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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领主裁判权99的制定。
维护领主利益的奴仆在某种程度上同时又是宣判人。
价值的决定构成了判决的一部分。
因此,判决的一部分已经预先在告发记录中被决定了。
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坐在审判席上,他是鉴定人,他的意见法庭必须听取,他执行的是一种排除其他法官参加的职能。
既然甚至还有领主的宪兵和告发者同时进行审判,那么反对异端裁判所式的审判程序就是荒诞无稽了。
即使不谈这种行为根本违反我们的法规,只要考察一下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的性质也就会明白,客观上他是不能同时兼任被窃林木的估价者的。
作为护林官员,他就是护林神的化身。
守护,而且是亲身守护,要求护林人切实有效、认真负责和爱护备至地对待自己所保护的对象,就好像他和林木已合为一体。
对他来说,林木应该是一切,应该具有绝对的价值。
估价者则恰恰相反,他用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来对待被窃林木,用敏锐的平淡的目光来评价它,用普通的尺度来衡量它,锱铢必较地计算它的价值。
护林人不同于估价者,就像矿物学家不同于矿物商一样。
护林官员不能估量被窃林木的价值,因为他每次在笔录中确定被窃物的价值时,也就是在确定自己本身的价值,即自己本身活动的价值;因此,难道你们能够设想,他保护自己客体的价值会不如保护自己的实体吗?
一个把残忍当作职责的人所承担的这两种活动是互相矛盾的,这不仅在涉及守护对象时是这样,而且在涉及有关人员时也是这样。
作为护林官员,护林人应该维护私有者的利益,但是作为估价者,他又应该保护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利益,防止私有者提出苛刻的要求。
他可能会用拳头为林木的利益服务,同时他又应该用头脑为林木敌人的利益服务。
一方面,他是林木所有者利益的化身,另一方面,他又应该是反对林木所有者利益的保障。
其次,护林官员就是告发者。
笔录就是告发书。
因此,实物的价值就成为告发的对象;这样一来,护林官员丧失了自己身为法官的尊严,而法官的职能也受到莫大的侮辱,因为这时法官的职能同告发者的职能已毫无区别了。
最后,这个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是受林木所有者的雇用并为林木所有者效力的,不论作为告发者或护林官员,他都不宜充当鉴定人。
如果有理由这样做,那么也同样有理由让林木所有者自己经过宣誓后来估价,因为林木所有者实际上是把他的护林奴仆仅仅当作第三者的角色来对待的。
但是,省议会并不认为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的这种地位是有问题的,相反,它认为关于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的终身任命的规定,即在林木特权统治这个领域内留给国家的最后一丝权力的唯一规定有问题。
这个规定遭到了最强烈的反对,报告人的下述解释也未能平息这一风暴:
“前几届省议会已经要求废除护林官员的终身任命,但政府总是反对,并且把终身任命看作对臣民的一种保护。
”①
可见,省议会早已就政府放弃对自己臣民的保护的问题同政府讲过价钱,而省议会仍然在讨价还价。
现在我们就来看一看那些用来反对终身任命的既宽宏大量又无可辩驳的论据。
一位乡镇代表②“认为,把护林官员的终身任命当作信任其证言的条件,这对小林木占有者是非常不利的;另一位代表①则坚决主张,保护应该对大小林木所有者同样有效”。
②
一位诸侯等级的代表③指出:
“对私人说来设置终身职位是很不合适的,在法国就完全不需要根据这一点才确信护林官员的笔录;但是为了防止违法事件的增加,必须采取某些措
施。
”②
一位城市代表④说:
“应该相信那些按规定手续任命并宣过誓的护林官员的全部证言。
在许多乡镇里,特别是对于小块土地所有者来说,实行终身任命制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如果决定只有终身任命的护林官员才可以信任,这种决定会使上述林木占有者的林木得不到任何保护。
省内大部分地区的乡镇和私人占有者将会委托,而且不得不委托田地看守人来守护自己的林区,因为他们的林产不大,用不着雇用自己的护林官员。
如果这些宣誓要兼管林木的田地看守人在证实林木被窃时得不到充分信任,而在对被发现的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告发时却又受到信任,岂非咄咄怪事。
”⑤
城市、乡村和诸侯就是这样说的。
他们不但不想消除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权利和林木所有者的要求之间的距离,反而认为这一距离还不够大。
在这里他们并不是想要同样地保护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他们只是想把大小林木所有者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
当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时,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为定理,而当问题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时,不平等就变成公理。
为什么小林木所有者要求得到和大林木所有者同样的保护呢?
因为他们两者都是林木所有者。
但是,难道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不都是国家的公民吗?
既然大小林木所有者都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国家的保护,那么,难道国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同样的权利要求这种保护吗?
当诸侯等级代表引证法国为例——利益不懂得政治上的反感——时,他只是忘了加一句:
在法国,护林官员告发的是事实,而不是价值。
同样,可敬的城市发言人也忘了,利用田地看守人在这里也是不容许的,因为问题不单是要查明林木被窃,而且还要确定被窃林木的价值。
我们方才所听到的全部论断的本质是什么呢?
有人说,小林木所有者没有资金雇用终身的护林官员。
从这一论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
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小林木所有者不能担负这一任务。
而小林木所有者又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他的结论是,他有权雇用短期的进行估价的护林官员。
没有资金成了小林木所有者享有特权的根据。
小林木所有者也没有资金来供养独立的审判庭。
因此,让国家和被告放弃独立的审判庭吧,让小林木所有者的仆人来坐庭审判吧,如果他没有男仆,那么他的女仆也行,如果女仆也没有,他自己也行。
难道被告对于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当局,对于司法当局就没有这种权利吗?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依照小林木所有者的资金情况来组织审判呢?
国家和被告之间的关系能不能因私人即林木所有者资金缺乏而改变呢?
国家对于被告享有某种权利,因为国家对于这个人是以国家的身分出现的。
因此,就直接产生了国家的义务,即以国家的身分并按照国家的方式来对待罪犯。
国家不仅有按照既符合自己的理性、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严,也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生活条件和财产的方式来行事的手段,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就是拥有这些手段并加以运用。
谁也不会要求林木所有者这样做,因为他的林木并不是国家,他的灵魂并不是国家的灵魂。
由此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结论就是:
因为私有财产没有办法使自己上升到国家的立场上来,所以国家就有义务使自己降低为私有财产的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
私人利益的空虚的灵魂从来没有被国家观念所照亮和熏染,它的这种非分要求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严重而切实的考验。
如果国家哪怕在一个方面降低到这种水平,即按私有财产的方式而不是按自己本身的方式来行动,那么由此直接可以得出结论说,国家应该适应私有财产的狭隘范围来选择自己的手段。
私人利益非常狡猾,它会得出进一步的结论,把自己最狭隘和最空虚的形态宣布为国家活动的范围和准则。
因此,且不说国家受到的最大屈辱,这里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有人会用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来对付被告;因为高度重视狭隘的私有财产的利益就必然会转变为完全无视被告的利益。
既然这里明显地暴露出私人利益希望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手段,那么怎能不由此得出结论说,私人利益即各个等级的代表希望并且一定要把国家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思想水平呢?
任何现代国家,无论它怎样不符合自己的概念,一旦遇到有人想实际运用这种立法权利,都会被迫大声疾呼:
你的道路不是我的道路,你的思想不是我的思想!
有一个为了反对终身任命而提出的论据,最明显不过地证明,短期雇用负责告发的护林官员这一做法多么不恰当。
决不能认为这个论据是偶然脱口而出的,因为它是被宣读出来的。
省议会的一位城市等级代表①宣读了下面的意见:
“终身任命的乡镇护林人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像王室官吏那样地受到严格的监督。
忠实地履行职责的一切·动·力②都由于终身任命而·失·去·作·用。
护林人即使只完成自己的一半职责,只要他不想因某些实际过错而被控诉,他也总会找到足够的辩解理由,使别人对他无法运用关于免职事宜的第56条。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方面甚至不敢提出免职的问题。
”③
我们要提醒大家,当问题涉及授予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以估价的权力时,曾宣布对他充分信任。
我们还要提醒大家,第4条曾是对护林官员的一次信任投票。
而现在我们第一次得知,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需要加以监督,并且需要严格地加以监督。
现在他第一次不仅作为一个人,而且作为一匹马出现,因为马刺和粮草是唯一能激发他的良心的刺激剂;由于终身任命,他那履行职责的肌肉不仅会松弛,而且会完全麻痹。
人们看到,自私自利用两种尺度和两种天平来评价人,它具有两种世界观和两副眼镜,一副把一切都变成黑色,另一副把一切都变成彩色。
当需要牺牲别人来充当自己的工具时,当需要粉饰自己的不正当的手段时,自私自利就戴上彩色眼镜,这样一来,它的工具和手段就呈现出一种非凡的灵光;它就用温柔而轻信的人所具有的那种渺茫、甜蜜的幻想来哄骗自己和别人。
它脸上的每一条皱纹都呈现出善良的微笑。
它把自己敌人的手握得发痛,但这是出于信任。
但是,突然问题涉及到了自身的好处,涉及到要在舞台幻影已经消失的幕后仔细地检查工具和手段的效用了。
这时,精通人情世故的自私自利便小心翼翼、疑虑重重地戴上深谙处世秘诀的黑色眼镜,实际的眼镜。
自私自利像老练的马贩子一样,把人们仔仔细细、毛发不漏地打量一遍,以为别人一个个也像它一样渺小、卑鄙和肮脏。
我们不准备同自私自利的世界观进行争论。
但是我们要迫使它始终如一。
我们不想让它独占一切处世秘诀而把幻想留给别人。
让我们用私人利益的诡辩精神来审视一下它自己的结论吧。
如果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就像你们所描绘的那样,终身任命并不能使他在履行自己职责时具有独立、自信和尊严的感觉,相反,却使他失去了履行职责的一切动力,那么这个人一旦成为供你们任意驱使的、百依百顺的奴仆,我们还能够指望他会对被告采取公正态度吗?
如果只有马刺才能使这个人完成自己的职责,而这些马刺又正是带在你们脚上,那么我们能够预料没有带任何马刺的被告将会是什么命运呢?
既然你们都不能对这些人实行足够严格的监督,那么国家和受害的一方又怎么监督他们呢?
你们谈到终身任命问题时说:
“护林官员即使只完成自己的一半职责,他也总会找到足够的辩解理由,使别人对他无法运用关于免职事宜的第56条。
”难道这种情况在任命可以撤销的情况下不是更会发生吗?
如果护林官员完成自己的一半职责,即保护了你们的利益,难道你们不会全都成为他们的代言人吗?
对护林人的天真的、溢于言表的信任变成为对他骂骂咧咧、指责挑剔的不信任,这给我们揭露出事情的要害。
你们并不是对护林人,而是对你们自己表示这样大的信任,并且还要求国家和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把对你们的信任当作自己的信条。
有人说,不是护林人的职位、誓言和良心会成为被告对付你们的保障,不是的,而是你们的法的意识、仁慈、大公无私和自我克制才会成为被告对付护林人的保障。
你们的监督是被告最后的也是唯一的保障。
由于你们对自己的优越性抱有模糊的看法,由于你们沉溺于诗意的自我陶醉之中,你们向当事人提出把你们个人的品质当作对付你们的法律的自我保护手段。
我要承认,我不同意这种对林木所有者的浪漫看法。
我根本不认为个人应该成为对付法律的保障;相反,我认为法律应该成为对付个人的保障。
即使是最大胆的幻想能不能设想,那些在立法这种崇高事业中一分钟也不能摆脱狭隘的、实际上卑鄙的自私心理而达到普遍和客观观点的理论高度的人,那些一想到将来要吃亏就全身发抖,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不择手段的人,在实际危险面前会成为哲学家呢?
然而,任何人,甚至最优秀的立法者也不应该使他个人凌驾于他的法律之上。
任何人都无权命令别人对自己投信任票,因为这种投票对第三者带来后果。
下述事实可以说明,你们是否有权要求别人对你们表示特别的信任。
一位城市代表①宣称:
“他必须反对第87条,因为该条的规定会引起不着边际的和毫无结果的调查,从而使人身自由和交往自由受到侵犯。
决不能事先就认定某人是罪犯,也不能在尚未证明确有不端行为之前立刻假定有不端行为。
”①
另一位城市代表②说,这一条应该删掉,因为“任何人都应该说明他的木柴是从哪里来的”①这一令人恼火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每个人都有盗窃或窝赃的嫌疑),是对公民生活的粗暴的侵犯和侮辱。
但这一条被通过了。
如果人们必须把对自己有害的事表示不信任,对你们有利的事表示信任宣布为公理;如果人们必须用你们私人利益的眼睛来观察并以你们私人利益的心灵来感受他们的信任和不信任,那么你们对人们的要求就实在太不合逻辑了。
有人还搬出一个理由来反对终身任命,至于这个理由的特点主要是可鄙还是可笑,现在还意见不一。
“·私·人·的·自·由·意·志以这种方式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也是不能容许的;因此,只能允许有可撤换的任命。
”③
这确实是一个既令人愉快而又出人意料的新闻:
人具有一种可以不受任何方式限制的自由意志。
到现在为止,我们所听到的格言很像多多纳100古代神托所的预言,因为两者的根据都是树木。
但是,自由意志并没有等级的特性。
我们究竟应如何来了解意识形态的这一突然的造反表现101呢?
要知道,我们在思想方面所遇到的只是些拿破仑的追随者。
林木所有者的意志要求给予它自由,使它能以最方便、最合适而又最省钱的方式来处置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
这种意志希望国家把坏人交给它随意处理。
它要求全权。
它并不是反对限制自由意志,而是反对这种限制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是如此严格,以致它不仅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而且还涉及林木占有者。
难道这种自由意志不希望有很多的自由吗?
这不是很自由的、非常自由的意志吗?
在19世纪,居然有人敢“以这种方式如此严格地”限制那些颁布法律的私人的自由意志,这不是一件闻所未闻的事情吗?
这确是一件闻所未闻的事情。
顽强的改革者即自由意志也被归入由利益的诡辩牵着鼻子走的那一串充足理由之列了。
不过,这种自由意志应该懂得待人接物之道,它应该成为谨言慎行的、忠顺的自由意志,成为善于使自己活动范围同那些享有特权的私人的任意的活动范围相一致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总共才被提到过一次,但就在这仅有的一次中,它却表现为一个敦实的私人,竟用林木去打击合理意志的精神。
实际上,当意志像锁在大桡船上划桨的奴隶那样被锁在极其渺小而狭隘的利益上时,这种精神还能做什么呢?
在下面这个把我们所考察的关系弄得头脚倒置的意见中,集中地表现了整个这一议论的顶点:
“让王国护林官员和猎区官员获得终身任命吧;但在乡镇和私人方面,这种做法引起了极大的疑虑。
”①好像唯一值得疑虑的并不在于私人的奴仆代替国家职员行事!
好像终身任命不正是用来对付那些值得疑虑的私人!
没有什么东西比荒唐的逻辑更可怕的了,也就是说,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私的逻辑更可怕的了。
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
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
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委员会建议在第62条的最后加上下述要求:
违法者无力赔偿时,需由当地的收税人、乡镇长及两个乡镇负责人加以证明。
一位乡镇代表①认为,收税人参与此事是和现行立法相抵触的。
显然,这一情况并没有引起丝毫注意。
在讨论第20条的时候,委员会建议:
“在莱茵省,合法的林木所有者应有权将犯罪分子送交地方当局去实行监督劳动,用这些人的劳动日来抵偿林木所有者对乡镇应尽的修筑公共道路的义务。
”②对此有人提出异议:
“乡镇长不能成为个别乡镇成员的法律执行人,犯罪分子的劳动也不能抵偿那种应由雇用短工或仆人来完成的劳动。
”②报告人指出:
“虽然督促心怀不满、性情暴躁的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进行劳动对乡镇长先生说来确是一个负担,但是,使自己治下那些不顺从而心术不正的人安分守己,毕竟是这些官吏的职责;使犯罪分子改邪归正难道不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吗?
在农村,还有谁比·乡·镇·长先生更有办法来做这件事呢?
”
骗子列那狐装出一副害怕和悲伤的神情,以引起那些心地善良的人的同情,
兔子朗培显得特别难过。
②省议会通过了这个议案。
为了使林木所有者先生不花分文就尽到自己对乡镇的义务,善良的乡镇长先生应该担起这副重担,去做这件美好的事情。
林木所有者同样有理由可以把乡镇长当作厨师长或管家领班来使唤。
难道乡镇长把自己所管辖的人的厨房和地窖管得井井有条不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吗?
但是,被判刑的罪犯并不是乡镇长所管辖的人,而是狱吏所管辖的人。
如果乡镇长由乡镇的领导变成了个别乡镇成员的法律执行人,如果他由乡镇长变成典狱长,难道他不会失去他作为乡镇长的手段和尊严吗?
如果把乡镇其他自由成员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诚实劳动贬低为替个别人卖力的劳役,难道这不是对这些乡镇成员的一种侮辱吗?
但是,揭穿这种诡辩完全是多余的。
让报告人先生本人劳神给我们谈谈,那些饱经世故的人们是怎么评价这些仁慈的词句的。
在他的报告中,林木占有者以这样的口吻教训满口仁义道德的土地占有者:
“假若地主田里的谷穗被人割走了,那么小偷会说:
‘我没有吃的,所以我才从您那一大片地里拿走了几棵谷穗。
’同样,盗窃林木者也会说:
‘我没有柴烧,所以我才去偷林木。
’地主有刑法典第444条的保护,该条规定偷割谷穗者处两年至五年的监禁。
而林木所有者却没有这样强有力的保护。
”①
最后一句话所流露出来的忌妒而眼红的心情,表达了林木所有者的全部信条。
为什么当问题牵涉到我的利益时,你这个土地占有者就如此宽宏大量呢?
因为你的利益已经有人照管了。
因此,这里没有任何错觉!
宽宏大量或者是分文不值,或者是有所进益。
因此,你这个土地占有者是骗不了林木占有者的!
而你这个林木占有者也休想欺骗乡镇长!
如果说全部辩论没有证明那些充满仁义道德的论据在这里只不过是一些空话,那么,单单这一段插曲已可证明,“美好的事情”在我们的辩论中是多么没有意义了。
但是利益连空话也是吝啬的。
只有在空话有用,空话会带来显著效果时,利益才会编造空话。
那时,利益便能说会道起来,血液也在它的血管中流动得更快。
那时,甚至损人利己的美好事情也干得出来,恭维奉承的言词、悦耳动听的甜言蜜语也说得出来。
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被用来达到一个目的:
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变为林木所有者的流通硬币,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变成一项收入,使自己获得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因为对林木所有者来说,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已成为资本了。
这里所谈的并不是滥用乡镇长的权力去为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谋取好处,而是滥用乡镇长的权力去为林木所有者谋取好处。
就是在人们偶尔提到对违反条例者说来是很不可靠的好处的稀少场合,林木所有者的不容争辩的好处却是有保证的。
命运是多么奇怪,事实是多么出人意外啊!
还有一个例子说明报告中插入了这种仁慈的言论:
报告人:
“法国的法律不知道用林中强迫劳动来代替监禁,但是他认为这样的代替是一项聪明的慈善的措施,因为监禁并不是时时都能使犯人变好,相反,却常常使人变坏。
”①
从前,有人把无罪者当作罪犯时,有一位代表在谈到捡拾枯枝的人时指出,在监狱中把这些人同惯偷关在一起,但是,那时认为监狱是好的。
而现在教养院突然变成使人变坏的机关了,这是因为在目前说监狱使人变坏对林木所有者有利。
他们把罪犯的改造了解为利息的增加;给林木所有者带来一笔利息,就是罪犯的崇高使命。
利益是没有记忆的,因为它只考虑自己。
它所念念不忘的只是一件东西,即它最关心的东西——自己。
矛盾毫不使它惶惑不安,因为它不会和自身发生矛盾。
它是经常随机应变的即兴作者,因为它没有一套体系,而只有临时的应急办法。
可是,人道的和合法的根据只不过是我们这些愚蠢的人在舞会上称之为靠墙站的女人的那种东西。
临时的应急办法是利益的推理机制中最常用的因素。
在这些临时的应急办法中,我们发觉有两种办法在辩论中经常被当作基本范畴而重复使用,这就是“良好的动机”和“有害的后果”。
我们看到,忽而是委员会的报告人,忽而是省议会的某一议员,用老练的、聪明的和良好的动机作为盾牌,去保护一切模棱两可的规定,使之免遭说这些规定自相矛盾的箭的攻击。
我们看到,凡是从法的观点中引伸出来的结论,都被借口会产生有害的或可疑的后果而遭到否定。
现在,我们就来谈一谈这种神通广大的应急办法,这种百用百灵、万无一失的最道地的应急办法。
利益知道用法会产生有害后果的前景,用法会对外部世界产生影响来给法抹黑;它也知道用良好的动机,也就是通过追溯到不法的思想世界的内心深处去的方法来粉饰不法。
法在外部世界的坏人中间产生不良的后果,而不法却发源于颁布关于不法行为的法令的高尚人物内心的良好动机。
但是,这两者,即无论良好的动机还是有害的后果,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
它们不是根据事物本身的情况来对待事物,它们不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把我们的注意力或者引到外部世界去,或者引到自己的头脑中去,从而在法的背后大耍花招。
什么是有害的后果呢?
我们的全部叙述都证明,这决不应该理解为对国家、对法律、对被告有害的后果。
下面我们将简要地解释清楚,所谓有害的后果也不是指那些对公民安全有害的后果。
我们从省议会议员本人那里已经听到,关于“任何人都应该说明他的木柴是从哪里来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生活的一种粗暴的侵犯和侮辱,对每个公民都是令人恼火的无理取闹。
另一项规定则宣称每一个藏有偷来的木柴的公民都是小偷,尽管有一位代表①表明:
“这对于某些诚实的人说来可能是危险的。
只要有人向邻近的某家院子扔
去几块偷来的木柴,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
”①
第66条规定,凡购买非专卖扫帚者,一律拘禁四个星期至两年。
一位城市代表②对这一条提出下列意见:
“这一条款使埃尔伯费尔、伦纳普和索林根三个县的居民都有坐牢的危
险。
”③
最后,有人把对猎区警察和森林警察的监督和使用不仅变成了军队的权利,而且变成了军队的义务,虽然刑事诉讼条例第9条只提到官吏要受国家检察官的监督,因此,国家检察官可以直接追究官吏的刑事责任,而军队则不能这样做。
上述规定既威胁着法庭的独立,也威胁着公民的自由和安全。
可见,这里谈到的完全不是对公民安全的有害后果,相反,公民安全本身被看成是具有有害后果的一种情况。
那么,究竟什么是有害的后果呢?
凡损害林木所有者利益的东西就是有害的。
所以,如果法的后果不会给林木所有者带来好处,那么,这就是有害的后果。
在这里,利益是很有眼力的。
以前肉眼看得见的东西它看不见,现在甚至只有用显微镜才看得清楚的东西它却看见了。
整个世界都是它的眼中钉,都是一个充满危险的世界,因为世界并不是一种利益的世界,而是许多种利益的世界。
私人利益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最终目的。
因此,如果法不实现这个最终目的,那就是不合目的的法。
因此,对私人利益有害的法就是具有有害后果的法。
但是,良好的动机也许比有害的后果好些吧?
利益不是在思索,它是在盘算。
动机就是它的数字。
动机是取消法的根据的动因;有谁会怀疑私人利益会有许多这种动因呢?
动机的优点就在于它有随机的灵活性,它借助于这种灵活性可以抹杀客观事实,使自己和别人产生错觉,以为不需要考虑好事,只要干坏事时抱有良好的想法就行了。
我们接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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