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基建处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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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基建处办事指南
2003-11-1810:
31
广东省交通厅基建处主要职责
负责交通基本建设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章、标准、规范、定额;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交通大中型项目概算、预算、初步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归口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归口管理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理;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或组织国家、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处理交通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电话:
020-83804748
020-83835328-25151、25131、25121、25111
传真:
020-83881519
电子邮箱:
TXQ678@
一、 广东交通厅基建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共13项
(一)、审批事项11项
1.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资格预审、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2.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3.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4.省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5.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6.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
7.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机构(丙级)资质
9.公路、水运工程(小型)专项监理工程师资格
10.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
(二)、审核、核准事项2项
1.公路、水运建设单位资信登记
2.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资质
二、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审批说明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公路工程
(1)、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2)、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省公路局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省道项目由省公路局、地方公路由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水运工程
(1)、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中的有关工程项目)由交通部管理;其他大中型水工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2)、地方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的其他水运工程,由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级管理。
(3)、中外合资、合诈和外商独资的水运工程,也执行上述两款的规定。
(二)、具体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详见各事项)
审批事项11项
一、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资格预审、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一)、审批操作规程
1、 审批依据: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六条:
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同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
招标单位按第七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
(2)、《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二)3、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招标结果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制度;水运工程施工投标,实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制度,在投标资格预审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后5天内,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全部投标单位名单及初审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10天内批复。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结果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审批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第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评审结果、评标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2、审批内容: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报告结果。
3、审批条件:
符合国家、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法规;采用招标文件范本及合同文件范本;按省管项目要求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计划明确、时限合理、程序规范;评标办法公开、公正、公平,无歧视性条款;资格预审结果合理,符合资审文件要求等。
4、内部及会审程序:
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评标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省管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独立隧道及特大桥、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省公路局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公路局及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5、审批时限:
申请审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者,自受理之日起: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15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结果10工作日内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
见审批流程图1。
二、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
(一)、审批操作规程
1、 审批依据:
(1)、《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行业规定、规范及条例。
(2)、《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及概算调整报原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3)、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一条:
除国道主干线、国家、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外,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审批内容:
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执行交通部公路、沿海港口、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是否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是否按可行性报告批复所确定的路线、方案、选址、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等,是否执行了可行性报告批复的审查意见。
3、审批条件:
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图纸、设计概算)及所附参考资料齐全,满足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4、内部及会审程序:
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审批。
省管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独立隧道及特大桥、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公路项目,大中型水运工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省管高速公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省公路局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公路局、省航道局及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接收申请审批的文件与资料后,送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由审查审批处(科)室组织专家会议审查或委托咨询机构初审后,办理审批意见送行政与技术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
见流程图2。
三、交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开工报告
(一)、审批操作规程
1、 审批依据:
(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6)第4号令)第三十条:
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工程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2)、《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97)第1号令)第四十四条: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将开工申请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才能开工。
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3)、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第一条:
除国道主干线、国家、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外,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级、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
2、审批内容:
按交通部开工报告表式内容审批。
3、审批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查落实;(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4)施工、监理、质监单位已经落实;(5)施工图满足施工要求等。
4、内部及会审程序:
按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接收开工报告表后,送审查审批业务处(科)室办理,由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审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后的开工报告表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收到开工报告表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
见流程图3。
四、省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1992)第42号令)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预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须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的竣工决算报告不作为正式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2、审批内容:
按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及编表说明审查财务决算、资金来源、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建设成本和概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财产情况、基建结余资金情况等,批准竣工决算报告。
3、审批条件:
按规定编制、内容全面、表格齐全、数据准确,已送经造价管理部门初审。
4、内部及会审程序:
按管理权限,审批单位接收竣工决算报告表后,送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审查审批处(科)室办理审批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批,由行政审批单位或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给申请单位。
5、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2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
(二)、审批流程图:
见流程图4。
五、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583号)及《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1]615号)。
2、审批内容:
按交通部制订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审批法人是否满足资格标准。
3、审批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3)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公益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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