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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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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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3、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职业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5项)
二、行政处罚(共32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未依法事先征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1-2项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第三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2)《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5、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4-5项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评价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
(2)《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评价业务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吊销其评价许可证。
”
6、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权限及没有进行资格验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
7、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8、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9、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7—9项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持证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10、弄虚作假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11、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12、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1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材料不真实的
1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10-14项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法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二)转借资质证书的;
(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
15、建设单位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16、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17、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18、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16—18项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
19、占用、拆除、损坏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的
20、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的
21、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标志的
22、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的
23、占用、拆除、损坏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的
24、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的
25、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
26、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27、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
28、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
29、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
30、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
19—30项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
31、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2、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三、行政确认(共3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丙级)审查确认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
”
第二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
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
2、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的审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
3、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最小距离)的确定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5项)
1、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2、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3、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要求使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5、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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