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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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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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目录
一、矿长岗位职责3
二、生产副矿长岗位职责5
三、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7
四、机电副矿长岗位职责9
五、总工程师岗位职责11
六、通风矿长助理岗位职责12
七、安监站长岗位职责14
八、安监站岗位职责15
九、安监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7
十、安监员岗位职责18
十一、机电科长岗位职责20
十二、机电科岗位职责22
十三、机电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24
十四、通风区长岗位职责25
十五、通风区岗位职责27
十六、生产技术科长岗位职责28
十七、生产技术科岗位职责30
十八、调度室主任岗位职责31
十九、调度室岗位职责33
二十、调度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34
二十一、调度员岗位职责35
二十二、综合办主任岗位职责36
二十三、综合办公室岗位职责38
二十四、安全副总岗位职责39
二十五、采煤副总岗位职责40
二十六、机电副总岗位职责41
二十七、开拓副总岗位职责42
一、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本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生产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队组按章施工。
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三、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救援预案的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四、机电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科室、队组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主持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五、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灾害的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按时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六、通风矿长助理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风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风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风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风矿长助理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反风演习时,通风矿长助理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七、安监站长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监督安措工程中安全资金的使用。
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程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八、安监站岗位职责
条1条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
第2条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依法进行安全监察。
第3条对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不按时或不整改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4条参与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好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察、复查、验收。
第5条建立健全安检科各级领导和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6条做好《安全简报》、《安全信息日报》等安全监察方面的资料、报表,为上级领导进行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7条参与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及调查处理。
第8条按照有关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矿各基层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和“双基建设”量化考核工作。
第9条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及时参加煤矿生产月度工作会议。
第10条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专业特点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
第11条做好各级领导抓“三违”指标和下井考核工作。
第12条严肃查处“三违”,对“三违”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查处“三违”情况。
第13条定期组织全矿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
第14条参与制定矿月度、季度、年度安全工作意见或安全工作计划,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完善和审批,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的监察。
第15条深入现场,掌握全矿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重大隐患,落实有关责任单位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调度室汇报。
九、安监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科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参与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活动等,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4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了解安全情况,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按时写好年、季、月的安全工作总结、各种报告、简报。
第5条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档案、统计台账。
第6条加强事故管理,做好事故资料记录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第7条严格“三违”罚款的录入,并根据罚款内容,定期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负责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各种文件的印制、下发及回收、管理、存档工作。
第9条负责办公用品和其它用品计划的编制、领用和发放。
第10条负责安监工作需要的各种书籍的订购和发放工作。
第11条负责安监科对内对外的各种联系和接待工作。
第12条收集整理各种文字资料。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经常深入现场,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13条参与“三违”及事故分析,收集、整理、汇总各种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14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行为,随时完成各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
十、安监员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领导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上级安全指示精神,坚持学习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掌握业务范围内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3条以“三大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对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情况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三违”,按规定处罚“三违”人员。
第4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监督,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对重大隐患和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要立即下令停止作业,盯住整改,或将有关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报告有关领导或调度室。
第5条分片包干,当检查范围内发生事故时要立即赶到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查事故原因,协调抢救工作,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
第6条监督落实管辖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各类隐患。
第7条坚持班中报岗、汇报制度,上井后交安全信息卡、检查记录本、安全动态评估表,做到及时准确。
第8条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口交口、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把情况交接清楚。
第9条协助生产单位抓好工程质量,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留给下一道工序,直到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10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问题。
第11条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的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2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十一、机电科长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主持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十二、机电科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搞好全矿机电、运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制定有关机电、运输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3条负责全矿机电、运输业务的专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努力促进机电管理水平和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第4条负责矿井机电设备、供电系统的规划及负荷调整,保证矿井机电设备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
第5条抓好矿井供用电的管理,确保矿井供用电安全。
防止电气设备失爆,消除安全隐患。
第6条抓好矿井提升、通风、排水等大型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7条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专业特点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
第8条促进技术进步,搞好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吸收消化和推广应用,提高设备装备水平。
第9条负责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机电、运输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努力降低机电、运输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第10条做好防寒、防火、防雷电、防大风、防洪工作及矿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第11条定期组织矿井机电、运输专业检查及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运行验收工作,认真搞好机电设备全过程的管理,确保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12条抓好职工安全技能和业务技术素质教育,做好监督检查与指导,促进职工安全操作意识与业务技术素质的整体提高。
十三、机电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1条分工负责机电科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3条协助机电矿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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