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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口发35号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湘人口发〔2010〕35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
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学习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参考。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学习宣传提纲
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O09]3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2010年7月22日,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等6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南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湘人口发[2010]2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标志着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正式建立,并有步骤地执行。
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宣传提纲。
一、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出台的背景
为提高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我省制定了由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奖励政策。
从1990年1月1日起我省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以后两次《条例》修改,都沿袭了此规定。
但是随着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03年起,我省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无法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
为此,群众上访不断,已成为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O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条例》。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从2O05年开始,先后三次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并成立了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等部门组成的专题调研小组。
在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广泛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有益经验、反复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富民强省’’,大力推进“一化三基”,实现了“弯道超车”。
但是,人口较多、底子相对薄弱、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仍是我省的基本省情。
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需要进一步凝心聚力,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这一惠民利民政策将激发全省广大群众拥护党和政府,支持人口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城镇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推动富民强省、构建和谐湖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政府形象的需要。
2003年以后,由于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给独生子女父母增发5%退休金的法定奖励在几年时间里大多数无法兑现,群众意见较大。
根据2O0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条例》规定,省政府于2O09年10月出台了《奖励办法》,但由于资金需求量较大、历史遗留问题复杂、涉及部门多、对经费支出渠道意见不一致等原因,奖励政策一时难以到位,群众怨言颇多。
因此,切实贯彻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但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还将大大增强各级政府的公信力,树立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三)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切实改善民生的需要。
近些年来,我们先后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制度和出生缺陷免费干预制度等利益导向政策,并连续5年纳入省政府年度为民所办实事之一。
但同样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大部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奖励。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不但扩大了奖励范围,统一了奖励标准,明确了发放主体,还实现了身份、年龄、金额的公平。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覆盖城乡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是一项切实改善民生的德政之举。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奖励办法》规定,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确保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标准。
按全省统一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建立并落实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发放程序、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健全机制,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柑关政策和措施。
4.政府主导,部门负责。
在各级政府领导卞,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主要解决两类问题:
一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即对2003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兑现奖励政策;二是建立新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即从2009年1O月22日起,对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达到规定年龄时,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一)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奖励金原则上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当年发放,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2003年1月1日以来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对象,应予以补发。
具体的补发对象是指2003年1月1日到2009年10月21日止,企业职工退休时应该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的对象;以及2009年1O月22日至奖励制度实施前,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对象。
符合补发条件的对象死亡的,一并给予补发。
(二)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1.对象界定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②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③职工在20O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O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20O3年1月1日,是我省企业养老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届满之日,如果当地的过渡期截止时间晚于2003年1月1日,则按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养老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届满之日计算。
下列情形视为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
①《奖励办法》实施前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②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领取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达到5OO0元的。
2.奖励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奖励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足500O元的(不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原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不足5000元的,按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3.奖励经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委托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代理发放机构,打卡直接发放到人。
2OO3年1月1日至《奖励办法》实施前,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改制、转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发放;企业已改制、转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未重组的,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由户籍地落实奖励。
4.申请程序
①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和本人一寸近照两张,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奖励办法》施行前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②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和本人一寸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属单位职工的,还需提交本人《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包括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本人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
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实行普惠制。
主要是指奖励范围。
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都对国家作出了贡献,都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没有稳定收入、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属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实行了计划生育,在奖励待遇上理应一视同仁。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扩大了原奖励范围,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工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并列入,这样,城镇所有独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奖励待遇,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也可以享受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所有为国家做出贡献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都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普惠制。
(二)公平公正。
主要是指奖励标准。
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不论其身份、职业差异和职务高低,对国家所作的贡献都是一样的,享受的奖励也应当一致。
原来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标准以本人退休金为计算基数,虽然比例相同,但是导致了职务高、工资高的独生子女父母所获得的奖励要大大多于职务低、工资低的独生子女父母,有的甚至相差若干倍,明显不公平。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统一了奖励标准,这样,现在不管是何种身份、职业和职务,只要是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年老时都能享受相同的奖励,体现了公平公正。
(三)公开透明。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行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发放程序、监督管理全部公开,建立并落实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特别是对情况相对复杂的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共需进行三轮张榜公示,全部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才能最终确认。
这些规定确保了政策执行的公开透明。
六、统筹兼顾,大力推进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推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
各级各部门对存在的困难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予以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动过问,协调解决经费筹措等重大问题。
各级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人员,精心谋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通力协作,落实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任务,执行情况要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象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管理、奖励金发放: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奖励对象退休情况核实工作,将退休职工相关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资源共享;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督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奖励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备案;税务部门负责将奖励资金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并在税前列支;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三)强化培训,保证效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层层负责’’的原则,采取省培训到市州、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培训到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培训到居(村)委会的办法,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各级培训要以《奖励办法》和《试点工作方案》等为重点内容,以党员干部、各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特别是要重点培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计生专(兼)干。
通过层层培训,使各级党员干部、各单位负责人了解《奖励办法》和《试点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使广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掌握《奖励办法》和《试点工作方案》的内容、程序和操作方法,以保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正确实施。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奖励办法》和《试点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为依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奖励制度的宣传口径,采取新闻宣传、召开会议、巡回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推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等,大力表彰响应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进一步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
(五)总结经验,有序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对申请、公示、审批、备案、发放等程序的时间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配套措施,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在全省范围内。
全面推开。
七、宣传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标语
1.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2.大力推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3.惠民政策谱新篇,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受奖励
4.昔日实行计划生育作贡献,今日一次性奖励5000元
5.实行计划生育同事同奖,彰显社会公平公正
6.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7.一次性奖励5000元,干部职工居民一个样
8.计划生育利国利民利家,奖励制度惠你惠我惠他
9.婚育新风拂大地,奖励政策暖民心
1O.实施奖励制度,构建和谐计生
主题词:
计划生育奖励宣传提纲通知
抄送:
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201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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