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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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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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单的记载、保管和报送。
5.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学籍科备案。
6.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三、教务处主要职责
1.安排计划内课程的考场,与开课任务书一并通知有关院(系)和主讲教师。
2.安排各次补考的考场,于考试的一周前通知有关院(系)和教师。
3.负责调度监考人员,安排监考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有关院系。
4.负责监督考场的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5.负责办理试题印卷手续。
6.负责试卷的印刷。
7.负责安排巡考,检查监督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
8.负责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检查监督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9.检查监督学校本科生考务工作的质量。
四、命题教师主要职责
1.按照课程的考试要求命题。
2.在试题库建成之前,凡笔试课程的考试需同时出2套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试题,交由教务科随机抽一套作为考卷,另一套留作补考、缓考的试卷。
3.确保试题的科学性,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
试题难度适当,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4.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5.在主管领导对试卷签字确认后,负责到教务科办理试题印卷手续后交教材科印刷。
6.负责到教材科取回印制好的试题,提前对考卷印刷质量和数量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并严加保管。
7.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五、主考与监考主要职责
1.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
2.必须提前15分钟携带考卷到达考场,于考试前重新调整学生座位,阶梯大教室考生要隔行隔两列坐开,列对齐;非阶梯大教室考生要隔两列坐开,列对齐;中、小教室考生要一桌一人。
3.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
闭卷考试时,书包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4.于考试开始前,宣读考试纪律。
5.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令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签字,然后令其退出考场。
6.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主考教师要配备监听设备,指导学生调好收音设备,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发至每个学生手中。
7.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8.考试过程中,主、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主考教师不得再作任何解释。
9.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
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
10.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要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
主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记事表》交任课院(系)教学秘书。
如有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况,主、监考教师在考试后要及时报告给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籍科,并将《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交学籍科。
六、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与考场纪律
学生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对于考试前三天仍缺交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每门课程允许考试的最多次数为四次,第一次为正常考试,所有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否则,不能取得成绩和学分;后三次为补考。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应严格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1.未经批准不得缺考。
2.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违者,以作弊论处。
3.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
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4.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开考场。
5.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6.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物品必须集中放在讲台或窗台上,携带的BP机、手机必须关机。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
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7.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8.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违者,以作弊论处。
9.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离开考场。
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10.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违者,以作弊论处。
11.口试以抽签答题方式进行。
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做必要的准备,然后回答考试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12.如有违纪或作弊现象,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上签字,听候处理。
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院(系)。
七、缓考
1.因病住院或本人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持医院诊断书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学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考试以后补办的缓考申请一概不予受理。
院(系)教学秘书要将缓考名单报学籍科备案。
2.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3.办理缓考等于利用了一次考试机会。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申请在相应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也可申请参加低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
4.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八、补考
1.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若补考次数未达到3次,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允许参加补考。
2.因没有完成教学环节而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在补齐所缺环节后可参加补考。
3.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一周进行。
春季学期开学的前一周补考的课程为上一学年春季学期的课程,秋季学期开学的前一周补考的课程为上一学年秋季学期的课程。
学生也可根据学分完成情况,选择申请跟随低年级的相同课程考试进行补考。
4.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第十周到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申请手续。
补考申请一经批准,学生必须按通知参加考试,擅自不参加补考者,按旷考处理。
5.在基础学部学习阶段,开学前一周补考的课程为上学期的课程。
高年级的学生也可提前到基础学部教学秘书处办理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申请手续。
九、重修
1.因无故缺课而不准参加考试者,只能在重修后才准予补考。
2.需要重修的学生于考试后的下学期初到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重修手续。
3.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必须按教务科规定的课程表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无故缺课以旷课论处。
4.重修课程结束后,按正常课程要求和标准进行考试,以获得补考成绩。
十、阅卷评分教师职责
1.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拒绝任何人擅自查卷。
2.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组成评卷组,每人评l~2题,复评后记入总成绩。
3.口试考试,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若不能回答第一次抽签的问题,可允许再抽一次;第二次抽签的答题成绩应予适当扣分。
4.按照学生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并输入成绩管理系统,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提交。
5.对试卷和学生答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开课院系。
十一、成绩记载
1.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考查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分和记载,也可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只有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才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国防教育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
对其中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成绩。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五级分制 百分制 优秀 95分 良好 85分 中等 75分 及格 65分 不及格 55分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评定一个成绩。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考试或考查的成绩按累加式记载,即由期末、期中、平时三部分成绩累加得出。
平时学习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4.考查课程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也可在课程结束时以答卷考试形式评定。
5.分级教学高级班的课程考试分数,按实际成绩增加10%计算并记载,最高分在100分之内。
6.因未完成教学环节而取消考试资格者和因无故缺课而不准参加考试者,本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
7.凡旷考、严重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8.补考成绩按实际评分记载,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考1”、“补考2”或“重修”等。
9.被批准缓考的考试课程,参加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如果参加低年级相同课程的累加式考试时,缓考课程的原期中、平时成绩等,综合计入考核成绩。
10.原始成绩单由评卷教师将考试成绩输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后打印一式两份,于课程考试后的五日内(期末最后一门考试课程于三日内)报送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
成绩单必须由评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签字,原则上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处,必须有评卷教师的签章,并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作相应更改。
11.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将一份原始成绩单存入院(系)教学管理档案,另一份交送学籍科。
12.学生的每一次考试成绩都必须依次记录在案。
成绩单报送后,任何人均无权更改。
十二、复核成绩手续
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评分产生异议,有权向学校提出复核考卷的请求。
复核手续为: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复核考卷的书面申请,同时交纳手续费。
2.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
3.开课院系根据试卷复核请求,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4.学生所在院系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并报学籍科备案。
十三、对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
1.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如下:
(1)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或停止学籍自费试读一年处分;
(3)对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各院、系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应立即张榜公布其作弊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材料报学籍科。
3.给予考试违纪学生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院(系)按规定处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院、系的处分决定有复议权,复议后意见不统一时,报主管校长决定;给予考试违纪学生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考试违纪学生以停止学籍自费试读一年、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需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或授权处理。
十四、对考务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主(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的责任人,以教学事故论处。
2.对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的责任人,以教学事故论处。
3.对在考场不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的的责任人,以教学事故论处。
4.对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的责任人,以教学事故论处。
5.对未安排主(监)考教师或主(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场的责任人,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6.对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的责任人,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7.对庇护作弊的责任人,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8.对阅卷时给人情分的责任人,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出现教学事故后,有关院(系)要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教学事故要向全校通报,并纳入对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内容。
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教务处
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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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工业 大学本科 考试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