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课件WORD整理版.docx
- 文档编号:8934273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41
- 大小:56.51KB
《经济法总论》课件WORD整理版.docx
《《经济法总论》课件WORD整理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总论》课件WORD整理版.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总论》课件WORD整理版
经济法总论
岳彩申
第一讲经济法本体论
专题一:
经济法的逻辑起点
问题:
1、讨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有什么意义?
2、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3、你找出的验证经济法逻辑起点的实例是什么?
案例:
1、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债)案
(1)美国抵押贷款市场的“次级”(Subprime)及“优惠级”(Prime)
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和信用高低,放贷机构对借款人区别对待,从而划分两个层次的市场。
信用低的人申请不到优惠贷款,只能在次级市场寻求贷款。
两个层次的市场服务对象均为贷款购房者,但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比优惠级抵押贷款高(2%~3%)。
(2)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为什么能发展起来
首先,出发点是好的,在最初10年里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1994~2006年,美国的房屋拥有率从64%上升到69%,超过900万的家庭在这期间拥有了自己的房屋,这很大部分归功于次级房贷。
其次,次级房贷中一半以上是少数族裔,大部分是低收入者,次级抵押贷款为低收入者提供了选择权,而不是直接拒绝为他们提供房贷。
第三,2001~2004年,美联储实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次级抵押贷款成了信用条件达不到优惠级贷款要求的购房者的选择。
(3)次级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是如何积累起来的
首先,相比普通抵押贷款6%~8%的利率,次级房贷的利率有可能高达10%~12%,而且大部分次级抵押贷款采取可调整利率的形式,随着美联储多次上调利率,次级房贷的还款利率越来越高。
其次,在很长的时间里,美国的房产价格一直走高,助长了次贷业务的扩展。
第三,衍生产品、信用评级、信用担保隐藏了风险;
第四,监管当局放松了监管。
上述原因最终导致拖欠债务比率和丧失抵押品赎回率的上升,酿成2007年的大规模危机
问题:
1、这场危机是谁的错误造成的?
2、谁应当对危机承担责任?
3、在危机中受到损失的人可向谁请求补偿?
2、英国伦敦治理交通堵塞案
伦敦是世界上最拥挤的城市。
2003年,伦敦的行车速度下滑至8.69英里/小时。
为了治堵,伦敦市政府出台一项新的规定,对机动车收取拥堵费:
当天或之前交费每辆8英镑,第二天交费每辆10英镑,两天之内不交费的,将收至100英镑的罚单。
刚开始一段时间,情况有所好转,但很快拥堵截的程度进一步加大,达到8英里/小时以下。
问题:
1、收取拥堵费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是否具有合法性?
2、为什么收取拥堵费后交通会更加拥挤?
3、这是个人非理性造成的吗?
4、收取拥堵费的法律制度为什么会失灵?
一、理性人的假设
(一)有关理性人的假设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居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
(二)理性人的假设不仅是哲学的基本范畴,而且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亚当斯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对理性人这一假设的解释做出了两点杰出的贡献:
一是将追求利益最大化确定为理性的基本内容,从而使理性人开始具有较为具体与确切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为西方主流经济学逻辑起点的理性经济人的范畴。
二是完整地运用了实证科学的逻辑抽象及演绎的理性分析方法,为理性人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构成了西方形式理性主义分析的基本方法。
(三)在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之外,其他许多理论都吸收或包含了理性人的概念或思想。
(四)理性主义对法律与法学的影响是主导性的,法学与法律无疑都是以理性人的假设作为逻辑思维起点的。
(五)经济理性主义更注重的是效率,法的理性主义理念注重的是规则的等级体系及对秩序的追求。
二、有限理性与集体理性
(一)新制度经济学修改了古典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并提出有限理性的新假设
1、K·阿罗(KennethJosephArrow)引入了该原理;
2、诺思对有限理性进行了解释;
3、心理经济学、行为经济学与实验经济学的研究也揭示了有限理性的现实性。
(二)有限理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解释
法律作为一种共同的知识与规则指导人们的行动,以弥补和克服理性的不足。
(三)集体有限理性理论
一个预设性前提是人的集体性即社会性。
1、在市场中存在着集体选择和行动偏离目标的现象,即集体的有限理性;
2、垄断、信息不全、外部效应等现象是集中表现;
3、集体有限理性的原因:
一是个体理性的冲突;二是个体的非理性。
(四)集体有限理性无法由市场主体自身弥补和纠正,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或政府管制成为必要
(五)国家的干预的理性同样是有限的。
1、原因
第一,国家及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经过公共选择后可能产生非理性的结果。
第二,国家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如新出现的私人利益理论);
第三,国家及政府也可能会受非理性或非科学观念与思潮的影响;
第四,国家和政府组织体系的内部存在利益博弈。
2、表现
一是低效;二是权力寻租;三是决策失误。
这些现象被称为政府失灵。
两个失灵最终是由个人的有限理性导致的,在市场中,直接是由集体有限理性导致的。
三、参考结论
1、逻辑起点是经济法知识体系区别于其他知识体系的重要标志
为了对经济法的价值、规则与事实都获得较为彻底的认识和解释,必须探讨其逻辑起点并在这一起点上讨论相关的问题。
2、理性人假设对经济法的意义
这一假设实际上是关于人的行为假设,对于经济法的意义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的一切出发点是以理性人的认识、智力等理性的能力为前提设计的,从而给出了第一个命题,即经济法是为理性的人设计的并以理性的行为作为规范对象。
这一命题适用于一切法律制度的设计。
第二,理性人假设将经济视为理性人的活动及其过程,从而给出了第二个命题,即在经济活动中,主体自身有能力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维持经济活动的基本秩序,市场自治是必要与可能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都必须首先尊重与遵循市场自身的要求。
第三,理性经济人包含了工具理性即可计算性的要求,因此,作为约束国家与政府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也必须强调其自身的工具性与可计算的确切性,从而工具理性成为经济法理性中的基本要求。
3、集体有限理性作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包含了两个基本命题:
第一,市场主体的集体有限理性通常是个体有限理性的另外一种表现,从而导致市场的失灵,需要国家用经济法加以引导;
第二,国家及政府的理性同样是有限的,需要用经济法克服。
这两个基本命题构成了经济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决定了经济法的一系列特征。
很多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都可以从这里解开。
思考题:
1、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对于理解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有何意义?
2、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对于认识经济法制建设有什么意义?
3、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否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推荐阅读书目:
1、余源培、荆忠:
《寻找新的学苑-经济哲学成为新的学科生长点》,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英]帕特里克·贝尔特:
《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3、[美]理查德·波斯纳:
《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美]乔·B.史蒂文斯:
《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编:
《新制度经济学前沿》,张宇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6、[美]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著:
《制度、契约与组织》,刘刚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美]西蒙:
《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有限理性说》,杨砾、徐立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8、[美]斯蒂芬·M·菲尔德曼:
《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专题二: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问题:
1、经济法自身所特有的范畴有哪些?
2、如何理解构成经济法命题的基本范畴?
3、你找出的验证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实例是什么?
案例:
1、房价调控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简称“国八条”)要求,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八条”,各地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截至2011年2月20日,北京、上海、青岛、贵阳、南宁、长春、成都、南京、济南、哈尔滨等部分城市已经出台相关政策。
各公布细则的城市都对限购作出规定,但是限购程度有所区别。
(1)在限购套数上,已公布细则的城市皆按照“国八条”落实。
(2)对非本地户籍家庭购房资格的限制,各城市有所差别。
成都没有限制外地居民购房的严格条件,仅要求有社保或是纳税记录即可。
上海、广州、南宁、哈尔滨、长春、贵阳、青岛和南京等城市则只需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各城市都执行“国八条”规定的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4)北京进一步提出:
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5)银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6)上海、重庆从2011年初开始试点征收物业税。
问题:
1、政府限制购买房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政府限制买卖房屋的正当性是什么?
3、政府的限制规定是否存在差别待遇?
能体现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吗?
4、自由居住与限制房价哪能一个更重要?
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
2、微软垄断案来源:
2007年10月24日
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裁决被认为是欧盟历史上最重要的裁决之一。
太阳微电子公司于1998年向欧盟投诉,微软拒绝提供兼容信息,使其开发的服务器软件难以与微软占据95%市场份额的“视窗”系统兼容。
接到投诉后,欧盟委员会开展了长达5年多的调查。
在2004年作出的历史性决定中,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凭借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地位在相关市场打压竞争对手。
微软公司随后推出了不附带媒体播放器的“视窗”系统,并交纳罚款,但在公开兼容技术信息上却一直不肯就范。
去年,欧盟再次对微软处以高达2.8亿欧元的罚款。
今年3月初,欧盟以微软公司提供兼容技术信息时收费过高为由,威胁再对微软公司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
VISTA面临调查:
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为今后如何规范微软公司在其他领域的行为设立了判例。
微软的“视窗”Vista系统目前面临反垄断调查的危险。
一些竞争对手已联名投诉,指责微软在Vista系统中捆绑了自己的安全软件、网络和桌面搜索工具等,并试图以自己的计算机语言格式取代现行的HTML作为互联网文档的标准,进一步扩张地盘。
王丰丰(新华社供新民晚报稿)
问题:
1、微软不提供兼容技术侵犯了什么权利?
2、欧盟委员会调查和处罚微软正当性来自哪里?
最终目的是什么?
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纠纷案
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得知存款额要高于5000美元;低于5000美元的,必须接受被告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并向其缴纳相应服务费。
原告表示只办储蓄,不要个人理财服务,不愿支付服务费,但被被告拒绝,以至双方不能缔结储蓄合同。
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储蓄服务,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银行从事储蓄业务,是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要约;储户持币开户,已构成承诺。
银行没有限制储户必须存款多少的权利。
被告利用优势地位以5000美元划线,强迫低于此数的储户接受其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实际是变相搭售,剥夺原告对金融服务的选择权,并以服务费方式变相剥夺储户获取利息的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这种行为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心理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在缔约过程中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对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为此次储蓄而支出的往返路费34元。
裁判摘要:
一审裁判:
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二审裁判:
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是否属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确定的手续费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明确规定。
故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吴卫明认为上海花旗银行对小额储户收取管理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缔约过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银行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以银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起诉银行的诉讼策略是否正确?
2、银行是否存在竞争法上的歧视和拒绝交易行为?
3、银行是否违法收费?
4、银行有无权利限制储户选择存款多少的权利,如果有,是什么权利?
理论分析:
范畴是认识、理解与论证的工具。
像构筑其他科学范畴体系一样,在确立经济法的范畴体系时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原则,即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与现实基础相一致;
二是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即先确定抽象范畴,再确定具体范畴。
一、初始范畴
(一)经济法初始范畴的特点
必须具备以下属性:
第一,因为处于逻辑的起点上,抽象性和概括最强,规定性最小;
第二,是经济法中最普通和最平常的现象;
第三,是其他范畴建立的基点,即其他范畴都直接或间接地由其引导或派生出来。
在经济法的诸范畴中,具有上述三个属性的只有经济权利这一概念。
(二)经济权利的外延及内涵
经济权利是法律主体通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尤其市场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的资格,既不同于民事权利,也不同于行政权力,更不是二者的简单混合。
市场经济形成之后,经济活动不再主要是日常生活性的活动,而成为脱离于日常生活的专门性及社会化程度很高的活动,因此经济权利逐渐成为一种权利类型,其内容主要包括:
1、市场准入的权利;2、参与市场活动的权利;3、获得资源、机会的权利;
4、竞争的权利;5、获得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
这些权利将成为经济法的具体范畴。
为什么我们将经济法的初始范畴仍然确定为权利,而不是权力、职权等范围。
(三)经济权利具备经济法范畴的特点
经济权利成为经济法的初始范畴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首先,经济权利是经济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保护个人正当利益的制度安排,是人权的一部分,因此存在于一切经济法律规范中;
其次,经济法律规范的核心是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通过权利安排形成的,所以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核心;
第三,行为存在于社会关系中,权利是社会关系的主导方面,所以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行为的连结点;
第四,权利中的平等、自由一直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因此经济权利最直接地反映了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与取向;
第五,法律现象中的诸矛盾都是利益矛盾的反映,经济法律现象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都是以经济权利的冲突为始点,以经济权利的调和为终结。
所以经济权利蕴含了经济法律现象发展的一切矛盾的萌芽。
第六,经济权利自身的群体性特征决定了不能为传统的法律部门所吸纳,故只能成为新生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初始范畴。
在经济法领域甚至法律领域之外,权利一直是近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洛克、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穆勒、康德、密尔等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代表人物,都把个人权利作为其全部政治哲学的出发点。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更是把个人权利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唯一基础。
由此可见,将权利作为政治哲学的初始范畴是许多著名思想家的普遍做法。
二、基本范畴
(一)经济法基本范畴的分类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初发范畴之后产生的次级范畴。
由于普通范畴和许多具体范畴是由基本范畴派生或引导出来,基本范畴成为经济法范畴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大致有三类:
一是由经济权利直接分类而产生的经济平等权与经济自由权两个概念;
二是由经济权利引导出来并作为经济权利从属性概念的国家干预权;
三是由经济权利引导出来的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法律规范等基本范畴。
由于第三种基本范畴不能最直接地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故我们只给出他们的框架,但对其不作重点研究。
(二)经济平等权与经济自由权的内容
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及经济平等权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1、市场准入的平等与自由权;2、自由与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
3、平等及自由竞争的权利;4、平等与自由获得资源与机会的权利;
5、平等获得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
(三)经济平等(不受歧视)权、经济自由权作为基本范畴的理由
1、经济平等权与经济自由权是权利范畴的直接再分类,是经济权利在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
2、众多的经济法范畴都是建立在这些范畴之上的,一切经济法的规范都是以维护经济平等与自由为目标的;
3、尽管民商法一直以平等和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和精神,但却无法吸收经济平等权、自由权。
首先,民商法中的平等与自由权指个体交易的平等与自由权;而经济平等与自由权指参与经济活动与获得经济利益的平等与自由权;
其次,民商法上的平等与自由权强调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经济平等与自由权则强调结果平等。
日本学者丹宗昭信曾指出:
现代私法中受到保护的自由与平等是形式的自由与平等,经济法则具有实现实际自由与平等的一面。
第三,民商法中的自由核心是契约自由,是交易中的具体自由,而经济法则以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自由与竞争自由为核心,是一种社会性经济运动的自由。
第四,民事平等与自由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经济法平等与自由权的主体包括国家与超越个人范畴的社会群体。
(四)国家干预权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的理由:
第一,国家干预权是经济权利的必然附属性权利,尤其的经济社会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当代,经济权利变得更需要依赖国家干预才能更好地实现。
因此,国家干预权是经济权利直接引导出来的从属性权利。
第二,国家干预权是经济法许多范畴或概念建立的基点。
例如宏观调控权等都是国家干预权的范畴。
国家干预权与经济平等和经济自由权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前者属于权力的范畴;后者属于经济权利的范畴。
国家干预权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反映了经济法范畴体系兼具有公法与私双重性质。
(五)几个需要单独说明的概念
1、经济公平权能否作为基本范畴2、经济发展权能否作为基本范畴
3、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基本范畴4、法律关系能否作为基本范畴
5、国家职权能否作为基本范畴
参考结论:
一、经济法的初始范畴是经济权利
市场经济中的新型权利形态,是财产权与人身权不能吸收的权利。
二、经济法的特有基本范围是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与国家干预权
三、经济法的具体范畴
市场准入权、竞争权、分配权、发展权、宏观调控权、监管权等。
参考书目:
1、[法]米海伊尔·戴尔瑪斯-马蒂:
《世界法的三个挑战·中文版序言》,第36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第17-1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美]J.范伯格:
《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
《现代经济法入门》,第43-45页,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5、李昌麒:
《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下一专题讨论的主题:
1、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分别指什么?
2、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哪一个更重要?
3、认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对于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4、经济法是更注重实质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吗?
专题三:
经济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
问题:
1、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分别指什么?
2、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哪一个更重要?
3、认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对于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4、经济法是更注重实质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吗?
案例一:
汇丰银行金融衍生品案
高盛、摩根士丹利纷纷因金融衍生品诈骗而遭到调查。
中国的富豪们通过银行理财,欠下银行巨额债务。
内地商人郝婷欠星展银行9000万港元,中国女首富杨慧妍亏损12亿人民币,前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被花旗追讨970万港元。
这些人不乏在资本市场翻手云覆手雨的精明玩家,现在却只能被投资机构宰割。
KODA(Knock-OutDiscountAccumulator)是一项与股票挂钩的风险极高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翻译成中文就是“累计期权合约”,其特点是收益有限,风险无限。
在国际上,打折股票被称为“金融鸦片”,在香港被形象地称为“IKillyoulater(我迟早会杀了你)”。
2007年,香港的GDP总量大约1600亿美元,但投行出售的累股期权值就高达1000多亿美元。
这些合约一半以上都卖给了内地投资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管群体,使得他们的数百亿财富化为泡影。
“KODA”常见的投资标的为股票、贵金属和外汇等,产品本身肯定有问题,是一款银行不需要向投资者支付任何权利金的不平等的期权产品。
我们所熟知的期权是指通过花一笔钱而获得一个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物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虽然KODA提供了投资者低于市价购买股票的权利,但是到达取消价合约就终止了,也就是说收益有限。
而投资者提供给银行的却是一个不论市价跌至多少都按行权价购买,且加倍购买股票的权利,双方的权利显然不对等。
问题:
1、KODA合约是否公平?
是否合法?
2、判断KODA合约公平的标准是什么?
为什么我们认为其不公平?
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内的金融衍生品受害者却尚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3、解决KODA合约不公平问题的法律对策是什么?
案例二:
冯连合改革被判刑案
1997年,唐山市丰润县建筑安装公司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和河北省政府的批复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革。
公司当时还欠建行150万元的短期借款,董事会研究决定,为解决公司的负债问题,新股份制公司的董事长必须应承担偿还公司对外债务(银行贷款债务)100万元,作为补偿,在他的股本中增加100万。
因对企业前景存在疑虑,都不愿担任董事长,但董事会一致要求冯连合担任董事长。
出于对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同事的请求,冯连合担任董事长,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加上自己借的200万和积蓄10万,共计310万元投入新公司,持有新公司51%的股权。
为了偿还承担的原公司债务,冯连合要求建设银行将公司的欠款转入自己名下,建设银行根据“建造不能对个人放贷”的金融政策,拒绝了公司和冯连合的要求。
冯连合与董事会成员商定,在承担债务的形式上稍作变通,即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同时增加其相同金融的股本。
公司按季给银行付息,年终时统一从个人红利中扣除应会本息。
1998年1月1日,冯连合在公司财务科填写了“由建银行借款入股100万元”的支款单,作为入股资金凭证,会计为其开具了100万元收入凭证。
分担其余公司近50万元债务的另外29名职工在财务科办理了同样的借款和入股手续。
这样的安排让建安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并成为县里企业改制的典型。
公司改制后,有人举报冯连合利用债转股挪用资金,并被检察院起诉。
法院以冯连合犯有“挪用资金罪”判决冯连合有期徒刑4年。
问题:
1、如何理解冯连合行为的正当性?
为什么?
2、判断王连合的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理论分析:
一、理性主义发展及其影响
(一)理性主义的流行
自19世纪以来,理性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方法逐渐流行起来。
(二)形式理性成为理性的核心
韦伯认为,西方现代社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 总论 课件 WORD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