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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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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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精品
章节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共分十章,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道路工程”;第三章“桥涵工程”;第四章“隧道工程”;第五章“给水工程”;第六章“排水工程”;第七章“燃气工程”;第八章“钢筋工程”;第九章“拆除工程”;第十章“措施项目”。
二、《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的市政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大中修工程、背街小巷提质改造执行本标准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四、本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实际采用的机械规格和本标准不一致时,除章节说明中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做调整。
五、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并适当参考了其他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标准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项目内。
4.组合钢模板的回库维修费应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按单位工程材料费的比例另行计取:
各单位工程计取比例如下表: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计算基础
材料费
材料费
材料费
材料费
(不含主材)
材料费
材料费
(不含主材)
费率(%)
1.5
1.5
1.5
0.75
1.5
0.75
6.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自来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可以调整。
八、本标准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九、本标准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如需要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十、本标准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内。
十一、本标准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上册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章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支撑工程。
二、本章的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GYD—301—1999);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5年);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4.《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5.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6.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7.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定额及有关资料。
三、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节内容适用于各市政专业工程。
二、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机械乘以系数1.20。
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支撑下挖土。
三、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坚土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
四、石方爆破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防水和覆盖材料未在内。
采用火雷管可以换算,雷管数量不变,扣除胶质导线用量,增加导火索用量,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抛掷和定向爆破另行处理。
打眼爆破若要达到石料粒径要求,则增加的费用另计。
五、本章不包括现场障碍物清理,障碍物清理费用另行计算。
弃土、石方的场地占用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土、石方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二、土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计算,修建机械上下坡的便道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
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允许超挖量。
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
松、次坚石20cm,普坚石15cm;沟、坑底部不计超挖量。
三、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斜面积计算,运土应另行计算。
四、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沟槽土方量的2.5%计算,管沟回填土
应扣除管径在200mm以上的管道、基础、垫层和各种构筑物所占的体积。
放坡系数
土壤类别
放坡起点深度(m)
机械开挖
人工开挖
坑内作业
坑上作业
普通土
1.20
1∶0.33
1∶0.75
1∶0.50
坚土
1.50
1∶0.25
1∶0.67
1∶0.33
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单位:
cm
管道结构宽(cm)
混凝土管道基础90°
混凝土管道基础>90°
金属管道
塑料管道
构筑物
无防潮层
有防潮层
50以内
40
40
30
20
30
60
100以内
50
50
40
30
250以内
60
50
40
30
挖土交接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
如在同一断面内遇有数类土壤,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占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管道结构宽:
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0cm。
六、土石方运距应以挖土重心至填土重心或弃土重心最近距离计算,挖土重心、填土重心、弃土重心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1.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推土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斜道运距按斜道长度乘以如下系数:
项目
推土机、铲运机
人力及人力车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15以上
系数
1.75
2
2.25
2.5
5
2.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3.拖式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七、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底面积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
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
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九、挖掘机挖装沟槽基坑土石方,深度大于4.5m时,乘以系数1.15。
十、土壤及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年版)定义划分。
第二节 打拔工具桩
说明
一、本节适用于市政各专业的打、拔工具桩。
二、本节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
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
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三、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按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四、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五、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项目中。
六、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5。
七、打拔桩架90°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八、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圆木桩;按设计桩长L(检尺长)和圆木桩小头径D(检尺径)查原木材积计算表计算圆木桩体积。
二、钢板桩:
以t为单位计算。
三、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除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第三节 支撑工程
说明
一、本节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的支撑。
二、疏挡土板项目的挡土板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三、挡土板按横板竖撑计算,如采用竖板横撑时,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0。
四、挡土板支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支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支撑宽度为4.1m以内。
如槽坑宽度超过4.1m时,其两侧均按一侧支挡土板考虑。
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工日数乘以系数1.33,除挡土板外,其他材料乘以系数2.0。
五、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土板,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六、钢桩挡土板中的槽钢桩按设计以t为单位,按第二节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执行。
七、如采用井字支撑时,按疏撑乘以系数0.61。
工程量计算规则
支撑工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支撑面积m2计算。
第二章道路工程
章说明
一、本章包括路床(槽)整形、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侧缘石、挡墙、护坡及其他。
二、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GYD—301—1999);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3.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4.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基础资料;
6.已被广泛采用的市政工程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和已被检验确定成熟的资料。
三、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按第六章“排水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四、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路床(槽)整形
说明
一、本节包括挖路槽土方、路床(槽)整形、路基盲沟、弹软土处理、铺筑垫层料。
二、路床(槽)整形项目的内容,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整平路床,使之形成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并应经压路机碾压密实。
三、滤管盲沟中不含滤管外滤层材料。
四、粉喷桩直径取定50cm。
工程量计算规则
路床(槽)碾压宽度按设计宽度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按车行道每侧加15cm计算。
第二节 道路基层
说明
一、本节包括各种级配的多合土基层及碎(砾)石、块石底层。
二、多合土基层养生,养生期按7d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多合土养生项目内。
三、各种材料的底基层材料消耗中已包括水的使用量。
四、多合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本标准不符时,配比材料消耗量可以调整,但人工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不得调整。
五、多合土基层中的石灰均为生石灰的消耗量,土为松方用量。
六、本节中“每增减”子目中压路机台班,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
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压路机台班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路基宽度按设计车行道宽度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每侧加15cm加宽值。
二、石灰土、泥结层、石灰类基层养生面积按基层顶层面积计算,水稳类基层分层计算。
三、道路基层计算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的面积。
四、道路工程的侧缘(平)石、树池等项目以延米计算,包括各转弯处的弧形长度。
第三节 道路面层
说明
一、本节包括简易路面、沥青表面处治、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水泥混凝土路面。
二、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考虑了前台的运输工具及有筋无筋等不同情况。
施工中无论有筋无筋及出料机具如何均不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及其他类型路面工程量以设计长度乘以设计宽计算(包括转弯面积),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
但带平石的面层应扣除平石面积。
二、伸缩缝为缝的断面积,即设计缝长×设计路面厚(或锯缝深度),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人行道侧缘石
说明
一、本节包括人行道板、侧平石、花砖安砌。
二、本节所采用的人行道板、侧平石、花砖等砌料及垫层,如与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人行道板、异型彩色花砖安砌面积按实铺面积计算,侧平石及树池石按延长米计算。
二、标线以实际宽度乘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第五节 挡墙护岸工程
说明
一、本节适用于市政道路的护坡和挡土墙工程。
二、土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的土类和边沟两侧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所需的人工。
三、喷锚护坡执行土建工程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护底、护坡以不同厚度按m3计算。
二、挡土墙按设计断面以m3计算。
三、浆砌台阶以设计断面的实砌体积计算。
四、砂石滤沟按设计尺寸以m3计算。
五、勾缝按实际勾缝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桥涵工程
章说明
一、本章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二、本章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涵洞工程。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GYD—303—1999);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章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
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
3.本章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4.本章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应另行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打桩工程
说明
一、本节内容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打钢管桩、送桩、接桩等项目。
二、本节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
三、本节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四、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砾)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五、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六、打板桩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七、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均未包括运桩。
八、送桩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九、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以吨计算,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第二节 钻孔灌注桩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埋设护筒,人工挖孔、回旋钻机、冲击钻机三种成孔方式以及灌注混凝土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桥涵工程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
三、钻孔土质划分:
1.土类:
包括砂土、粘土、砾石含量≤25%的土类。
2.砾石:
包括各种砂砾、卵石、砾石含量>25%的土类。
3.松石、次坚石:
见第一章第一节说明。
四、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调整消耗量。
桩径(mm)
800
1000
1200
1500
2000
每米护筒重量(kg/m)
155.06
184.87
285.93
345.09
554.6
五、灌注桩混凝土均考虑混凝土水下施工,在工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土。
标准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六、本节项目中未包括:
钻机场外运输、截除余桩,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七、本节不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八、泥浆制作按普通泥浆考虑,若需采用膨润土,可作相应调整。
九、本节未包括泥浆池制作、拆除,发生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乘以设计断面积以m3计算。
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按总孔深执行。
二、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
三、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横断面面积计算。
四、灌注桩工作平台按本册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五、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纸计算,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六、钻孔灌注桩需使用预埋铁件时,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七、泥浆外运工程量按钻孔桩体积计算。
第四章隧道工程
章说明
本章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不适应于城市轨道交通。
一、本章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隧道工程(GYD—304—1999);
2.《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4.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5.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
二、本章岩石分类标准是按2008清单计价规范划分,如设计图纸按《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分级时,软质岩、较硬岩、坚硬岩分别执行定额中的松石、次坚石、普坚石子目。
三、隧道掘进下井津贴,可根据用工数量和劳动保护标准,计算下井特殊津贴费。
四、岩石隧道硐内其他工程,采用其他章或建筑工程消耗量相应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五、隧道内装饰工程套用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
其人工、机械乘以1.2系数。
六、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隧道开挖与出渣
说明
一、本节的岩石分类,详见第一章“土石方工程”中“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二、平硐全断面开挖10m2以内最小断面积不得小于6m2,斜井、竖井全断面开挖10m2以内的最小断面不得小于5m2;如果实际施工中,小于上述规定时应另外处理;平洞全断面开挖>150m2,斜井全断面开挖的断面>20m2,竖井全断面开挖断面>25m2时,另行计算。
三、平硐全断面开挖的坡度在5°以内;斜井全断面开挖的坡度在15°~30°范围内。
平硐开挖与出渣,适用于独头开挖和出渣长度在800m内的隧道。
斜井和竖井开挖与出渣,适用于长度50m内的隧道。
硐内地沟开挖,只适用于硐内独立开挖的地沟,非独立开挖地沟不得执行本节项目。
四、开挖均按光面爆破制定,如采用一般爆破开挖时,应乘以系数0.935。
五、平硐各断面开挖的施工方法,斜井的上行和下行开挖,竖井的正井和反井开挖,均已综合考虑,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得换算。
六、出渣项目,岩石类别已综合取定,石质不同时不予调整。
七、平硐出渣“人力、机械装渣,轻轨斗车运输”子目中,重车上坡,坡度在2.5%以内的工效降低因素已综合在内,实际在2.5%以内的不同坡度,不得换算。
八、斜井出渣是按向上出渣制定的,若采用向下出渣时,可执行本节项目,若从斜井底通过平硐出渣时,其平硐段的运输应执行相应的平硐出渣项目。
九、斜井和竖井出渣,均包括硐口外50m内的人工推斗车运输,若出硐口后运距超过50m,运输方式也与本运输方式相同时,超过部分可执行平硐出渣、轻轨斗车运输,每增加50m运距的项目;若出硐后,改变了运输方式,应执行相应的运输项目。
十、本节是按无地下水制定的(不含施工湿式作业积水),如果施工出现地下水时,积水的排水费和施工的防水措施费,另行计算。
十一、隧道施工出现塌方和溶洞时,由于塌方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塌方和溶洞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十二、隧道工程硐口的明槽开挖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的相应开挖项目。
十三、各开挖子目,是按电力起爆编制的,若采用火雷管导火索起爆时,可按如下规定换算:
电雷管换为火雷管,数量不变,将子目中的两种胶质线扣除,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隧道的平硐、斜井和竖井开挖与出渣工程量,按设计图开挖断面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
本标准光面爆破允许超挖量:
拱部为15cm,边墙为10cm,若采用一般爆破,其允许超挖量:
拱部为20cm,边墙为15cm。
暗挖土方不计超挖量。
二、隧道内地沟的开挖和出渣工程量,按设计断面尺寸,以m3计算,不得另行计算允许超挖量。
三、平硐出渣的运距,按装渣重心至卸渣重心的直线距离计算,若平硐的轴线为曲线时,硐内段的运距按相应的曲线长度计算。
四、斜井出渣的运距,按装渣重心至斜井口摘钩点的斜距离计算。
五、竖井的提升运距,按装渣重心至井口吊斗摘钩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第二节 支护
说明
一、小导管、大管棚的钢管和锚杆钢筋规格和实际不一致时,允许换算,其他不变。
二、注浆浆体材料配合比和实际不一致,可以换算。
三、格栅钢架和型钢钢架是按永久性支护编制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小导管、管棚、地表注浆孔按设计长度的延长米计算,注浆量按设计用量计算。
二、喷射混凝土按设计图示量计算,不另增加超挖、填平补齐量;初喷5cm为基本层,不足5cm按5cm计算。
每增5cm,如和实际厚度不同时,采用内插法调整。
若作为临时支护,按一个基本层计算。
三、各种锚杆均按设计长度以米计算,锚杆附件按铁件另行计算,喷射平台按实际搭作平台的最外主杆(或最外平杆)之间的水面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节 隧道内衬
说明
一、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边墙,拱部均考虑了施工操作平台,竖井采用的脚手架,已综合考虑在内,不另计算。
二、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边墙、拱部衬砌,已综合了先拱后墙、先墙后拱的衬砌比例,因素不同时,不另计算。
边墙如为弧形时,其弧形段每10m3衬砌体积按相应项目增加人工1.3工日。
三、料石砌拱部,不分拱跨大小和拱体厚度均执行本标准。
四、隧道内衬施工中,凡处理地震、涌水、流砂、坍塌等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做好签证和隐蔽验收手续,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另行计算。
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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