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班第二章消费者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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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班第二章消费者法讲义
第二章 消费者法
本章概览
地位
最近5年平均分值约为5分
内容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争议解决规则,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一、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基本内容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义务
知情权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公平交易权
保证质量义务
受尊重权
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义务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监督批评权
接受监督的义务
获得相关知识权
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
获得赔偿权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结社权
出具凭证单据义务
自主选择权
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不得单方作出不利规定义务
消费者:
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二)特别提示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消法。
这里的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其判断标准有两个:
一是生活目的,二是个人。
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执行。
2.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消费者的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其中,消费者协会是消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消费者组织,履行各种公益性职责。
4.经营者的退货义务。
经营者的退货义务,分三种情况处理,如下表所示。
退货条件
退货时间和方式
费用负担
一般情况
不符合质量要求
规定或约定→七日内退货→合同法
经营者
网购等
无需说明理由
七日内退货
消费者
不合格商品
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
无限制
经营者
关于网购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
(1)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网购无理由退货规则。
(2)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这里的完好,指商品本身的完好,不包括包装的完好,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拆封的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
(3)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5.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密和商业性信息的发送,都有明确规定,如下表所示:
收集和使用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保密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商业信息发送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案例分析
1.刘某捷诉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9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捷在被告移动徐州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神州行标准卡”,付费方式为预付费。
原告当场预付话费50元,并参与移动徐州分公司充50元送50元的活动。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约定,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结算时扣划不成功的;
(2)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2010年7月5日,原告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
2010年11月7日,原告在使用该手机号码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被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被告于2010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为11.70元。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合同违约,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
判决被告恢复原告号码的移动通信服务。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4号)
2.孙某静诉一定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0年7月18日,孙某静与一定得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服务期限6个月,选择价值10万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85折从卡内扣。
孙某静如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服务,经善意提醒仍未改善且超过服务期限的,视为放弃服务;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制定的方案履行,则不能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费用;如因自身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参加相关项目,则一定得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孙某静不得要求退赔任何费用。
一定得公司向孙某静发布声明书,声明孙某静必须遵从顾问指示和安排,如因个人原因不能配合致疗程失败或进度缓慢,一定得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也不退还余款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孙某静在声明书上签字确认。
之后孙某静分两次向一定得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并多次接受相应的瘦身疗程服务,后孙某静因体重未能减轻,停止接受瘦身疗程。
孙某静以对一定得公司的服务失去信心且服务期限业已过期,一定得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有效服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服务协议,一定得公司返还孙某静9万元。
法院判决一定得公司一次性返还孙某静48200元(10万元—已接受服务项目优惠前价格31800元—违约金2万),驳回孙某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3.王某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07年12月,汤某等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的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窃取了王某胜借记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王某胜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42万余元。
后汤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王某胜起诉银行,要求承担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未尽到相应的义务,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应赔偿王某胜被窃取的全部款项。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
【例题·多选题】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
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
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
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
B.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
C.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
D.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消费者权利、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选项A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本题中,乙公司当时未告知“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选项B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选项C错误。
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合同已经履行、甲已经使用话费的事实,甲已经使用的话费无法退还。
选项D错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题题干中未明确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不能向乙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
【例题·多选题】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
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
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
( )
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
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
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
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选项A、B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据此可知,该产品是可以要求退货的。
选项C合法,选项D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据此可知,“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争议解决途径和规则
(一)基本内容
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分配
(1)一般情况,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可依法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依法相互追偿。
使用他人执照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展销会、租赁柜台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一般无须承担责任,但是: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责任
正常情况下,由消费者对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特别提示: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3)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4)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
1.杨某诉合众圆通速递公司、付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3年3月19日,杨某以网购形式从付某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某结清。
同日,付某委托合众圆通速递公司送货。
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为此,杨某多次要求付某交货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某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法院判决付某赔偿杨某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邮寄费95元,驳回杨某对速递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
2.江苏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就南京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合同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南京水务集团合同中规定了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该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的违约金。
双方诉讼的焦点就是,江苏省消协认为,0.5%的违约金过高了,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违约金应该与用户协商,如果没有约定,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标准是指,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到1.5倍,不超过1.5倍。
这么算下来,目前0.5%的违约金高出了约25倍。
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通过与江苏省消协沟通协商,对供用水格式合同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书中,0.5%违约金最终修改为“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
因为相关不合理条款已整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停止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江苏省消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10月28日,江苏省消协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
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
( )
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
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
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选项A、C说法错误。
丙公司是销售者,丁公司是生产者,李某可以向这两个公司要求赔偿。
选项B说法正确。
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不属于责任主体。
三、法律责任
(一)基本内容
人身伤害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个人信息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精神损害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依法处理。
(二)特别提示
1.违约责任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要点包括:
(1)争议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
(2)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新闻发布会内容,个人“知假买假”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3)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500元保底。
在惩罚性赔偿之外,消费者仍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如撤销合同、返还价款、赔偿各种费用等等。
也就是说,总赔偿数额=实际损失+3倍价款(或500元)。
当然,消费者可以放弃其中的一部分权利,例如仅主张惩罚性赔偿而不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2.侵权责任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要点包括:
(1)经营者存在主观恶意,即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2)后果严重,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3)数额较高,为所受损失2倍以下。
(三)案例分析
1.张某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确认: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因该案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故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汽车价款的1倍。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7号)
2.王某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
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
王某在“米粉节”当日下午下单,订单中该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而非49元。
王某按照69元支付并如期收到了商品。
后来王某以小米公司实施价格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网购合同、小米公司退还价款并赔偿500元。
法院判决王某退还小米公司移动电源,小米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王某500元。
(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
【例题·多选题】某日营业时间,商场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甲和乙受伤,其中甲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乙经数日治疗痊愈。
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不符合国家标准,但过去从未出现过安全问题。
关于顾客甲和乙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
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均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营者责任。
选项A、B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选项D错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四、产品质量法基础知识
适用范围
(1)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适用本法。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
(3)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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