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出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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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出台
2018年11月14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印发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标准》)。
《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民办中小学参照执行。
《条件标准》同时指出,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亦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有关条件标准另行制定。
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基层教育教学人才也可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新的《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016年制定的文件(甘人社厅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45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
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
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
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基层教育教学人才也可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中小学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教育教学人才可按特殊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
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
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具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
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
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
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但要有教育家水平的教育教学成果。
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
城市、县域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
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
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
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
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第
(一)款或第
(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以上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
2.获国家级(指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
3.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
(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1项业绩。
任现职前个人曾获全国性表彰奖励的,并取得第
(二)款2项业绩。
4.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1次,并取得第
(二)款中除第3项外的2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2名)1次。
2.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一等奖1次,或省二等奖2次,或市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1次,或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3.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3年)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2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8名或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1次。
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1次,或全省裁判长1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至少1名教师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7.作为前2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
9.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省市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5年以上,现仍在以上岗位,并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
10.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并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等先进称号1次。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12.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3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达到下列第
(一)款或第
(二)款或第(三)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获第
(二)款除第1项外的1项业绩。
2.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第2、3名)1次;或获该奖二等奖(第1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获省级表彰1次,并担任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3年以上,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1次。
2.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一等奖2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次)。
3.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该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前2名)1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以上1次;取得前8名或获二等奖2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3名或获一等奖以上2次。
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1次。
(三)达到第十九条第
(二)款的条件标准4项。
第四章 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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