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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最新范本模板
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制度
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特制定《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事故调查。
2、接到事故发生信息或现场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等)向矿调度室汇报。
自发生事故30分钟内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事故单位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4、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书记及上级部门汇报。
5、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6、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再汇报的,则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7、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8、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职工一旦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发生工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发生工伤,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0、城郊煤矿事故汇报流程图(附后)。
二、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
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肺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
对伤情较重和危及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上井。
要求矿医院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
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向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在井下发生重大事故时,在集团公司调度室的指导下,组织专人安置伤员,抢救治疗。
三、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四、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
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
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劳资科,劳资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
不经劳资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五、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帐。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防治水、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及安检科提供事故报告,并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及安检科提供事故报告,并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4、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及安检科提供事故报告,并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六、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他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内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他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不能影响主体工程施工,施工前必须经过该队和调度室允许才能施工,否则出现事故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他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七、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重伤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重伤和二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交事故报告.发生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队进行调查分析.轻微伤由责任队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安监处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劳资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
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
安监处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
成员:
其他矿领导,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劳资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调度室组织,机电科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安监处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劳资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科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爆破事故及地面火灾调查组:
组长:
纪委书记
副组长:
安监处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检科、劳资科、企管科、供应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纪委书记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调度室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其它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队队长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事故后,轻伤和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组织追查.发生轻伤、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组织追查。
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作记录和考证)。
2、由劳资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政工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或摄影。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害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八、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三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九、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检科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帐和非伤亡事故台帐,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帐。
安检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帐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帐的内容。
十、处罚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
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4、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5、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元。
6、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7、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
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8、不经劳资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队长、书记各1000元。
十一、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据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归城郊煤矿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城矿安[2006]13号)
城郊煤矿事故汇报流程图
事故地点
10min内15min内
矿调度室
矿安检科
10min内24h内
事故报告
10min内4h内
值班矿长
运输队
矿医院
井口提升
相关矿领导
发生事故区队
科室值班人员
业务科室负责人
40min内到现场堪察
12(24)h内
伤情报告
30min内5min内5min内5min内30min内
矿长、书记
现场救护
公司调度室
救护队
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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