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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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
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受理申报时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着;
(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原则上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管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
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2-10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下的企业为%,且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5人;
(七)企业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技术中心能独立建帐核算;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向县(市)区经信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
(三)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专家答辩评审等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市经信委在官方网站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八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市经信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九条各县级经信部门应按照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区域内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展评价工作,经审核后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经信部门应及时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
(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布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有关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符合国家级、省级专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优先推荐,协助向国家和省经信等有关部门申请,争取资金扶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榕经信技术〔2006〕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纳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
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一)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二)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填报说明
(□认定评价、□考核评价)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企业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其中:
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
万元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4
企业职工总数
人
5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6
技术中心本科以上人数
人
其中: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7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项
其中: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项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项
9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个
10
省、市级研发平台数
个
1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个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15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项
16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利润总额
万元
19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家、件
20
获省政府质量奖、福建名牌、市政府质量奖数
家、项
2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22
获省、市科技进步项目数
项
各县(市)区(或福州高新区)经信、财政部门初审及推荐意见
经信部门(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
申报认定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
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4.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仪器开发设备原值及专职研究人员等指标项均源自申报企业独立数据,不合并子公司会计报表计算。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
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硕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中国质量奖、省、市政府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着名商标,福建名牌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本科以上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7.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8.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人月。
9.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基础研究项目数和产学研合作项目数之和。
10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
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1.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是指在全部研发项目中,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联合研发,且签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协议的项目之和。
12.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3.省、市级研发平台数:
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4.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价。
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等。
16.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7.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8.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9.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20.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21.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2.利润总额:
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3.获国家、省、市质量奖和品牌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名牌、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数。
2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数以及由省、市政府科技进步奖项目。
25.获省、市科技进步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省、市政府设立的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附表1: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单位:
千元)
研发经费情况
金额
1.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1)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
(2)原材料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
(5)其他费用
2.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其中:
仪器和设备
3.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1)对境内研究机构支出
(2)对境内高等学校支出
(3)对境内企业支出
(4)对境外支出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一致。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附表2: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硕士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所在部门
职称职务
技术领域
学历
专家类型
联系电话
1
2
3
…
n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博士;(8)在站博士后;(9)硕士;(10)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3:
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技术领域
学历
工作时间(人月)
联系电话
1
2
3
…
n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2.“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人月”。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4: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合作形式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万元)
1
2
3
…
n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
(1)国家科技项目;
(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4)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5)来自境外的研发项目;(6)其他研发项目。
3.“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与境外机构合作;
(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1-5项目合作形式为产学研合作项目;(6)独立研究;(7)其他。
4.“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
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
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
(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
(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5.“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6.“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附表5: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别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1
2
3
…
n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发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附表6:
企业近三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人
1
2
3
…
n
填写说明:
1.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一致。
2.报告年度之外申请受理的专利不得列入。
3.专利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
(1)发明;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并按照三种类型依次排列。
4.申请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后2位为日期(1日至9日必须前补0)。
附表7: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加
颁布日期
1
2
3
…
n
填写说明:
1.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
(1)国际;
(2)国家;(3)行业。
4.颁布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后2位为日期(1日至9日必须前补0)。
附表8:
国家级(省、市)研发平台信息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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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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