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实务选择题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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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与实务选择题范围
律师、律师制度及其起源、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及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办法,确立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管理及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一项法律制度。
1.律师的盟芽: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雅典出现“雄辩家”,是雅典律师的雏形
2.律师制度的起源:
罗马法。
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二元制:
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候补律师
(2)取得律师资格条件严格: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男性;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
(3)律师业务范围广泛
(4)社会地位较高
律师资格与条件、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限制、律师业务范围、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理解有关要求并会应用)、律师的权利义务(理解有关要求并会应用)
☐一、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充任律师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2、取得条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国籍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
(2)政治条件:
拥护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能力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业务条件:
符合法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本科以上;放宽地区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道德条件:
品行良好
2、律师执业条件
A.一般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者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④品行良好。
⑤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律师执业限制
(1)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律师的主要业务
(一)诉讼业务
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
(二)非诉讼业务
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书、代理申诉、参加调解与仲裁、办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道德
是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1)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6)保守案件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1)律师在工作机构的纪律
(2)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4)律师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1)律师在工作机构中的职业纪律
a.律师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工作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b.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c.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d.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e.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职业纪律
a.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b.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c.律师应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d.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e.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3)律师对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职业纪律
a.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b.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c.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d.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e.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f.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g.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h.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i.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j.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k.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l.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
(4)律师同行间的职业纪律
a.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b.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c.禁止律师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①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②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③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④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⑤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一、律师的权利
1律师的人身权利
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它包括:
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
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等。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2律师的执业权利
(1)调查取证权:
申请调查、自行调查;
(2)诉讼活动中享有阅卷、会见和通信、得到开庭通知、出庭、参与诉讼、获得各种法律文书副本、代行上诉权,其他
(3)拒绝辩护、代理权
☐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非法活动;委托人对律师隐瞒事实;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的人格,导致律师无法工作。
☐
(一)对当事人的义务
☐1保密
☐2不得为双方代理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费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二)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2不得行贿或诱导当事人行贿
☐3不得提供假证
☐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
☐5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法律责任、律师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律师所种类与具体条件
律师管理体制、律师协会的性质与设立
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的意义:
☐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
☐实现司法公正;
☐法制健全的标志。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因经济困难而难以负担有关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特殊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
《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一)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律师仲裁代理的有关问题
☐一、基本原则
☐当事人自愿;
☐独立公正;
☐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
☐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处分有则;
☐法院监督原则
☐二、种类
☐国内、涉外、劳动仲裁
☐三、国内仲裁代理
☐
(一)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1.仲裁协议形式是否合法
☐2.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定内容
☐3.仲裁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格
☐4.是否具有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5.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6.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持有异议
☐
(二)仲裁前准备
☐(三)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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