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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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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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
X
Y
G
D
登记编号: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审核表
(Ⅰ类)
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要认真、务实,并对所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须使用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不得使用铅笔。
字迹要清晰、工整。
表内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
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填写前,申请人须认真阅读相关填写说明。
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依次装订,一式两份。
申请说明
一、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二、申请家庭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襄阳市市区城镇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内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标准(年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元以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家庭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张):
1.《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及复印件;
3.住房情况证明(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出具);
4.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及低保存折,且低保享受时间需满一年;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表);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配租要求:
市区常住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含1人单独立户)。
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
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原则上3人及3人以下家庭配租一室一厅;3人及3人以上家庭配租两室一厅。
五、申请程序:
→申请。
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初审、公示。
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复审及公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人社、公安、国土、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承租资格进行全面复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意向登记。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家庭根据配租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填写《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意向登记单》。
→公开摇号。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从轮候库中直接摇出配租对象。
六、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签订《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三年。
八、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
十、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发生申请人死亡、离异、离开市区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该家庭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剩余租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相关收回条件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
十三、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违反合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予受理租赁申请;若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事项的。
十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并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必要时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区域划分表
单位、地点
联系电话
范围
第一房产管理所
(襄城庞公路-周家埂路6号)
襄城区、隆中管委会
第二房产管理所
(樊城春园西路“祥瑞小区”3号楼一楼)
汉江办事处、定中门办事处、米公办事处、王寨办事处、柿铺办事处及牛首镇、太平店镇
第三房产管理所
(樊城春园东路“汉江·水云间小区”1号楼一楼)
屏襄门办事处、清河口办事处、中原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现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湖北省以及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本表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隐瞒、虚报、或伪造等行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并无条件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民政、社保、公安、房管、税务、工商、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城区政府等)核查本申请家庭的人口、车辆、收入、房产等情况,并将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信息资料在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家庭人口
人
户籍所在地
人均
月收入
元
申请人工作单位(个体经营项目)
单位(项目)地址
申请人
工作现状
□民营企业□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是否系
独生子女
□是□否
申请人类型
□低保家庭(低保证号:
)□低收入家庭
申请人现
住房情况
□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借住
□市场租赁房□临时搭建房□其它
是否缴纳
住房公积金
□是
□否
申请家庭是否拥有汽车
□是□否
汽车车牌号
品牌型号
汽车价值
万元
申请房屋情况
申请居住
人数
人
申请户型
□公寓式□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是否影响
上下楼
□是□否
影响原因
□孤寡老人□下肢残疾家庭□重大疾病家庭□有年满60周岁以上家庭成员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工作或学习单位(全称)
月收入(元)
①
②
③
④
⑤
备注:
共同申请人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说明:
(1)“婚姻状况”指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四类;
(2)带“□”栏请在相应“□”划“√”;(3)以上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婚姻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说明:
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说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有房屋(政府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如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房屋出租单位出具申请家庭承租现住房的处置意见。
(2)住房证明,有单位的由用工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
(3)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作现状、工作单位、收入(低保或低收入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说明:
(1)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包括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承诺书;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包括最近三个月领取低保银行凭据);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证明等;
(2)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其他情况证明材料
征收补偿协议、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说明:
(1)申请家庭为征迁户的,需提供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2)属于特殊困难家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3)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表
受理初审
受理时间:
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报送申报资料份,
□申报资料齐全□申报资料不齐全
需补充:
收件人:
申请人确认:
调查意见
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与申报情况相符□与申报情况不相符
不相符情况说明:
调查人:
公示
公示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地点:
□现居住地□工作单位
该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口、住房等情况经第一次公示:
()无异议;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核查人:
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经我单位初审、调查、公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人;
申请人家庭情况: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
申请人家庭住房:
申请家庭住房系(□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承租单位自管公
房□市场租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其它)
该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建议配租户型为(□公寓式□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申请人家庭(□是□否)影响上下楼,原因(□孤寡老人□下肢残疾家庭□重大疾病家庭□有年满60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建议分配安置在三楼及三楼以下。
同意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
负责人:
襄阳市第房产管理所(签章)
年月日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复审、房屋产权查询
经房屋产权查询,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情况为:
□名下无房产
□名下有房产
房屋房产证号为,房产证所有人为,房屋位于,建筑面积为㎡。
二次公示
公示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该申请家庭成员人口、住房等情况经二次公示:
()无异议;
()有异议,异议情况:
异议核实情况:
复审
意见
经复审、公示,申请人家庭(□符合□不符合)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同意□不同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套。
拟配租户型为(□公寓式□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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