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考试政策法规及强制性条文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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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考试政策法规及强制性条文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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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考试政策法规及强制性条文大纲
政策法规及强制性条文大纲内容
政策法规部份
建筑法
1.掌握从事建筑活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4条)
答: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熟悉工程总承包的含义及我国目前常用的总承包方式
答: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一并发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的一项或几项发给一个总承包单位。
但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几个分包单位。
我国目前常有的总承包方式有:
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总承包,以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总承包。
3.掌握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答:
1、建筑单位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单位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总承包。
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当联合承包各方资质等级不一样时,按资质低的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5、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
6、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工程分包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完成,不得分包。
8、
4.掌握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
答: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完成,不得分包。
5.熟悉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答:
(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2)建筑施工可能对毗邻的建筑物、购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的措施。
(4)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的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6.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答: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确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2、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3、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不符合相关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4、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图纸、文件,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
要通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书在通知施工单位。
6、工程监理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7、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8、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9、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都其他利害关系。
10、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任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是不按规定检查。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一气,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
。
。
7.了解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答:
1、已经取得该工程用地的批准
2、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的进度满足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6、具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7、工程所需资金已解决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投入的基本要求
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给以保证,并对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2、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
答: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如下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熟悉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答: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少其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伤亡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平、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到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前款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进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
。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9)①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②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④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⑤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的四种方式
答: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 进入被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纠正或限期改正。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了解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答: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掌握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的措施
答:
①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并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7、掌握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的要求
答: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了解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答: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如下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①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②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③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⑤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⑦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⑧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⑩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⑾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掌握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答: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三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掌握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答: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掌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答: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掌握质量事故发生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限规定
答: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6、熟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答:
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招标投标法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掌握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答:
①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②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③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④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⑤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答: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如下:
(1)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范围包括: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2)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
范围包括:
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 体育、旅游等项目
4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
范围包括:
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
范围包括:
1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
范围包括: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外国政府及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本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次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熟悉投标保证金及有效期的规定
答: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①银行保函、②保兑支票、③银行汇票或④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5、熟悉投标担保的形式
答:
投标担保的形式主要有:
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书或现金支票。
第一类是投标担保,它的作用是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主要有:
交付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银行保函、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书。
第二类是履约担保,它的目的是为了使承包人能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要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担保有三种形式:
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保留金。
第三类是预付款担保,作用是为了保证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能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
主要形式有:
银行保函、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抵押等。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1、掌握超时和节假日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规定
答:
安排劳动者超时和节假日工作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掌握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熟悉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况
答: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 退休
2 患病
3 因工伤残或者串职业病
4 失业
5 生育
4、掌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熟悉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6、掌握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
答:
有下列情况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掌握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了解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答: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
1、掌握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的要件需符合下例规定。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掌握无效合同的类型
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熟悉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答: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了解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答: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掌握构成不可抗力所需具备的条件
6、答:
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熟悉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答:
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
台风、洪水、冰雹、地震等;政府行为,如:
征收、征用、干预等;社会异常事件,如:
罢工、骚乱等。
三大类。
8、掌握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方式
答:
施工合同主要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难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4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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