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摘录环境生态优秀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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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摘录环境生态优秀论文
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摘录)-环境生态论文
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摘录)
编者按:
环保部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发布了《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公报指出,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区、各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严格环保执法监管,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着力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持续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本刊摘录了公报中有关大气环境、淡水环境、海洋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等领域的环境状况,供广大读者阅读参考。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取得积极进展。
一、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趋好,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14.1%。
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6亿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治理。
深化区域协作,将河南省、交通运输部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圆满完成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
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126万辆。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全年生产37.9万辆,比2014年增长4倍。
全国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柴油,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率先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
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启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渣土运输等环节监管,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
加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
出台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制定落实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1940个考核断面。
建立全国及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各省(区、市)均已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出台实施方案。
积极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明确控制单元水质目标。
开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各地排查确认近2000条城市黑臭水体。
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
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把化肥、农药施用总量逐步减下来,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加快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配方施肥面积达15亿亩。
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推动健全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加快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在10省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38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开展综合防治示范。
继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涉及16.23亿亩耕地。
在长株潭地区实施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涉及170万亩。
在新疆、甘肃等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地膜回收利用示范,面积约1200万亩。
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新增城镇(含建制镇、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1096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338万吨。
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1.97%。
2万余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完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近1亿千瓦现役煤电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新增脱硝机组容量1.4亿千瓦,累计1.6亿千瓦燃煤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全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4年下降3.1%、5.8%、3.6%和10.9%。
二、严格环保执法监管。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依法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
环境保护部对33个市(区)开展综合督查,公开约谈15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地对163个市开展综合督查,对31个市进行约谈、20个市县实施区域环评限批、176个问题挂牌督办,推动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以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案件8000余件,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3800件。
各地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
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国共检查企业17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企业19.1万家,责令关停取缔2万家、停产3.4万家、限期整改8.9万家。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28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保持良好安全运行记录,26台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受控。
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科学应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环境影响。
三、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共同形成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制度架构。
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配套文件,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组合拳”。
在河北省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试点。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将分三步完成国家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建设和事权上收。
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试点。
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累计交易超过70亿元。
在三江源等地区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积极推进环保费改税。
北京、江苏等10省(市)大力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坚持预防为主,推动转方式调结构。
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近三年淘汰落后炼铁炼钢产能9000多万吨、电解铝100多万吨、水泥2.3亿吨、平板玻璃7600多万重量箱。
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印发《关于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引导相关产业向适宜开发区域集聚。
加快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编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江苏、天津等6省(市)基本完成划定工作。
建立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启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战略环评。
国家层面对石化、煤电基地等49项规划进行环评审查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加快水利、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审批,国家层面批复项目环评159个,涉及总投资1.5万多亿元;不予审批21个,涉及总投资1170多亿元。
在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同时,采用“双随机”抽查、约谈、区域限批或上收审批权限等手段,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环境准入,发布国家环境标准83项。
五、持续加大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边界核定,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
完成全国生态环境十年(2000-2010年)变化调查评估。
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达2740个,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8%。
对12个开发建设活动严重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新安江试点接续政策,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开展试点。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0亿元,支持各省(区、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以“践行绿色生活”为主题开展宣传活动,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
及时主动公布空气、水环境质量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发布重点排污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
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开通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全国共收到并办理举报线索超过1.3万件。
2015年,全国环境状况如下:
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9%,中度污染为4.2%,重度污染为2.5%,严重污染为0.7%。
480个城市(区、县)开展了降水监测,酸雨城市比例为22.5%,酸雨频率平均为14.0%,酸雨类型总体仍为硫酸型,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一云贵高原以东地区。
全国967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开展了水质监测,I-Ⅲ类、Ⅳ~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分别占64.5%、26.7%和8.8%。
511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为优良级的监测点比例为9.1%,良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25.O%,较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6%,较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2.5%,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8.8%。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取水总量为355.43亿吨,达标取水量为345.06亿吨,占97.1%。
冬季、春季、夏季和秋季,劣四类海水海域面积分别占中国管辖海域面积的2.2%、1.7%、1.3%和2.1%。
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沿岸、长江口、杭州湾、浙江沿岸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
321个进行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平均值为54.1dB(A);324个进行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7OdB(A);308个开展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昼间监测点次达标率平均为92.4%,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平均为74.3%。
全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限值。
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40个,其中陆地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4.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28个,约占国土面积的10.0%。
全国现有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活立木总蓄积164.33亿立方米;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
大气状况
空气质量
地级以上城市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有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
达标天数比例分析表明,338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19.2%~100%之间,平均为7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9%,中度污染为4.2%,重度污染为2.5%,严重污染为0.7%。
超标天数中以细颗粒物(PM2.5)、臭氧(03)和可吸人颗粒物(PMio)为首要污染物的居多,分别占超标天数的66.8%、16.9%和15.0%;以二氧化氮(N02)、二氧化硫(S02)和一氧化碳(CO)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分别占0.5%、0.5%和0.3%。
京津冀地区2015年,京津冀地区13个地级以上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32.9%~82.3%之间,平均为52.4%,比2014年上升9.6个百分点,比2013年上升14.9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47.6%,其中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比例分别为27.1%、10.5%、6.8%和3.2%。
超标天数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占超标天数的68.4%;其次是03和PM10,分别占17.2%和14.0%。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含山西、山东、内蒙古和河南)是全国空气重污染高发地区,2015年区域内70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发生1710天次重度及以上污染,占2015年全国的44.1%。
从重度及以上污染发生季节来看,1-3月以及10-12月是重污染高发季节,其中12月区域内连续发生多次大范围重污染过程,重度及以上污染发生天数占全年的36.8%,明显高于其他月份。
长三角地区2015年,长三角地区25个地级以上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61.5%~90.8%之间,平均为72.1%,比2014年上升2.6个百分点,比2013年上升7.9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7.9%,其中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比例分别为20.9%、4.6%、2.3%和0.1%。
超标天数中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占超标天数的57.5%;其次是03和PM10,分别占37.2%和3.6%。
珠三角地区2015年,珠三角地区9个地级以上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84.6%~97.5%之间,平均为89.2%,比2014年上升7.6个百分点,比2013年上升12.9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10.8%,其中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天数比例分别为9.6%和1.2%,未出现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超标天数中以0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最多,占超标天数的56.5%;其次是PM2.5和N02,分别占39.0%和4.5%。
酸雨
酸雨频率2015年,480个监测降水的城市(区、县)中,酸雨频率平均值为14.0%。
出现酸雨的城市比例为40.4%,酸雨频率在25%以上的城市比例为20.8%,酸雨频率在50%以上的城市比例为12.7%,酸雨频率在75%以上的城市比例为5.0%。
与2010年相比,出现酸雨的城市比例下降10.0个百分点。
酸雨类型总体仍为硫酸型。
降水酸度2015年,全国降水pH年均值范围在4.2(浙江台州)~8.2(新疆库尔勒)之间。
其中,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5.6)、较重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5.0)和重酸雨(降水pH年均值低于4.5)的城市比例分别为22.5%、8.5%和1.O%,分别比2014年下降7.3个、6.4个和0.9个百分点,分别比2010年下降13.1个、13.1个和7.5个百分点。
酸雨分布2015年,酸雨区面积约72.9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7.6%,比2010年下降5.1个百分点;其中,较重酸雨区和重酸雨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分别为1.2%和0.1%。
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一云贵高原以东地区,主要包括浙江、上海、江西、福建的大部分地区,湖南中东部、重庆南部、江苏南部和广东中部。
淡水状况
全国地表水
2015年,972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覆盖了七大流域、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及太湖、滇池和巢湖的环湖河流共423条河流,以及太湖、滇池和巢湖等62个重点湖泊(水库),其中有5个断面无数据,不参与统计。
监测表明,I类水质断面(点位)占2.8%,比2014年下降0.6个百分点;Ⅱ类占31.4%,比2014年上升1.0个百分点;Ⅲ类占30.3%,比2014年上升1.O个百分点;Ⅳ类占21.1%,比2014年上升0.2个百分点;V类占5.6%,比2014年下降1.2个百分点;劣V类占8.8%,比2014年下降0.4个百分点。
流域
2015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的700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2.7%,比2014年下降0.1个百分点;Ⅱ类占38.1%,比2014年上升1.2个百分点;Ⅲ类占31.3%,比2014年下降0.2个百分点;Ⅳ类占14.3%,比2014年下降0.7个百分点;V类占4.7%,比2014年下降0.1个百分点;劣V类占8.9%,主要集中在海河、淮河、辽河和黄河流域,比2014年下降0.1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长江流域160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3.8%,比2014年下降0.6个百分点;Ⅱ类占55.0%,比2014年上升4.1个百分点;Ⅲ类占30.6%,比2014年下降2.1个百分点;Ⅳ类占6.2%,比2014年下降0.7个百分点;V类占1.2%,比2014年下降0.7个百分点;劣V类占3.1%,与2014年持平。
长江干流42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7.1%,比2014年下降0.2个百分点;Ⅱ类占38.1%,比2014年下降3.4个百分点;Ⅲ类占52.4%,比2014年上升1.2个百分点;V类占2.4%,比2014年上升2.4个百分点;无Ⅳ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均与2014年持平。
长江主要支流118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2.5%,比2014年下降0.9个百分点;Ⅱ类占61.O%,比2014年上升6.8个百分点;Ⅲ类占22.9%,比2014年下降3.4个百分点;Ⅳ类占8.5%,比2014年下降0.8个百分点;V类占0.8%,比2014年下降1.7个百分点;劣V类占4.2%,与2014年持平。
黄河流域62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1.6%,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30.6%,比2014年下降3.3个百分点;Ⅲ类占29.0%,比2014年上升4.8个百分点;Ⅳ类占21.0%,比2014年上升1.6个百分点;V类占4.8%,比2014年下降3.3个百分点;劣V类占12.9%,与2014年持平。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黄河干流26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3.8%,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46.2%,比2014年下降7.6个百分点;Ⅲ类占38.5%,比2014年上升3.9个百分点;Ⅳ类占11.5%,比2014年上升3.8个百分点;无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均与2014年持平。
黄河主要支流36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水质断面,Ⅱ类占19.4%,均与2014年持平;Ⅲ类占22.2%,比2014年上升5.5个百分点;Ⅳ类占27.8%,与2014年持平;V类占8.3%,比2014年下降5.6个百分点;劣V类占22,2%,与2014年持平。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石油类。
珠江流域54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3.7%,比2014年下降1.9个百分点;Ⅱ类占74.1%,与2014年持平;Ⅲ类占16.7%,比2014年上升1.9个百分点;Ⅳ类占1.8%,无V类水质断面,劣V类占3.7%,均与2014年持平。
珠江干流18个国控断面中,I类、Ⅱ类、Ⅲ类和Ⅳ类水质断面分别占5.6%、77.8%、11.1%和5.6%,无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均与2014年持平。
珠江主要支流26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3.8%,比2014年下降3.9个百分点;Ⅱ类占73.1%,与2014年持平;Ⅲ类占15.4%,比2014年上升3.9个百分点;无Ⅳ类和V类水质断面,劣V类占7.7%,均与2014年持平。
海南岛内10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Ⅳ类、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Ⅱ类占70.0%,Ⅲ类占30.0%,均与2014年持平。
松花江流域86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水质断面,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8.1%,比2014年上升1.2个百分点;Ⅲ类占57.0%,比2014年上升1.8个百分点;Ⅳ类占26.7%,比2014年下降2.0个百分点;V类占2.3%,比2014年下降2.3个百分点;劣V类占5.8%,比2014年上升1.2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和总磷。
松花江干流16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和V类水质断面,均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18.8%,比2014年上升12.6个百分点;Ⅲ类占62.5%,比2014年下降18.7个百分点;Ⅳ类占12.5%,比2014年上升6.3个百分点;劣V类占6.2%,与2014年持平。
松花江主要支流34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水质断面,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8.8%,比2014年下降3.O个百分点;Ⅲ类占64.7%,比2014年上升11.8个百分点;Ⅳ类占11.8%,比2014年下降8.8个百分点;V类占5.9%,劣V类占8.8%,均与2014年持平。
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黑龙江水系21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4.8%,比2014年上升0.3个百分点;Ⅲ类占52.4%,比2014年上升6.9个百分点;Ⅳ类占42.9%,比2014年下降2.6个百分点;无V类水质断面,比2014年下降4.5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氟化物。
乌苏里江水系9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Ⅱ类、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均与2014年持平;Ⅲ类占55.6%,比2014年上升11.2个百分点;Ⅳ类占44.4%,比2014年下降11.2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
图们江水系5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和Ⅱ类水质断面,均与2014年持平;Ⅲ类占20.0%,比2014年下降20.0个百分点;Ⅳ类占60.0%,比2014年上升20.O个百分点;无V类水质断面,比2014年下降20.O个百分点:
劣V类占20.0%,比2014年上升20.0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
绥芬河水系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
淮河流域94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水质断面,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6.4%,比2014年下降1.O个百分点;Ⅲ类占47.9%,比2014年下降1.O个百分点;Ⅳ类占22.3%,比2014年上升1.0个百分点;V类占13.8%,比2014年上升6.4个百分点;劣V类占9.6%,比2014年下降5.3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淮河干流10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Ⅱ类占30.0%,Ⅲ类占50.O%,Ⅳ类占20.O%,均与2014年持平。
淮河主要支流42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水质断面,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7.1%,比2014年上升2.3个百分点;Ⅲ类占28.6%,与2014年持平;Ⅳ类占26.2%,比2014年下降4.8个百分点;V类占21.4%,比2014年上升9.5个百分点;劣V类占16.7%,比2014年下降7.1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沂沭泗水系11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均与2014年持平;无Ⅱ类水质断面,比2014年下降9.1个百分点;Ⅲ类占54.5%,比2014年下降18.2个百分点;Ⅳ类占45.5%,比2014年上升27.3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淮河流域其他水系31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水质断面,与2014年持平;无Ⅱ类水质断面,比2014年下降3.2个百分点;Ⅲ类占71.0%,比2014年上升3.3个百分点;Ⅳ类占9.7%,与2014年持平;V类占12.9%,比2014年上升6.4个百分点;劣V类占6.5%,比2014年下降6.4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石油类。
海河流域64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4.7%,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15.6%,比2014年上升1.5个百分点;Ⅲ类占21.9%,比2014年上升1.6个百分点;Ⅳ类占6.2%,比2014年下降7.9个百分点;V类占12.5%,比2014年上升3.1个百分点;劣V类占39.1%,比2014年上升1.6个百分点。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海河干流2个国控断面分别为V类和劣V类水质。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
海河主要支流50个国控断面中,I类水质断面占6.O%,与2014年持平;Ⅱ类占14.0%,比2014年上升2.O个百分点;Ⅲ类占22.0%,比2014年上升2.0个百分点;Ⅳ类占8.O%,比2014年下降4.0个百分点;V类占6.0%,劣V类占44.O%,均与2014年持平。
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滦河水系6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Ⅳ类、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Ⅱ类占50.O%,Ⅲ类占50.0%,均与2014年持平。
徒骇一马颊河水系6个国控断面中,无I类、Ⅱ类和Ⅲ类水质断面,均与2014年持平;无Ⅳ类水质断面,比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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