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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知识分享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和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由于事故的原因不同,所以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而学校或幼儿园只有在责任事故中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当比例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况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这是作为家长、幼儿园、教师都不愿意看到的。
曾看到过一份有关方面的调查,3-6负儿童在幼儿园意外伤害发生率为46.10%,男童意外伤害发生率(54.5%)明显高于女童(36.39%)。
伤害类型前几位依次是碰伤、摔伤或扭伤、锐器刺伤或切割伤、坠落伤、烧烫伤。
如何处理意外伤害事故?
怎样才能将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小而又不影响孩子的发展?
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及途径
幼儿园作为保育教育的机构,其保教工作面对的是活生生的孩子,保教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尽管是恪尽职守,难免还会出现一些令人痛心的幼儿意外事故。
现在的幼儿家长普遍有了维权意识,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及幼儿的权益。
然而,由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点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在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往往不经意间扩大了自己权益范围,不切实际地或超限度地向幼儿园提出索赔要求。
这为家园双万处理幼儿意外伤害事故增加了难度。
幼儿园也因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而深感困惑。
因此,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家园双方的权益尤为重要。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过程中的两个焦点和一个误区
1.两个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在执行过程申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
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
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
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 "我们没有过错"。
2.一个误区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
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
一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0元。
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
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二,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而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
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第三,这种 "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未成年人,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
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埋,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都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是一种误解。
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那么,幼儿园应依法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
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因此,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
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可见,基于保教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是不同的,职责范围也是不相同的。
2."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那么,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依哪种原则来归责呢?
这与是否监护人有什么关系呢?
(1)"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即 "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
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承担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 "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你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这种责任会因为监护人尽到了责任而减轻,但决不能免除责任。
因此,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3.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依据。
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事故。
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渎职造成的事故。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事故,幼儿园发生此类事故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
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即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是不能避兔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的,它具有客观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
此类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将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申,能够预见幼儿某些行为存在危险却没有及时纠正或引导,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将根据教师自身过错的大小由幼儿园来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及策略
事实上,当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发生时,无论幼儿园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幼儿进行及时救助、最好的医疗,同时赠送营养品促进孩子痊愈并抚慰家长。
即便是在幼儿园无过错的情况下,既不向受伤幼儿家长表白自己无过错,出也不追究造成伤害的幼儿监护人的责任。
然而,遗憾的是受伤害幼儿家长大多提出高额索赔,如幼儿脸部被抓伤,以医生不能断定今后是否会留下疤痕为由提出高额美容费;幼儿受伤缝针治疗,向幼儿园索赔幼儿的精神损失费、父母的精神损失费、祖父母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奖金等;甚至还会提出一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补偿性的要求。
此类家长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者。
幼儿园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确处理好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好家园关系。
1.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
如需缝针治疗,应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条件的医院,美容针将不会在愈后留下疤痕。
如果伤害是另外一名幼儿造成。
则应细心抚慰这名幼儿,以兔其受到惊吓。
2.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敌的合理途径。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
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
家园通过协商万式解决;。
幻双方自愿,可以毛面请求宝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3.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有这样一个案例:
幼儿园中班于上午 9点进入操场,在操场边缘的绿草坪上捡拾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梧桐花。
5岁幼儿李亮正在石桌上摆弄着捡来的梧桐花,一个小班也开始分两组各由一位教师带领进入操场。
当3岁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组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已进入草坪时便跑了过去,途中不小心将李亮碰倒。
李亮倒在石凳上,被医院诊断为唇颂面软组织撕裂伤,缝合9针,并将两颗松动的乳牙拔掉。
当时操场只有这两个班幼儿活动,秩序井然,教师忠于职守,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不是由教师的疏漏引起。
家长的态度是:
(1)幼儿园是监护人(即便不是监护人出有临时监护责任)应负全责;
(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事故;(3)缝了9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
此事家园双万分歧较太,且家长索赔数额又高。
为达成协议,家长提起诉讼,提出5000元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法官向园方提问:
郭涵小朋友跑,老师制止了吗?
园方的态度是: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李亮受伤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出改变不了事故的性质,因为我们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
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
(3)李亮缝9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认定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或疏漏。
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
(4)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中必要的活动。
郭涵的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儿有的或蹲或走捡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摆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险性。
老师不去制止是没有错的;郭涵在跑动过程中无意将李亮碰到,这是老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兔的。
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长支付770元,幼儿园支付330元。
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在另外一起幼儿意外伤害案中,原告起诉书指控幼儿园"断然否认幼儿园有任责,并不保证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被告方在庭审答辩中郑重而诚恳地说:
"尊敬的原告,你是把孩子送到了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集体机构中来的,不是雇请家庭教师一对一地施教。
在集体教育机构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无论是本被告还是幼儿园的主办单位,都不能向家长承诺和保证幼儿不发生意外伤害;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
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个发展是过错推定,即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行为人所至,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已对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证明自己对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承担侵权行为。
因此作为被告方的幼儿园首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详细阐述事发经过,用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是不能避兔、不能克服、不能预料性的,同时还要阐述幼儿园的工作性质、任务及教师的工作职责,这将有助于办案人员客观分析案情事实。
其次,本着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幼儿园已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请原告方用事实证明幼儿园过错何在。
古罗马法典中有句名言:
“善良与公正是法的艺术”。
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中我们应首先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努力与幼儿的监护人达成情与法的和谐统一。
自觉履行对幼儿的法律义务,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用我们强烈的爱心和高度责任感来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
只有我们问心无愧,才能在解决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依据,理智地解决家园分歧构建和谐友好的家园关系。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列举712种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从中可以看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如课间休息时,有4个小孩在做游戏,其中一个小孩不慎摔伤,另外三个小孩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学校地板过滑,学校对学生疏于安全教育,则应当承担对学生保护不当的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通过购买保险释放事故风险
究竟谁该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买单呢?
有关专家指出,最好的途径是购买保险,通过购买保险将事故风险释放给保险公司。
目前,针对学生伤害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校园责任险。
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
其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学生自己购买,保险期限为一年,不管在何地发生意外伤害(自杀等除外),均可获得赔付。
校园责任险一般由学校购买,是学生在校园里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一种赔付手段,目前仅限于校内或由学校安排的课外活动等,并且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
但许多学校资金不足,无力购买。
在国内,上海市政府巳率先以政府名义为所有中小学校购买了校园责任险。
太连市政府紧跟其后饱给学校购买了这一险种。
西安市莲湖区饱走在前列,给学生办理了校园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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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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