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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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修订
玉州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台风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管理能力,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总《关于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编写导则》《玉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玉林市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玉州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程编制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二、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避、抢、救”相结合。
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台风灾害包括由台风引发的强风、巨浪、风暴潮和洪涝等造成的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防御台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玉州区人民政府设立玉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区防御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防御台风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
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
指挥长:
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
由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协管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担任。
成员:
由区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经贸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粮食局,市国土资源玉州分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库移民局、供销联社、水利工程管理站、防汛办公室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电话:
2825912,传真:
2835512。
指挥部设立6个专门工作组:
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抢险组,负责执行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具体任务。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职责
传达贯彻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防风防汛工作的指示;负责发布全市因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的汛情公告;根据风情汛情变化研究防风防汛及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组织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对防风防汛工作的指示、命令;负责发布全区因台风引发的洪涝灾害的汛情公告;根据风情汛情变化研究制定防风防汛及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组织灾民转移安置、灾民救助,以及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2.2.2防汛办职责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包括:
收集上报风、雨、汛、灾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召开防台风会商建议;制定防风应急对策方案;传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实施;与灾区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全区防风救灾等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预备役民兵开展防风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联系驻玉部队支援地方防风抢险救灾。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灾区地方政府组织群众转移;负责灾民安置点及灾区社会治安管理;负责防风抢险救灾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
发改部门负责防台风项目、水利水毁修复和其他灾后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或上报。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本级防汛专项工作经费、防汛应急预备金和水毁修复资金;及时划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水利工程抗洪抢险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制订重要江河、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工程汛前、汛中、汛后安全检查。
住建部门配合市住建委指导辖区(城区管理范围)建设业主做好高层建筑、临时建筑、民用设施、户外广告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和做好排水、排涝网络规划与建设,确保汛期排水、排涝管道的畅通;如发生居民区内涝,则负责抽水排涝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点的监控、预防和预警,组织指导地质应急处置,协调解决防汛抢险临时取土和用地问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灾区灾情与救助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评定和发布,发生重大灾情时向有关涉灾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灾区伤员病员医疗救护、公共场所消毒、疫情防控等;加强灾区饮用水源卫生监督,防控疫病发生和流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辖公路、水上交通的防风防汛安全工作,以及防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期间所需的运输车辆、舟船的组织和调度,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运送及时。
供销部门负责编织袋等抗洪抢险物资的组织或储备,以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供应。
粮食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调拨和供应,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风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防灾避灾措施,加强对学校师生进行防风防汛安全教育,及时传达预报预警信息,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防风防汛安全工作。
负责收集统计上报农业因台风受灾情况;组织和指导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和农作物疫病虫防治工作。
水产畜牧部门负责水产畜牧养殖业的防风安全工作,及时传达灾害性气象和汛情预警信息,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和指导灾后养殖业生产恢复工作。
驻玉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官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防风防洪抢险救灾。
宣传部门正确把握防风抗洪抢险救灾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传媒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成员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相应的防汛安全工作,以及完成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的抢险救灾任务。
2.2.4工作组职责
监测组:
由水利、国土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水利部门负责江河、水库水利工程的监测和评估;
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和评估。
并提出防风抗洪抢险救灾措施方案。
信息组:
由水文、气象、水利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以及工程险情等各种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为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转移组:
由公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协助灾区地方政府组织群众转移;
负责灾民安置点及灾区社会治安管理;
负责防风抗洪抢险救灾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
调度组:
由交通运输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抢险救灾用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组织调度;
负责各种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运输;
负责灾区抢险救灾交通道路的通畅保障。
保障组:
由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
负责安置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负责灾情统计、核实和上报;
负责救灾物资的分配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
负责灾区伤员病员医疗救护;
负责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消毒、疫病防控、卫生防疫等。
抢险组:
由武装部预备役民兵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灾区江河、水库、山塘等应急抗洪抢险。
3.预防、监测和预警
3.1预防
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各级各部门要提前做好防御台风准备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分工;二是落实防汛值班人员和经费,保障防汛日常工作正常运转;三是修订完善各类防汛应急预案,确保防汛指挥调度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四是充实防汛抢险“人财物”,夯实防灾基础;五是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强化通信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六是建立和完善防汛值班制度,明确值班纪律和工作要求;七是落实水库巡查值守制度,确保有汛及时报,有险及时抢;八是推进水库堤防闸坝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九是开展防汛备汛工作督查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3.2监测
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并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情雨情预警。
3.3预警
气象部门根据会商结果确定热带气旋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发出台风预警。
台风预警等级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由低到高划分为4级即Ⅳ、Ⅲ、Ⅱ、Ⅰ,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蓝色预警:
未来24小时内我市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黄色预警:
未来24小时内我市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橙色预警:
未来12小时内我市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红色预警:
未来6小时内我市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响应等级划分
按按台风影响的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2响应启动程序
接到预警预报信息,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认已经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即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指挥长批准,由指挥部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主任或水利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副指挥长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领导签发启动令。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报请指挥长批准并签发启动令。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长或区长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签发启动令。
4.2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4.2.1.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未来24小时内我区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4.2.1.2响应行动
一、指挥部:
由防汛办主任或水利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作好工作部署。
二、防汛办:
增加值班力量,由水利局领导带班值守;加强应急信息管理和处置,确保防汛信息、通令及时准确的上传下达;及时掌握风、雨、水、工、灾情和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服务;跟踪了解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督促镇(街道)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通知水库管理单位加强巡查值守、防汛抢险队待命,做好防汛物资调运准备;按照重大汛情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定期不定期向指挥部领导、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成员单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安排领导带班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相关防御工作。
四、各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增加值班力量,安排领导带班值班,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防御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先期做好应急处置,并按照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向上级申请支援。
4.2.2
级应急响应
4.2.2.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未来24小时内我区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2.2.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行动:
一、指挥部:
由副指挥长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领导签发启动令。
分析防台风形势,提出防御重点并发出紧急通知;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台风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二、防汛办:
由指挥部成员中水利局领导带班值守;加强防台风信息的收集、处置和汇报工作,全面掌握风、雨、水、工、灾情况;及时转发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收集各镇(街道)的风情汛情灾情动态情况;做好调运抢险物资、派出防汛民兵抢险队支援抢险救灾准备。
三、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督促和落实各项防御工作。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库、江河堤防的巡查监测,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国土部门要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控,配合当地政府适时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区群众;教育部门及时向学校师生传达台风预警信息,通知受影响地区学校适时停课。
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做好相关防御工作。
四、各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启动预案,台风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防风抢险救灾,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申请上级提供援助。
4.2.3
级应急响应
4.2.3.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未来12小时内我区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2.3.2响应行动
在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一、指挥部:
由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指挥长批准并签发启动令。
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督促和指导防风工作;必要时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或联络员集中在指挥中心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联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情况严重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工作部署。
二、防汛办:
副指挥长坐镇市防汛办值守指挥。
及时将抢险救灾信息通报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地区;加强对重点灾区的实时调度;视情况调运抢险物资、派出防汛抢险队支援地方抢险;按照重大灾情报告制度,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及上级防汛部门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三、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防台应急响应机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参与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人武部门及时调派抢险队伍参与抢险;交通部门组织车船做好物资调运准备;水利部门加强水库水利防洪工程巡查监测力度,做好抢险准备;国土部门加大对地灾点的防控力度,必要时提请强制转移安全无保障人员;住建部门加强对建筑、高架设施、户外广告的巡查防控,加强城市内涝居民点的排涝工作;教育部门通知受影响地区学校停课;卫生计生部门应急医疗队要做好灾区医疗救护工作;民政部门安排好转移安置点群众基本生活,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公安部门配合地方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持社会治安,并对救灾重要路段实施交通管制;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防台风救灾工作。
四、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力物力,全力开展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密切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联系,按照重大灾情汇报制度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必要时提请上级提供紧急援助。
4.2.4
级应急响应
4.2.4.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未来6小时内我区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4.2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一、区政府:
由指挥长或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签发启动令。
由政府组织召开防台风救灾紧急动员会,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依法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台风时期;区政府派出督导组赴一线加强抢险救灾工作指导;视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情公告。
二、指挥部:
指挥长坐镇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值守指挥,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联合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防风抢险救灾工作;提请区人民政府组成防风抢险救灾现场指挥工作组,由区领导担任组长,率队深入灾区现场指导和协助当地做好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三、防汛办:
密切监视风、雨、水、灾等情况的发展变化,督促各镇(街道)防汛机构加强应对;跟踪掌握重大灾情险情的发展动态,迅速调遣防汛抢险队和抢险物资赶往重点区域增援;如情况紧急,可依法征用社会资源投入抢险救灾;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并提出支援申请。
四、成员单位:
公安、人武、水利、民政、卫生、住建、农业等部门上下总动员,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全力以赴投入防风抢险救灾。
其它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迅速派出应急工作队伍进驻灾区一线,协助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五、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台风时期;迅速转移安置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力量开展防风救灾,努力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3响应终止
台风登陆后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辖区造成较大影响,防汛办及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遵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经指挥部有关领导同意后,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险队伍保障
5.1.1抢险队伍组成
防台风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武装力量和专业抢险队伍。
群众抢险队伍:
由当地镇(街道)、村干部民兵和群众组成。
武装力量:
由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官兵组成,主要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专业抢险队伍:
由水利部门组建具有专业工具设备和专业特长的防汛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5.1.2抢险队伍调度
群众抢险队伍调动:
由当地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调度。
武装力量调动:
由区人民政府向市级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或由人武部按有关规定联系。
紧急情况下,当地驻军或武警可边行动边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专业抢险队伍调动:
由区防汛指挥部调度。
5.2抢险物资保障
5.2.1物资储备
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应按上级防汛部门要求储备抢险物资。
区指挥成员单位以及受台风威胁的其它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储备救灾物资。
区防汛指挥部按上级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灾害地区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
5.2.2物资调拨和补充
区本级防汛物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
镇(街道)防汛物资由本级指挥部直接调用。
区本级防汛物资补充,由区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
镇(街道)防汛物资补充,由本级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按“先调用后结算”原则进行补偿。
5.3资金保障
防台风救灾所需各项经费,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申报、筹措和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划拨和分发,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动员社会公众进行救灾捐赠和援助活动,及时将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4技术保障
5.4.1指挥系统
指挥部依托玉州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平台运行维护,确保与上级防汛部门互联互通,提高防台风调度指挥决策水平。
5.4.2技术支持
水利和国土部门,以及其他参与抢险的成员单位,要组建以技术骨干为主体的专家组,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参与防台风抢险救灾。
5.5转移安置保障
5.5.1转移组织
灾民转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工作负总责,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人员转移工作;村(社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按照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5.5.2安置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固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告。
临时避难场所: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转移工具和生活保障:
如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当地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具体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民政部门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
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
强制转移:
在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组织转移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实施强制转移。
纪律要求:
组织转移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落实好被转移群众的纪律管制措施,被转移群众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如有违者应及时劝阻。
5.6培训演练、科普宣教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可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举办或派员指导有关单位进行防汛防风安全培训。
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防汛防风抢险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险情类型,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宣教: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利用各种媒体或板报设点加强防汛防风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助和重建
台风灾害影响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灾后救助和恢复生产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住建部门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重建家园。
6.2抢险物资补充
防风抢险消耗的物资,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和常规储备标准,应在灾后或当年及时补充到位。
征用的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补偿。
6.3损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重点损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
6.4保险与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应对本次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
7.责任追究
在防台风抢险救灾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和不服从区防汛指挥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迟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指挥部命令,不及时履行抢险救灾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五、对抢险救灾工作不力,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影响较大的。
8.附则
8.1名词解释
台风灾害:
由台风引发的强风、巨浪、风暴潮和洪涝等造成的灾害。
热带气旋:
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习惯上称为台风。
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
以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
6级~7级(风速17.1m/s)为热带低压,8级~9级(风速17.2m/s~24.4m/s)为热带风暴,10级~11级(风速24.5m/s~32.6m/s)为强热带风暴,12级~13级(风速41.4m/s)为台风,14级~15级(风速41.5m/s~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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