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级生态建设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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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级生态建设标准试行
榆林市市级生态县建设标准(试行)
一、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制订并颁布实施《生态县建设规划》,中、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规定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名列全市前列。
5、深入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全县50%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其中30%以上的乡镇获市级生态乡镇命名。
(二)建设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指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5000
约束性指标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降耗指标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m3/万元
≤30
≥0.55
约束性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达到市政府下达的种植面积
参考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林草)覆盖率
%
≥35
约束性
指标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5
约束性指标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
千克/万元(GDP)
<3
约束性
指标
二氧化硫(SO2)
<7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50
约束性
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44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70
≥7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约束性
指标
13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40
约束性指标
14
秸秆综合利用率
%
≥80
参考性指标
1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80
约束性指标
16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70
参考性指标
17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96
约束性
指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6
18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80
参考性指标
19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2.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20
人口自然增长率
‰
达到市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
约束性指标
21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80
参考性指标
22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注:
约束性指标16项,参考性指标6项。
二、标准解释
(一)基本条件。
1、制订并颁布实施《生态县建设规划》,中、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规定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标准解释:
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市环保局备案。
规划实施二年以上。
数据来源:
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标准解释:
成立了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生态县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指挥生态县创建工作。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机构健全。
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县上有环保行政执法、环境监察机构。
数据来源:
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标准解释:
每年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含Ⅲ级)以上的环境事件。
及时查处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名列全市前列。
标准解释: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市排名前三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5、深入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全县50%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其中30%以上的乡镇获市级生态乡镇命名。
标准解释:
全面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全县50%以上的乡镇达到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其中30%以上的乡镇通过市级生态乡镇建设验收并获得命名。
数据来源:
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
(二)建设标准。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标准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标准解释: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
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
数据来源:
统计、发改、能源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标准解释: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是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数据来源:
统计、工信、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计算公式: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数据来源:
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标准解释:
指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
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林草)覆盖率。
标准解释:
平原、丘陵和山区的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林草)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森林(林草)覆盖率=
×100%
数据来源:
统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标准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
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
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标准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
标准解释:
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标准解释:
指县城城区按规定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标准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COD数量。
COD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计算公式为:
COD排放强度=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2)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
标准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业的SO2数量。
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计算公式为:
SO2排放强度=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标准解释:
指县城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数据来源:
建设、环保部门。
工业用水重复率。
标准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
工业用水重复率=
×100%
数据来源:
统计、发改、工信、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标准解释:
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业总量的比例。
有关标准采用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
建设、卫生部门。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标准解释:
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比例。
无危险废物排放。
有关标准采用GB185—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13、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标准解释:
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沼气、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
统计、工信、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4、秸秆综合利用率。
标准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
计算公式:
秸秆综合利用率=
×100%
数据来源:
统计、农业、环保等部门。
1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标准解释:
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产业总量的比例。
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
环保、农业部门。
16、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标准解释:
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
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纯后的数量。
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计算。
计算公式:
化肥施用强度=
×100%
数据来源:
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7、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标准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数据来源:
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标准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手压井或集中深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计算公式: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数据来源:
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
1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标准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
卫生、建设等部门。
19、环境保护投入占GDP比重。
标准解释:
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
计算公式:
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
×100%
数据来源:
统计、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
20、人口自然增长率。
标准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
×1000‰
数据来源:
计生、统计部门。
21、公众参与率和对环境的满意率。
标准解释: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
现场问卷调查。
22、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标准解释:
辖区内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数量占中小学总数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
教育部门。
榆林市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试行)
一、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96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95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
污染
防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6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0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80
7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8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80
9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6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5
生态
保护
与
建设
10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45
11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80
12
森林(林草)覆盖率(%)
高高于全县平均水平
13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达到市政府下达种植面积
1、成立了以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其中40%的行政村被命名。
根据县上规划,编制了乡镇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4、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标准。
二、标准解释
(一)基本条件。
1、成立了以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体制和机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标准解释: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
要求乡镇指定专职环境保护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
数据来源:
乡镇政府及环保部门的文件、档案和资料。
2、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其中40%的行政村被命名。
根据县上规划,编制了乡镇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标准解释:
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其中40%的行政村被命名。
根据县上的规划,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了乡镇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数据来源:
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乡镇政府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标准解释:
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乡镇内无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使用国家级和省级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数据来源: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档案和资料,现场查看。
4、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标准解释: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设区自来水、排水管网、医疗机构、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畅通,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河流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良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数据来源:
现场检查、考核。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标准解释:
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
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
现场检查、抽样调查。
(二)建设标准。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标准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
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标准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标准解释: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
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6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
县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标准解释: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
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标准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
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
“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
“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标准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
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猪、5万羽以上肉鸡(1万羽以上蛋鸡)和100头以上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农业部门。
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标准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
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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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 生态建设 标准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