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监管办法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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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监管办法细则
永春县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监管办法(细则)
为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林业行政审批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的从业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组织)制定本办法(细则)。
一、明确规范范围
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林业部门开展林业行政审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林业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
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培训等。
林业行政审批林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就涉及林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项目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木材检验、伐区调查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服务的组织。
二、破除林业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林业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林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大力发展市场中介服务,林业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林业中介服务组织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林业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林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引导和扶持林业中介服务组织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
三、完善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
进一步梳理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由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办理。
保留的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形成清单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除目录中保留的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四、规范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执业行为
(一)依法从业。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规定,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持有甲、乙、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
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从事其它林业中介服务的,应当从其规定。
一名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二)亮证亮照。
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
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并做好执业记录。
(三)承诺时限。
推行林业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时限承诺制度。
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
除有合同约定时限外,鉴于林业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在业主提交所需材料后,一般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的对外承诺时间建议为1个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2个月,木材检验为3个工作日,伐区调查设计为1个月,其他项目由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林业中介服务组织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进行公示、听证、整改等时间;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委托人与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双方自行约定。
承诺时限和特殊要求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
五、加强林业行政审批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监管
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行业主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对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大力引导和推进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和发展环境。
(一)构建中介服务组织信用平台。
完善林业行政审批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加强中介服务组织信用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对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实行量化评级,进行信用评级。
在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和信息化系统上及时公布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最新信用信息,完整准确记录信用“痕迹”,实现中介信用信息的集中发布和全面共享。
(二)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评价、行政处罚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在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及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为社会公众、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查询服务。
(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行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优先推荐信用记录优良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由林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依法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
(四)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加快整合林业中介服务业管理数据,为诚信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范围、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评价制度,为诚信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建立诚信奖惩制度,使林业中介服务组织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
开展“诚信中介”活动,以此推动全市中介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对弄虚作假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有不良行为的,利用网络等手段予以公示。
(五)实行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信息公开。
依托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等系统,完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信息档案,对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资质资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服务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和服务流程、执业记录、投诉处理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六)强化林业中介服务监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林业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强化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执业人员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
指导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制订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建立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业务能力评价体系,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七)建立林业中介监管挂钩机制。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信用等级评估挂钩机制,诚实守信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进入林业中介供应商库;信用状况较差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要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申请、评优评奖、信贷、政府资金扶持、政府投资项目中介代理等。
(八)查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违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存在的政商勾结、价格欺诈、提供虚假报告、偷逃税款、违规收费、不讲诚信、恶意坑害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商业贿赂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一)明确定价范围。
依据《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泉价〔2016〕143号)的要求,林业中介机构开展林业中介服务收费,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中介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的行业规程,本着“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如下:
(1)木材检验费
1、第一道检验(即林区公路边或木材生产单位货场木材销售交货检验)每立方米14元;
2、第二道检验(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出仓及销售检验)每立方米8元;
3、商品薪柴、枝桠材检验费每吨9元。
服务内容包括木材尺寸检量、材种区分、等级评定、材积计算、树种鉴定等。
(2)伐区调查设计费
1、采用全林分每木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10元。
2、采用标准带或标准地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8元。
3、采用其它方法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5元。
服务内容包括伐区界线调绘、伐区面积计算、林木蓄积量调查、材种出材量计算、林木年龄设计、采伐强度设计、采伐类型设计和采伐方式设计等。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
评估收费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方法,按不同评估值分别为0.1‰-6‰,具体见附表。
服务内容包括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建立项目档案等。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只能下浮,不得上浮,具体收费标准由林业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在最高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
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林农收入,暂停收取毛竹检验费和毛竹伐区调查设计费。
(二)加强收费监管。
林业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林业林业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委托人出具检验检码单、设计文件和评估报告书等。
林业林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检验、设计、评估的范围、标准和行业规程,按照国家和省级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林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
(一)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
凡从事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组织,应事先通过网络挂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后,再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设立中介服务大厅后,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应按规范实体进驻窗口。
(二)推动“互联网+中介服务”。
推广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依托互联网打造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提供信息查询和网上申请等服务。
建立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信息库,在林业中介服务组织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按照“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组建林业中介服务组织数据库,对进入信息库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林业中介服务组织规范执业行为。
(三)实行林业中介服务进驻中心管理。
1.根据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市场开放的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属于垄断行业或与政府、企业投资项目关联度较大的应当进驻(网络挂牌、实体)行政服务中心,引导资质高、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按照“公平公开、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竞争入驻及移除管理机制。
2.对入驻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等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为业主提供选择信息。
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有不良记录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予以移除。
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委托招标林业中介服务组织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原则上在入驻的林业中介服务组织中进行选择。
5.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在办理“永春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登记时,须提供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表、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联络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以及企业简介,并对以上材料真实性负责。
八、强化部门协同管理
(一)加强领导。
要加强对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业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林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明确职责。
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林业林业中介服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
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林业局负责征用林地可行性研究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永春县林业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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