伤。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1万元。
问:
谁应是该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民事权利:
1、所有权:
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使用(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利用的权利)、受益(权利人享有从自己财产上所生利益的权利,如,把钱存入银行,由存款所生之利息;把房子租出去所得的租金)、处分(所有人享有的依法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的权利。
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
2、债权:
这里的“债”,泛指当事人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为债权人,另一方则为债务人。
引起债的发生的情况通常有这样几种:
合同(它是引发债的一个重要根据);不当得利(法律上没有根据,一方获得一种利益,而它方受损。
财产受损的一方就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由此在双方间发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
比如,到银行取钱,银行职员由于疏忽多给了2000元,这2000元就是不当得利,这是基于受损人自己的主观认识错误,受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应该归还);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比如,某甲家里失火了,邻居乙赶来救火而烧伤了。
这里就是一个无因管理。
乙是没有法定义务为甲谋利益的,为此而受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有权利要求甲进行偿付);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它一发生,也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损害,比如,偷别人的车、毁人家的房;也可能是对人身的伤害,比如,致人伤残;也可能是心理上的伤害,比如,人格受侮辱、名誉受毁损等等。
由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行为之债”,它的着眼点在于:
对受害人的补偿)。
3、人身权:
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通常不能转让。
主要包括:
人格权——包括公民的人格权和法人的人格权,如,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无形财产权,包括大众对法人的信用、质量、服务的评价等);身份权——主要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权、惩戒权、代管财产权等。
4、继承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通常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
我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配偶(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些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继承的原则是: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他们全部宣布放弃继承权(或他们全部被剥夺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
同一顺序中,继承人的地位平等,均等获得遗产。
遗嘱继承则是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制度。
它的适用条件是遗嘱必须有效。
遗嘱有效的条件包括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等。
——什么是“遗嘱”?
死者在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为。
他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立遗嘱,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
——谁是“遗嘱人”?
即: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
——谁是“遗嘱继承人”?
即: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通常: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即:
有遗嘱时,就用遗嘱;没遗嘱才用法定继承。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一是无形财产权。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前者是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状与体积的物质实体;后者则是脑力劳动的创造;二是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同样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为权利人专有,非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享有、使用该权利;三是具有地域性。
一个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四是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超过法定期限不予保护,就进入共有领域,成为人类共有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加以无偿使用,不再发生侵权问题。
(1)著作权:
指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相当广泛,它的客体为各类作品——由作者创作,受法律保护的各类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艺术、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
著作权人享有的主要包括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发表权、获得报酬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作品一经产生,就出现了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首先属于作者,即作品的创作人(有时,公民个人是代表单位进行的创作,可以说是一个职务行为,那么此时单位是著作权人)。
公民为著作权人时,作品一出来时就产生了,与公民具不具备行为能力没有关系。
如,即使是一个10岁的小孩,写出一篇作文,他就是这篇文章的著作权人,别人就不能未经他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我国的规定是:
作者是公民个人时,期限是其有生之年加死后的50年(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时,期限是50年。
(2)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
发明创造,包括:
发明(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提出的更好的技术方案,针对产品的内部结构)、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外观如形状、图案、色彩等所作的设计)。
专利权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独占性——取得专利权的人对其专利有独占、垄断的权利,其它任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依据“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就给予谁;法定性——与著作权不同(著作权是作品一经产生,著作权人即具有),它不因发明创造的完成而就取得,必须经法定程序向专利局申请,经审查后方获得;期限性——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
期限届满,发明创造就成了公共财富了,它与著作权一样,一般不能续展。
(3)商标权:
所谓商标是用以区别其它生产者的商品的标记。
它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
商标权则是商标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性的权利。
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只要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的,就成为商标权人,即商标权的主体。
而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在使用上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不能使用中国或外国国家名称,采用与国家的国旗、国徽相似的图形等。
一般来说,是否进行商标注册,取决于企业自身。
但对有些产品的商标,国家实行强制注册。
如,药品未经注册,是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的。
商标权的注册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谁就取得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保护期是10年。
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展注册,再续展10年,续展并可连续进行下去。
(四)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们在判断一个人是否要负担民事责任时,可以依据这样一些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由他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主观上都有过错,也就是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多见的一种。
除此以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无过错责任”指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但只要实际上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使我尽到完全的管理责任,只要给他人造成有损害,就由我负担;除非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如:
由于他自己反复去挑逗别人的狗,致使狗发怒而咬伤他,则饲养人此时可以不负责任。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
返还财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五)民事诉讼时效:
为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确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即指权利人如果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期限界满以后,这项权利就丧失了。
民事诉讼的一般的时效期都为2年。
只有4种特殊的情况下,时效期较短,为1年。
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拒付租金的等等。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法指一切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法规。
狭义的刑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典,它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它有452条,从结构上看,包括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是关于基本原则、刑罚种类等问题;分则则是有关的具体罪名和处罚。
1、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的含义即是: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处以何种刑罚,都应有法的明文规定。
没有明文的,即使再严重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2、罪行相适应原则
即:
罪行等价或均衡。
处罚的轻重是按照行为本身危害性的大小,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即使是同一罪名,在具体情节不同的情况下,处罚也有轻有重。
比如,刑法中对抢劫罪的规定,一般的抢劫,可能会受3年——10年的处罚,但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节,就会被加重处罚,如,持枪抢劫的、入室抢劫、强银行的等等,可能会被处以10年以上直至死刑。
对于同样罪名的法定刑的伸缩度、幅度相差很大。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这是所有法律的共同原则和精神,由于刑法的适用会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的剥夺甚至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这一原则就更为重要。
它的基本含义是: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一样的;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受到保护;任何人没有超越刑法的特权,不能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有不同。
(二)犯罪概述
犯罪是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
我们用它的三个特征来表述:
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刑事违法性,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有很多种,但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它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刑罚方法是法律制裁方法的一种,它是其中最严厉的一种,只能针对犯罪行为采用)。
1、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19世纪初,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首次提出,并将它运用到由他参与制定的《巴伐利亚刑法典》中。
它指: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标准,就是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它是否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符合,就是犯罪行为;如果欠缺其一,就不是犯罪。
下面分别介绍这四个要件:
(1)犯罪主体
依照刑法规定,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或单位。
对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未满14周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而不满16岁的人,仅对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负责。
包括: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对于这些行为之外的其它行为,则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一律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
一种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它由两个因素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
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一定会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
如,甲与乙有仇,甲一直找机会想杀乙,又一直没有机会,于是某日甲干脆拿刀直奔乙家,将他杀死。
又如,某男因某女不愿与之结婚,某日在某女要喝的茶杯里放入毒药,某女喝后死亡。
一种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
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很广,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等。
不管何种犯罪行为,它所侵犯的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这是它们的共同客体。
而某一类犯罪行为又可以具有同一种客体,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等等,它们都是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不同,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
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又直接侵犯了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4)犯罪客观方面
它是一些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
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
其中的关键是危害行为,它是一切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是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首先,它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其次,它是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产物。
所以,人的无意识的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犯罪首先要表现为一种行为,而不仅仅是思想活动,即:
“无行为即无犯罪”。
2、正当防卫:
为使正当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由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可以出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保护他人的利益。
这种不法侵害通常是指那些具有积极进攻性的、性质严重、危害性大的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对于尚未发生的、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行为,是不能采取正当防卫的。
否则,行为称为“防卫不适时”),如,甲入室抢劫某乙家,乙趁其不备,一棒子将甲打昏,但由于害怕甲醒来后的报复,于是又打了几棒子,致甲死亡——打昏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甲昏倒在地后,不法侵害行为就已经停止了,这时乙将甲打死,就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损害第三人;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是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
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是能够有效制止不法侵害。
与旧法相比,新法多出“明显”二字,即它更加放宽了幅度,在很多情况下,防卫的强度会稍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鼓励人们的防卫、见义勇为等行为,同时增加如“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针对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如果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等规定。
3、刑罚制度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只能对犯罪行为采取的法律制裁方法。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主要的方式。
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
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仍然在他的原单位工作或在原居住地生活,劳动仍有报酬,只不过行为受到一定的约束。
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役:
短期内被剥夺自由,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期间劳动可给付一定报酬。
(3)有期徒刑:
犯罪人被剥夺自由,进行强制劳动。
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除了一些特别情况,如,数罪并罚的时候,即一个人犯数个罪,这时有期徒刑的总刑期可能超过15年,但最多也不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犯罪人被剥夺了终身的自由,并进行劳动改造。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全部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
(5)死刑:
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
“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布缓期两年执行。
”即死缓。
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是我国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对于判处死缓的,在2年期满后,可能有这样一些不同情况:
在2年期间,未故意犯罪的,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检举其它的重大线索,有发明创造等),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仍有故意犯罪,查证如实,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在适用死刑中,有两种例外,即: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对他们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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