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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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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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工程安全事故、职业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环保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严格遵守。
一、管理目标
(一)安全目标
无人身伤害事故及行政处罚事件,无火灾、爆炸事故,无工程建设及生产、设备事故,无职业健康事故,无责任交通事故,无财产损失和安保事故。
确保现场整洁,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施工操作规范化、设备材料堆放定置化、场地划分模块化,力争实现项目“零事故目标”,争创安全环保文明样板。
(二)环保目标
无环境污染事故及行政处罚事件,无粉尘、有毒气体、噪音、辐射污染排放超标事件,无危险废弃物违法处理事件,无化学品泄漏或污染事件,无超标浪费能源和资源事件。
二、协议双方安全环保责任
双方对各自安全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作为双方施工合同的附属要件,本着“谁出事故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来划分双方安全环保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规模和人员具体情况,建立相适应的安全环保组织机构,指定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环保管理与协调工作。
甲方参与乙方安全环保措施的审核与实施监督。
乙方须将分包商纳入到自己的管理范围,使分包商的行为满足规定和本协议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甲方的有关参与行为,将不分摊或减免乙方的安全环保责任。
双方在经核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施工方案及其经施工中协议明确的责任各负其责,对“未尽事项”进行处置。
以上安全、环保等的责任均应在双方施工合同框架约束的基础上实现。
(一)甲方安全环保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组织或督促监理单位审查乙方项目安全环保组织和技术方案措施、职业健康防治措施、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法规要求和项目需求。
2.甲方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施工期间,乙方工程现场发生一例死亡事故,立即停工整顿,今后不得参与甲方的招投标活动。
3.甲方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确保乙方工程质量达标、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质量达标。
4.项目开工前,甲方组织或督促乙方,针对合同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项目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5.甲方建立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的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工程安全环保动态,督促、审查乙方制定保障安全环保施工的方案和措施。
安全例会每周组织召开一次,乙方不参加安全例会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安全例会应保留会议记录。
6.甲方组织或督促监理单位检查乙方安全施工、内业资料、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抽查施工人员安全环保知识掌握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安全作业规程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设备和施工机具安全装置情况;劳动和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项目开工后,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现场人员、设备设施、材料、环境和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包括: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甲方每周安全检查活动不少于1次。
促进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节能环保和防止污染工作。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危险化学品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得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的批准,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储存、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做到专库存放,登记、建档,设立管理责任人及管理制度等。
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及特性,做好危险化学品防火、防潮、防渗漏、防晒、防雷、通风等各项安全环保措施。
9.甲方对乙方实施工程监管管理,有权纠正和制止乙方不符合安全环保施工要求的行为,对乙方不符合安全环保的行为,要进行制止,并向乙方送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对于构成严重违章行为,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甚至可能导致安全环保事件发生,甲方应勒令无条件停止作业,直至问题或隐患排除,方可允许继续作业。
(二)乙方安全环保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工程施工安全环保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环保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环保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乙方必须按要求参加甲方、监理单位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按要求整改。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法律法规、承包合同、本协议及甲方有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环保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现场规定和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3.开工前,乙方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安全证书,在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备案,其中包括:
单位安全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电气工器具、专用仪器仪表和特种防护用品等定期检验报告。
有关资质证明应在开工前书面提交甲方现场审查、备案。
乙方提供的承包工程所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4.乙方应在工程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乙方应自觉加强内部安全环保管理、监督、检查、教育、整改和考核,确保安全环保费用的有效投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环保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件。
5.乙方应依法合规用工,加强协调管理,杜绝因劳资纠纷引起的社会安全事件。
6.乙方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工程要求,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有犯罪前科人员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和职业禁忌症人员。
7.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办理入场(厂)手续,作业前应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授权。
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擅自进入非授权场所,不得擅自开工。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理解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8.乙方必须编制施工安全环保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将交底内容和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的记录,一份存档,另一份送达甲方现场安全负责人备案。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人员不得施工现场作业。
9.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复杂、危险、专业性较强、风险较大的作业或危险区域作业制定的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方案、特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等,由甲方或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甲方或监理方的有关参与行为,将不分摊或减免乙方的责任。
对达到一定规模及以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国家、行业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应从其规定。
10.乙方全面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施工人员进场前,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甲方的入场(厂)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安全承诺书报甲方备案。
11.乙方工程用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12.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区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
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并自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自行加强日常培训和落实管理工作。
13.乙方必须评估并制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措施,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14.乙方进出甲方安保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甲方现场规定办理通行证件,并接受甲方现场保安人员的检查。
15.乙方应建立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工程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须书面报甲方同意备案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甲方将对乙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16.乙方特殊及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资格证),由乙方将操作人员上岗证(资格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监理审核后在甲方留存备案。
特殊工种、岗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保证100%。
17.工程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作业环境、施工区域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明乙方已确认作业环境、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各类工、用、机具必须经过质监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定期检验合格。
开工前乙方必须完成自查,并向甲方现场提交清单及自查结果。
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18.乙方应落实安全文明生产各项要求,安全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齐全,应在施工区域装设临时围栏(必要时实施封闭作业),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区域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与乙方施工无关的其它场所。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19.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超范围工作,不得随意碰触无关设备或改变状态,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20.乙方需使用水、电、气源,必须提出申请并执行甲方相关规定,不得私拉乱接。
乙方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安全用水、用电、用气。
21.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现场进行定置管理,做到“三不落地”(材料、工具、水和油不落地),保持地面整洁及自觉保护环境(如草地、树木、绿化带等),如有损坏要负责恢复、赔偿。
22.乙方负责采取措施,防止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污染物处置、排放必须依法合规且达标。
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
23.乙方应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工程项目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
24.乙方应组织人员开展周、月隐患排查,并及时将排查整改、整治情况报甲方、监理单位备案。
25.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其他不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时,乙方须首先救治伤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积极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同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视事故事件大小、类别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执行国家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6.项目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管理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合规并事前签订书面合同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要按甲方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分包商进行严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承接分包项目,严禁层层转包。
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方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
总承包单位须将分包方纳入到自己的管理范围,并对其安全环保管理过程和结果负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保证金
(一)甲方预留合同预估总价的5%作为乙方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二)安全生产保证金在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三)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单位安全处罚通知单后,没有按时缴纳违章罚款的,甲方将在工程款中按罚款数额双倍扣除。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害、设备安全、质量安全事故,无安全处罚,安全生产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四、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一)乙方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或施工机械设备30台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乙方施工人员在50人(含)-100人或施工机械设备30台(含)至60台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乙方施工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施工机械设备60台(含)以上的,应当按2%及以上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
(四)乙方为监理单位的,需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五、保险
乙方必须为其进入现场的全部施工人员办理覆盖整个工程期间的必要医疗、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并在甲方现场备案。
未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工伤保险不得替代意外伤害保险。
六、违约、违章及事故处理
(一)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乙方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延报、故意掩盖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的,取消其进入甲方施工现场的资格,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以下事故,按照下列相关要求执行处罚:
1.发生伤亡事故:
(1)每轻伤一人,处以罚款10万元;
(2)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50万元;
(3)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00万元。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执行当地政府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2.发生非伤亡事故:
发生非伤亡事故的,甲方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对乙方予以处罚。
(四)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上报;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上报。
(五)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配合进行事故调查,经事故调查后确认责任。
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六)双方对事故责任的结论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七)乙方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人员安全规程及措施落实经抽查不合格,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2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九)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5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乙方应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十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安全和技术主要负责人,按主合同有关擅自离场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十二)安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环保设施不齐备,被甲方或所在地区安全管理部门等上级管理部门停工整顿的,扣除工程款5万元/次。
(十三)乙方人员无故到甲方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扣除工程款。
(十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2.发生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场)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
4.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5.乙方有严重安健环违法、违规、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6.作业现场脏、乱、差,严重影响安全文明环境的;
7.乙方疏于管理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
8.污水、粉尘、有毒气体、噪声和辐射等违规排放,可能导致环保和污染事故;
9.化学品储存、搬运和使用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导致泄漏、伤害和污染事件的;
10.其他因乙方未有效履行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职责和落实有关安全环保措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及甲方安全生产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七、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会;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八、事故报告
(一)工程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等安全事故,甲方或乙方依据国家、项目所在地、项目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负责调查并统计上报。
(二)工程现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甲方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协助和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指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
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防止损失扩大。
(三)工程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乙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甲方。
九、其他
(一)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二)因一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双方的工作联系主要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后,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十、履行期限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与施工期限保持一致。
如果施工期限因故需要变更,本协议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十一、协议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随主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附件:
安全违章分级
(一)严重违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每项考核处罚1000元-2000元)
1.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2.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违法变更、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编制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应急预案;
3.人员、机具设备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入场手续进入现场施工作业的;
4.施工作业无方案、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说明;
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
6.未经批准,被停工后擅自复工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7.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8.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环保使用要求;
9.未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设施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
1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11.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12.未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或公司规定要求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1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各区域内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未设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等;
1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15.项目管理区域发生“黄、赌、毒”、打架斗殴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6.工作时间脱岗、睡岗、酒后上岗;
17.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机械设备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18.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或明令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的;
19.阻碍、干扰公司及项目管理人员依据内部制度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的;
20.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
21.各部门、分子公司未按规定与承包商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维保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商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2.塔式起重机安拆,未履行告知、备案手续,未编制安拆专项方案,未对方案进行交底或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设备相关合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技术文件未向监理方报验合格等进行作业;
23.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通风、监护人、配备应急物资等安全措施作业;
24.吊篮安装使用前未向监理方报验合格,作业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等;
25.吊装作业选用吊装机械与方案不符,超负荷吊装,吊装前未按照作业许可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26.重大隐患未整改,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7.脚手架架体不稳或存在其他严重隐患;
28.危险化学品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定文件标准储存、使用、运输的。
(二)一级违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每项考核处罚800元-1500元)
1.未按照《施工手册》和《安全手册》等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2.未按照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文件开具相关作业许可证;
3.有坠落可能的场所未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悬空作业没有搭设操作平台、脚手架或吊篮无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5.高处作业无安全的作业面、未系挂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6.挖掘作业没有按要求放坡、支护等安全措施;
7.使用的电气线路没有接地,配电箱内无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开关容量不当;
8.夜间作业无申请、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值班;
9.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挖掘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作业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作业的。
10.由于管理不善,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成品、半成品或公用临时设施(水、电、气、通信、报警系统及防护围栏等)损坏;
11.物资存放有严重安全或环境污染隐患;
12.配电室、库房等无挂牌上锁,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13.破坏围墙(围挡)、翻越围墙(围挡)等行为;
14.起重机械、人货电梯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保护不齐全或失灵继续操作;
15.相关设备、设施无防雷接地;
16.项目进行施工前未取得开工报告和开工令的;
17.脚手架未经验收挂牌和签字就投入使用;
1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搭设脚手架;
19.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相关台账、记录的。
(三)二级违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每项考核处罚500元-800元)
1.未经项目部批准,擅自破坏、占用现场通道或消防通道;
2.穿越通道的电源线未加保护;
3.机械设备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4.危险部位无危险标识,有故障设备没有停止工作标签;
5.仓库区、办公室、宿舍私自使用电炉、电加热等大功率电器;
6.电气焊作业没有防火措施;
7.未按规定及时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和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和有效使用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的。
8.未及时传达、落实国家/公司下发重要文件,并结合文件内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9.高处作业未正确使用双大钩五点式安全带;
10.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过期、失效、破损等未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11.现场未能及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气瓶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
13.使用自行设计、制作或非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与工具;
14.基坑开挖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
15.洞/坑/井等无防坠措施;
16.材料/工具有坠落的可能;
17.驾驶车辆超速或违反相关道路交通法规的;
18.宿舍、仓库等无消防器械;
19.使用有隐患的起重机械吊装作业;
20.吊装索具有缺陷或使用不符安全要求;
21.脚手架基础不符要求,杆间距超标,脚手杆和脚手板不全;
22.高处作业时,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23.员工在危险区域穿行和逗留;
24.起重吊装作业未使用口哨、对讲等通讯工具进行指挥;
25.不按相关标准规定起重吊装的其它行为。
(四)三级违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每项考核处罚200元-500元)
1.工作时间,在施工现场就餐;
2.项目部无急救药品箱;
3.宿舍区卫生环境较差;
4.无定期电气检查记录;
5.施工区域无警示标志;
6.食堂液化气管老化;
7.电缆、电焊把线随地铺设、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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