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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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
矿务集团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上级保密委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部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企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级保密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国家、企业秘密较多的矿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部室以及经营承包处室、中介机构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部门、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确认。
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基层单位各部门、单位确定,报所在单位保密办确认,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保密办备案。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按照标准和程序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单位保密委或保密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企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和企业,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还要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
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
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企业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
脱密期限由部门、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
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
部门、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
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企业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涉及保密要害场所、部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与保卫部门值班室联接。
保卫民警要重点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巡逻。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和企业秘密载体应在安
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
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情况作出文字记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
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五条合法性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
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或竞价。
第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调查摸底,选题立项。
选题一般由监察部门负责,也可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自报项目,监察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填写立项表。
集团公司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总经理审批;基层单位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
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台帐和档案,并不定期
检查,年终考核评比后装订归档。
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将立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局,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二)查清问题,分清责任。
确定立项后,监察部门应向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应汇报的问题,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应配合事项和具体要求。
同时,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实施效能监察的人员要深入现场,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调查终结后,监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形成《效能监察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单位执行。
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向监部门提出复议。
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的执行。
经复议仍维持原意见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理资料,立卷建档。
监察终结后,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逐项立卷存档。
卷内材料包括:
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评估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评估内容:
(一)立项准确。
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
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三)监察得力。
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
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奖惩兑现。
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
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评估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评估细则附后)。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一般三种,经百分制考核,9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 分(含)至90 分的为优良,80 分以下的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评估由集团公司监察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
集团公司监察局对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表彰。
效能监察的奖惩情况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四条奖励。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以进行年度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有关经费,由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效能监察取得的经济成果提出意见,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审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1、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忠实履行职责,对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企业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3、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效能监察经验成果在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推广的;
4、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源,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5、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改进企业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
6、主动举报或反映线索,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有贡献的;
7、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阻挠、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
2、打击报复监察干部或包庇袒护被监察对象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
4、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对有关人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第七章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职责:
1、负责选题立项,或提出立项建议;
2、负责制订效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4、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负责总结、推广监察对象的典型实践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职工
合法利益的行为;
3、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4、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第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 万元至10 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 万元至50 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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