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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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
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
运行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一、节能环保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加强对燃煤脱硫机组设施运行监管,是电力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脱硫装置的运行监管,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扎实推进贵州电力企业的节能环保工作。
二、为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装置运行监管,提高脱硫装置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凡贵州省范围并网的燃煤脱硫机组均执行本考核办法。
四、热电量程机组的考核办法另行颁布。
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电监办)会同省经贸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发电机组脱硫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考核办法,未经考核,不得任意扣减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脱硫电价),凡违反本规定的,电力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稽查。
七、现行并网机组须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的通知》(黔府办函[2007]33号文)的具体要求,投运脱硫设施及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并与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与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的发电企业,不得执行脱硫电价,不得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调度协议,不得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
现行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时间表见附件二。
八、发电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脱硫监测系统的相关运行和维护工作。
确保系统信息应全面、及时、准确,符合考核要求。
十、2007年年底以后有新投运的烟气脱硫装置的发电企业,在脱硫设施和监测系统正式投运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贵阳电监办和贵州电力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便做好脱硫监测系统安装、接入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十一、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发电企业在享受脱硫电价政策的同时,应承担运行脱硫设施、切实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运行或投运率较低的,必须相应扣减脱硫电价。
1、扣减脱硫电价的依据是脱硫设施投运率。
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2)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3)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2、扣减脱硫电价的具体程序:
(1)省环保局会同贵州电网公司每月计算辖区内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
同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
(2)省物价局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月的第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
扣减脱硫电价收入由省物价局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备案。
(3)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1月底前汇总各地脱硫电价执行和扣减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设施、脱硫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脱硫设施、脱硫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没有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参数获得脱硫电价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环保、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十五、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自动在线监测、拒报或谎报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拒绝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价格、环保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十六、省环保局拒报或谎报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硫设施验收、未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告燃煤机组投运率以及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排污费或违规使用排污费的,由国家环保总局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七、省物价局未按时审核符合条件的电厂执行脱硫电价、未在规定时间按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足额扣减脱硫电价、未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告扣减情况的,由经贸委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八、省环保局定期对完成脱硫设施验收的燃煤机组进行公告,并会同经贸委每年对地方和企业排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十九、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要会同贵阳电监办和行业组织对电厂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脱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鼓励群众向各级环保部门举报电厂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行为;群众举报属实的,环保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加强新闻舆论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的监督。
二十、贵州电网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二十一、脱硫及电量数据认证与监管按照《贵州并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由贵阳电监办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2007年X月起试行。
附件一:
名词解释
附件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三:
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时间表
附件一:
名词解释
1、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自200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区、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的新投产燃煤机组不再单独审批电价,而是事先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上网电价,称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其中,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每千瓦时高出1.5分钱。
2、脱硫加价政策:
是指2004年以前投产的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价格政策。
3、脱硫设施投运率:
是指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
按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末脱硫设施投运率目标是达到90%。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时批复文件明确投运率需达到95%。
4、脱硫效率:
指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
根据环保法规,燃煤机组脱硫效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才能保证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但西南高硫煤地区脱硫效率需达到95%,西北和东北低硫煤地区达到80%即可。
5、烟气旁路通道:
是指烟气不通过脱硫装置,直接通往烟囱向大气排放的通道,其作用是脱硫设施发生故障时可以不影响发电主机正常运行。
附件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1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五)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七)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的
1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5、《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属于对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
监察机关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
16、《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1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三:
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时间表
序号
名称
机组情况
原烟气SO2设计含量(单位:
kg/h)
机组建成时间或通过环境审批时间
允许最高SO2排放浓度(mg/m3)
机组脱硫情况
备注
1
黔西电厂#1机组
300MW
4420
2005.1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黔西电厂#2机组
300MW
4420
2006.3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黔西电厂#3机组
300MW
4434
2006.9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黔西电厂#4机组
300MW
4434
2006.12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2
鸭溪电厂#1机组
300MW
5380
2005.1.19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鸭溪电厂#2机组
300MW
5380
2005.6.25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鸭溪电厂#3机组
300MW
5380
2006.1.22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鸭溪电厂#4机组
300MW
5380
2006.8.8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3
大方电厂#1机组
300MW
4071
2006.07.22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大方电厂#2机组
300MW
4071
2006.12.26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大方电厂#3机组
300MW
4071
2007.06.24
400
脱硫已建成待环保验收运行
大方电厂#4机组
300MW
4071
未建成
脱硫未建成
4
纳雍二厂#1机组
300MW
3795.5
2005.6.26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纳雍二厂#2机组
300MW
3795.5
2005.9.22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纳雍二厂#3机组
300MW
3795.5
2006.7.21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纳雍二厂#4机组
300MW
3795.5
2006.12.19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5
纳雍一厂#1机组
300MW
2003.4
400
预计08年8月建成运行;
纳雍一厂#2机组
300MW
2003.9
400
预计08年5月建成运行
纳雍一厂#3机组
300MW
2004.4
400
预计09年2月建成运行
纳雍一厂#4机组
300MW
2004.9
400
预计09年11月建成运行
6
大龙电厂#1机组
300MW
2006.3.19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大龙电厂#2机组
300MW
2006.10.16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7
盘南电厂#1机组
600MW
5000
2006.04
400
脱硫未建成
盘南电厂#2机组
600MW
5000
2006.1
400
脱硫未建成
盘南电厂#3机组
600MW
5000
2007.06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盘南电厂#4机组
600MW
5000
未建成
脱硫未建成
8
遵义电厂#7机组
125MW
4483.57
1990.7
12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遵义电厂#8机组
125MW
4483.57
1991.2
12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9
清镇电厂#7机组
200MW
1988.9
12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清镇电厂#8机组
200MW
1989.10.
12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10
贵阳电厂#8机组
200MW
2004.4
400
脱硫已建成,待报申请接入信息
贵阳电厂#9机组
200MW
1995.9
1200
脱硫已建成,待报申请接入信息
11
野马寨电厂#1机组
200MW
2005.6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野马寨电厂#2机组
200MW
2005.1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野马寨电厂#3机组
200MW
2006.1
400
脱硫信息已上送
12
习水电厂#1机组
135MW
2001.1
400
预计08年3月建成运行
省政府33号文要求07年全厂4台机脱硫建成投运
习水电厂#2机组
135MW
2002.2
400
预计08年3月建成运行
习水电厂#3机组
135MW
2002.8
400
预计07年12月建成运行
习水电厂#4机组
135MW
2002.12
400
预计07年12月建成运行
13
金沙电厂#1机组
125MW
1998.10.30
400
省政府33号文要求07年全厂4台机脱硫建成投运
金沙电厂#2机组
125MW
1999.4.11
400
金沙电厂#3机组
125MW
1999.9.8
400
金沙电厂#4机组
125MW
2000.1.12
400
14
盘县电厂#1机组
200MW
1994.1.24
1200
省政府33号文要求08年1、2号机脱硫建成投运;09年3、4、5号机脱硫建成投运
盘县电厂#2机组
200MW
1994.12.26
1200
盘县电厂#3机组
200MW
1996.10.14
1200
盘县电厂#4机组
200MW
2001.4.29
400
盘县电厂#5机组
200MW
2001.9.13
400
15
黔北电厂#1机组
300MW
2003.4.6
400
省政府33号文要求08年1、2号机脱硫建成投运;09年3、4号机脱硫建成投运;
黔北电厂#2机组
300MW
2003.8.12
400
黔北电厂#3机组
300MW
2004.3.1
400
黔北电厂#4机组
300MW
2004.9.29
400
16
安顺电厂#1机组
300MW
1998.12
400
省政府33号文要求08年1、2号机脱硫建成投运
安顺电厂#2机组
300MW
1999.8
400
安顺电厂#3机组
300MW
2003.4
400
安顺电厂#4机组
300MW
2004.8
400
17
凯里电厂#1机组
125MW
1997.7
400
省政府33号文要求07年1、2号机脱硫力争建成投运,08年3、4号机脱硫建成投运
凯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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