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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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XX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治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平安、合理利用,避免流入非法渠道,依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治理规定》、《处方治理方法》、《广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为涉及的内容及与法规有矛盾的地址,以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采购、贮存、利用治理全进程。
第三条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总务科负责本实施制度相关条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治理机构和处方权
第四条 设立麻醉、精神药品治理小组(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院内麻醉、精神药品的治理;成立麻醉、精神药品利用专项检查制度,每季度由麻、精一药品治理小组对麻、精一药品各寄存点进行检查、指导,并在《专项检查记录表》中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成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贮存、保管、发放、调配、利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职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 按期对我院执业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及涉及麻醉、精神药品治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利用知识、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名单将以文件形式发布,药剂科在具体工作中应严格查对,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概不得调配。
第三章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贮存与基数设置
第八条药库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
专库(专柜)设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
安装专用防盗门;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治理。
第九条依照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手术室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周转柜和值班柜,在病区设置值班柜;周转柜和值班柜均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治理;周转柜双人双锁治理,值班柜单人单锁治理;放置专柜的房间须有防盗方法。
第十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平常须增强防盗门、窗的治理,按期检查门锁的情形,严格治理门锁及专柜的钥匙。
第十一条各麻、精一药品寄存点治理员应天天检查专柜是不是完好,晚上和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巡视专柜的平安情形。
第十二条医务科与药学部门须依照各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利用情形结合科室的用药需求对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寄存点设定寄存基数。
第十三条一样基数量:
药库贮存专库(专柜):
以15—30天全院经常使用量为宜(非出库量);药房、手术室周转柜:
以3—7天经常使用量为宜;药房值班柜:
以一天最大用量之内为宜,因用量少而没设周转柜的以一周用量内为宜;病房值班柜:
以3—7天经常使用量为宜。
麻醉医生药箱以不超当天手术用量为宜。
第十四条基数的调整:
基数一样每一年调整一次,由利用部门申请,药房、药库提供数据证明后,提交药学部门主任、医务科长审批。
遇长假期,药房可依照情形临时增加基数,但节后撤销。
临床科室可依照收治病人的情形临时调整基数。
第四章药库毒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出库
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当凭取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六条麻、精一药品治理员每一个月末依照本月麻、精一药品消耗及那时库存情形制定下月麻、精一药品采购打算。
每次采购量不能超过药库基数与药库库存的数量差。
采购打算必需报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实施。
第十七条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入库验收必需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纳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形、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已验收的麻、精一药品应当即寄存于专库(专柜)中,同时在专用帐本、实物卡(如有)上记录和签收发票,并由管帐人员在电脑系统入库。
第十九条药品入库在验收中发觉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记录,并当即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置。
第二十条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贮存、双人双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成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十一条对过时、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药库按期将本部门及各药房交回的已报损、过时及患者剩余的麻、精一药品列出清单,提出销毁申请,经药剂科科主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本地域区级卫生局提出报废申请。
获批准后,在区卫生局的监督下,将麻、精一药品当场销毁。
销毁方式:
损毁内、外包装,片剂及其他剂型应该将内容物溶于水中并倒入下水道,对有害药品,毁形后按有害物质作医疗垃圾处置。
销毁完毕,应对销毁情形进行记录并凭销毁清单(有区卫生局盖章或签字)出帐。
第二十二条销毁:
注射剂空安瓿由各药房领药时集中交回药库,药库按期在医院捍卫科的监督下将空安瓿打烂。
记录销毁情形。
第二十三条建账记录:
对进、出药库专库(专柜)的麻、精一药品须成立专帐(纸质专账,设一样专帐、回收专帐)及实物卡(如有),逐笔记录进出情形。
做到帐、物、卡的数量及批号相符。
第二十四条日清点、月结账:
药库麻、精一药品治理员天天清点麻、精一药品并记录,每一个月月底作月结帐,
月结内容包括上月结存、本月购入、本月发出及本月结存。
检查进、出、存数量是不是平稳,在月结项内容下划一条红线表示完成月结。
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已有一般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利用知识和标准化治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不得为本人调剂该类药品。
第二十六条已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利用知识和标准化治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第二十七条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第二十八条依照临床需要在门诊、住院药房、手术室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周转柜和值班柜,在病区设置麻醉、精一药品值班柜,周转柜和值班柜均设立一样专账和回收专账。
一样专账记录进、处存情形,回收专账记录病人退药时的药品回收情形。
第二十九条值班柜实行班清点、日结帐,每班检查、清点药品数量,利用HIS系统的还应与HIS系通通计的日消耗量一致,每日结帐,做到帐、物数量及批号相符。
日结内容包括上日结存、今日领入、今日发出及今日结存。
检查进、出数量是不是平稳,如平稳那么划红色在日结内容下划一条红线表示完成日结。
处方单独寄存,按月汇总。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留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留2年。
第三十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遵循卫生部2005年11月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治理规定》。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依照《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利用药品。
第三十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癌痛患者确需超经常使用剂量利用吗啡制剂,医师应在患者病历中记录超剂量利用理由,并在处方超经常使用剂量处再次签名。
同时更要增强监管,避免麻醉药品流失。
关于需要专门增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利用。
第三十二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利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利用;
第三十三条药师调配麻醉、精神药品时,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方,由具有麻、精一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一样为当天的值班柜治理员)核实处方与电脑医嘱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是不是一致,审核医师是不是具有处方资格,麻、精一药品利用是不是正确、合理等,按规定给予调配。
调配完毕交另一名具有麻、精一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复核,两边均签名。
值班柜治理员在专帐作记录。
要求科室及时交回空安瓿,并做好接收空安瓿记录。
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发放麻醉、精神药品应双人复核、正楷签署全名。
第三十四条
换、发基数药:
设有基数药的科室利用麻、精一药品后,凭请领单、处方、空安瓿(注射剂)到住院药房向值班柜换取基数药。
值班柜当班治理员凭请领单、处方、空安瓿为其换发,并在请领单做好收、发记录,最后在专帐作记录;值班柜当班治理员天天检查利用情形,并凭请领单、处方、空安瓿向周转柜当班治理员换取基数要;周转柜治理员凭请领单、处方、空安瓿每周一次向西药库换取基数药。
临床利用基数药应遵循先批次先利用的原那么,避免药品过时。
第三十五条麻醉药品专用途方应当专册记录。
专册记录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留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很多于2年。
第三十六条住院患者需要利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一般病历中有利用记录。
医师开具处方,录入HIS系统后,由本科工作人员到药剂科领取。
特殊情形需要一次性领用多次量时,应分次发给患者,不得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次性发给患者。
第三十七条因病情需要必需利用麻醉药品短时间镇痛、或作检查的门诊患者,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门诊、急诊医师开具处方,患者凭处方到急诊注射室或检查室注射,严禁将注射剂交与此类患者。
第三十八条严峻慢性非癌痛医治假设需利用麻醉药品应遵守《强阿片类药物医治慢性非癌痛利用指南》中的各项规定开具药品。
第三十九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利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成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
病历中应当留存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患者每次开药或复诊时,医师必需在病历上作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为院外利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受理借药。
第四十二条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利历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以下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贮存、发放、调配、利用实行批号治理和追踪。
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第四十四条急诊、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利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后需将空安瓿搜集后交回原领药药房,药房应查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药房收回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回收病人退药:
收回病人未用药品,并记录在回收专帐中(记录回收的进、出、存明细),并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七条值班柜班班交接:
每班检查、清点药品数量、批号后进行交接,交接内容:
药品、处方、空安瓿、废贴、锁匙、专帐等。
第六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平安治理
第四十八条麻醉、精神药品库存必需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均应配备保险柜。
病区、手术室寄存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四十九条发觉如下情形之一,应当当即报告院捍卫科,由捍卫科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精神药品在运输、贮存、保管进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
(二)发觉骗取或冒领麻醉、精神药品。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五十条麻醉药品是指持续利用后易产生躯体依托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包括:
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五十一条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持续利用能产生依托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令人体产生的依托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五十二条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发布的目录制定。
(见附件3)
第五十三条相关帐本记录格式及操作标准参照《《广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对违背本规定的行为,医院有义务通报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组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细那么的实施情形将纳入院对科责任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本细那么由医务科、药学部负责说明,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新塘医院麻醉、精神药品治理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为增强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治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平安、合理利用,避免流入非法渠道,依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和《处方治理方法》成立我院麻醉、精神药品治理小组,治理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学部。
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医务处:
负责对利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
进行相关法规、条例及利用知识的培训及执行情形的检查。
药剂科:
负责麻醉、精神药品在药剂科的采购、贮存、调配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并协助医务处,对利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
进行相关法规、条例及利用知识的培训。
护理部:
负责麻醉、精神药品在临床科室的领用、贮存、利用治理及监督、检查
捍卫科:
负责监督、检查麻醉、精神药品平安治理工作。
附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利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治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避免药品流失,在第一次成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眷)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新塘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杜冷丁
0.1g*2ml
麻醉药品
吗啡针
10mg*1ml
麻醉药品
芬太尼针
*2ml
麻醉药品
舒芬太尼针
50ug*1ml
麻醉药品
瑞芬太尼针
1mg
麻醉药品
吗啡缓释片
麻醉药品
30mg*10片
氯胺酮针
0.1g*2ml
麻醉药品
麻黄碱针
30mg*1ml
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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