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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经济法课件金融法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金融法
第四编宏观引导调控法
第十九章金融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与金融市场
(一)金融
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二)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货币资金供应者和需求者双方以信用为基础、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大类型:
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管与调控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
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动(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
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在调整金融关系时所应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金融交易关系:
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主体之间因金融活动(业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
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在调整金融关系时所应普遍遵循
的行为准则。
●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原则。
●维护金融稳定原则: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原则是由金融业本身的高风险性质和在现代经济中所具有的重大影响所决定的。
●(三)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金融法的渊源
●宪法
●金融法律
●金融行政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
●自律性规章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由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我国金融法根据金融行业的种类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
●银行法。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组织和业务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汇管理(管制)法。
外汇管理法是指一国政府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法理体系:
以法的调整对象为标准,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大类型:
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调控关系。
第二节金融调控法
一、金融调控法概述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是制定和执行一国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特殊金融机关。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是通过从事特定金融业务和服务,实施金融监管和调控,维护金融稳定、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的职能:
根据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中央银行拥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是由其性质和国家政治体制决定的。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根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设置各自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职能机构及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分为三个层次,即权力机构和决策咨询机构、总行内部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概念及其目标:
中央银行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求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
●货币政策工具:
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
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和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三类
●(六)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
●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之一,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权
●对金融市场的监测、调控权
●对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检查监督权
●对银监会的检查监督建议权
●特定情况下对银行业的检查监督权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财务会计报表、资料权
●编制和公布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权
●三、政策性银行法
●
(一)政策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为贯彻、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而专门经营政策性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
与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有其自身的特征:
强制性
●由政府创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
●特定的融资途径
●特定的服务领域
一般不设立分支机构
●政策性银行法:
是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的宗旨、性质、地位、业务领域与方式、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
(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政策性银行既有商业银行具有的一般职能,又有商业银行不具备的特殊职能,即为了贯彻、配合政府政策或意图的职能。
●一般职能:
与商业银行的职能相同,均具有金融中介职能。
●特殊职能:
可以概括为倡导性、选择性、弥补性和服务性职能。
●(三)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我国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节金融监督管理法
●一、金融监管法概述
●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与对象
●概念:
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对金融监管对象所采取的检查、督促和领导、组织、协调、控制活动。
●对象:
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金融业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管。
但从实践来看,金融监管则主要表现为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
●分类:
分为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
●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
●促进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
●保护参与金融活动主体(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投资者、保险活动当事人等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
●金融监管的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合理适度原则
●效率原则
●统一监管原则
●三、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
(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保险业监管是指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保
●险业和保险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活动的总称。
●
(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
●《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
●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实施自律惩戒。
●四、证券业监督管理法
●
(一)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监管主体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的规范性监督管理活动,包括代表政府的证券监管机关的政府监管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机构的自律性监管。
●
(二)中国证券业监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
●市场准入监管
●业务监管
●(三)证券业的自律监管
●证券业自律监管,是指证券业自律组织和会员制的交易所通过其行业自律规范对证券机构和会员进行的监管。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业务合同等自律性文件中。
●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职能:
根据《证券法》、相关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五、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与外汇管理法
外汇管理,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兑换、借贷、转移和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施的管理或管制。
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汇管理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
我国外汇管理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非贸易收支和无偿转移。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中因资本的输入和输出而发生的跨国界收支项目,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资本项目按期限划分为长期资本往来和短期资本往来。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和人民币汇率及外汇市场管理
监督管理
幻灯片23
思考题
1.试从金融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分析金融法的部门法属性。
2.简述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3.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能及其法律地位。
4.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常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如何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来实现其制定的货币政策?
5.简述我国金融监管的对象、目标及体制。
6.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为什么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
7.试论金融业的自律监管。
8.试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9.试论各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模式及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幻灯片24
建议阅读文献
一、著作及教材
1、朱大旗著:
《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2、菲利普·伍德著,陈儒丹译:
《金融法的世界地图》,法律出版社2013年;
3、刘少军著:
《金融法审批裁断标准》,法律出版社,2010年;
4、冯果、袁康:
《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3年;
5、吴弘等著:
《金融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二、论文
1、漆多俊:
“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与经济法的理论和应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
2、冯果、袁康:
“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
命自觉与制度回应”,《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3、冯果、李安安:
“收入分配改革视域下的金融公平”,载张守文主编:
《经济法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幻灯片25
建议阅读文献
二、论文
4、许多奇:
“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的现实冲突和法律整合——以信
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心”,《法学》2007年第6期;
5、王保树:
“应对金融危机:
两种金融法机制的协调运行”,载王保
树主编:
《商事法论集》(第19卷),法律出版社;
6、吴志攀:
“金融多元化:
‘部门货币’问题研究”,《北大法律评论》
第14卷第2辑;
7、漆丹、周战超:
“风险社会视域下经济法的价值与原则——对国际金融
危机国家调节的反思”,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3卷),法
律出版社;
8、黎四奇:
“对我国政策性金融立法的思考——一个宏观性的分析”,载
漆多俊主编:
《经济法论丛》(第1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
9、古小刚:
“金融自由化:
金融危机的法律解读”,载漆多俊主编:
《经
济法论丛》(第18卷),武汉大学出版社;
10、胡文涛: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以发展趋势为中心”,《河北法学》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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