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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民法精简笔记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序言: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
序言: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1.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有、无、效、撤
(2)事实行为:
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
2.事件
(1)自然事件:
生死、灾害、时间
(2)社会事件:
战罢乱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1.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
(1)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
(2)事实行为:
如侵权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
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
(2)效果意思:
财产(遗)、身份(婚养)
(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物)、无(代票)
(4)效力:
负(债租)、处(物)
(5)成立标志:
诺(赠与)、实(定贷保借)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强公主(行为人)意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五种情形:
强公主意恶
(2)法律效果:
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
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
的定金合同、>20年的租赁合同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
(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胁、误、公
4.1四种情形
(1)欺诈:
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
(2)胁迫:
类比刑法中“敲诈”
(3)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
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
(4)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
4.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
(1)主体:
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
(2)性质:
形成权
(3)方式:
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
(4)限制:
①受欺诈——知应知1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驶。
4.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自始有效:
除斥期间未行权;弃权;(可追究违约责任,即履行利益损失)。
(2)自始无效:
行使撤销权(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信赖利益损失)。
注意未撤销前有效。
三、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效注)
(1)含义:
意思表示中附条件,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
(2)特征:
决、表
(3)种类:
延、解、积、消
(4)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前视为成立但未生效,后,生效,履行;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前有效,后失效,不再履行。
(为个人利益阻——成;促——不成)
(5)注意:
附条件影响效力;附义务不影响效力。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区)
(1)含义:
意思表示中附期限,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
(2)特征:
表意人选定,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3)种类:
始、终
(4)区别:
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
专题四代理制度
序言:
代理制度框架图
、代理的基本原理
1.代理适用范围和特征
(1)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可以授权代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演、授、遗、婚、收、面、记)
(2)特征:
(三权名独善亲)
1三方(区别于居间);
2权限内(违反可能构成无、表);
3以被代理人名义(显名主义,区别于行纪合同、间接代理)
4代理人独立表意(区别于传达);
5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区别于代表);
6善意行使代理权(代理权滥用:
自、双、恶)
7亲自行使代理权(区别于复代理)
2.基础法律关系和代理权授权行为(内外有别)
(1)性质:
基(内)——双方(委托、劳动);代(外)——单方;
(2)效果:
基——只约束合同双方;代——产生代理权,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3)关系:
代理权授予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未必要
(4)注意:
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有代理也不一定有委托(可能是劳动合同)
、复代理(含特产责)
1.含义:
未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
2.特征:
①代理人自己名义选认;②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③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④法律效果本人承担
3.产生:
①本人授权或同意;②事后本人追认;③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4.责任:
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后被代理人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与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职务代理(含特责)(内外有别)
1.含义
2.特征:
①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②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责任承担:
①外部:
工作人员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对法人或非法人组之发生效力;②内部:
对其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判断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
有效
法律效果
本人追认,本人承担;不追认,行为人承担(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自涉风险的,与代理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本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向代理人追偿
民事权利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以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主动放弃交易)为形成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注意:
以下情况不构成表见代理:
1.伪造公章、合同、委托书,假冒名义2.被代理人的公章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关系已经终止,且已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知悉的
专题五诉讼时效
序言:
时效制度体系框架图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性质:
效力强制、法定、预先放弃无效
(2)适用范围:
①原则:
请求权(债);②例外:
存券资国命;
(3)注意: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赡、扶;④其他法定情形2.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力
2.1学说:
抗辩权发生说
2.2内容:
(1)起诉:
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2)审理:
(3)抗辩期限:
原则一审期间;例外二审期间(新证据)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①时效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2时效届满,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非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
3.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
3年,如借款合同、环境污染、油污损害
(2)特殊:
4年,如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最长:
2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
(但不可中止、中断)
4.诉讼时效的起算
4.1原则:
自权利人知应知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4.2例外:
(1)合同之债:
①未约定履行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1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自表示当日起算;
②约定一个确定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之日;③约定多个履行期的(即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2)侵权之债:
①当时发现的,侵害发生之日;②当时未发现的,伤势确诊之日
3.注意
(1)无、限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中止
(1)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事由:
①不可抗力;②无、限民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两丧;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控制;⑤其他
(3)效力:
继续计算
2.中断
(1)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内
(2)事由: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④其他
(3)效力:
重新计算
3.注意:
诉讼时效开始前和届满后均无中止、中断问题。
4.诉讼时效中断的五种特殊情形:
①同一债权“部分而及于剩余”,明确放弃除外;
②连带债权“一人而及于全体”,仅适用于共同侵权;
3代位权之诉“一箭双雕”:
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双断”;
4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5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连带保证人:
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
自己的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二部分物权法、担保法
专题六物权的基本原理
一、物权的含义、客体和效力
1.含义:
特定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折中说);
2.客体:
(1)内容:
以特定化的的独立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2)物的分类:
①动产vs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定着物,即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林木};不动产物权变动要登记;动产物权变动要交付
②原物vs孳息:
3.效力
(1)追及:
物权成立后,不论辗转何人,均可追及,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发现便可取回(例外:
善意取得阻断追及效力);
(2)排他: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物一权)或两个冲突的他物权;
(3)优先:
①对外:
物权>债权(例外:
预告登记;租赁权成立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②对内:
动产物权之间,成立在先原则质押先于抵押: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抵押先于质押: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二、物权的保护
1.物权请求权
(1)含义: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2)特征:
①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未(可能)受妨害不享有此权利;②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仅物权人可以行使,属于救济权
(3)种类: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4)行权:
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5)注意: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相似,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专题七所有权
第一节物权变动
核心公式: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继受取得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体系
1.一般物权变动之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公示生效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2)公示对抗主义
四荒土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3)不动产登记制度
1异议登记制度★★
典型案例:
借名买房
4)动产交付制度★★
2.
一般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重点掌握:
继承或受遗赠
3.特殊物权变动之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四大构成要件(买方一个,卖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2)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4.特殊物权变动之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5.特殊物权变动之先占制度
(1)含义:
基于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2)构成要件:
①占有行为+自主占有意思;②无主动产;③不违法(国家的、禁止的均不能先占)
(3)性质:
事实行为
6.特殊物权变动之添附制度
(1)含义:
原属数人之物结合或加工成一新物
(2)种类:
①附合:
动+不动→归不动;动+动→能区分主从的,归主;不能区分的,共有。
2混合:
动+动→能区分主从,归主;不能区分的,共有。
3加工:
劳力+他人动产→原则归材料人,加工物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的,归加工人。
(3)注意:
添附制度为了减少纠纷。
二、物权变动的学理分类体系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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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民法 精简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