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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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样本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小反刍兽疫(PestedesPetitsRuminants,PPR)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山羊和绵羊急性接触性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要报告动物疫病,国内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防止、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合用范畴
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诊断、报告、处置、防止与控制等技术办法。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小反刍兽疫防治活动关于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该病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成果做出综合鉴定。
2.1 流行病学
2.1.1 传染源
发病和带毒羊是重要传染源。
病畜分泌物和排泄物也是传染源。
2.1.2 传播途径
重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感染途径以呼吸道为主。
2.1.3 易感动物
山羊和绵羊是该病自然宿主,山羊比绵羊更易感,临床症状更严重。
岩羊、野山羊、盘羊、鬣羊、瞪羚羊、长角大羚羊、亚洲水牛、骆驼等可感染发病。
白尾鹿在实验条件下体现为亚临床感染或严重发病,能产生抗体。
牛呈亚临床感染,并能产生抗体。
2.1.4 潜伏期
普通为4~6天,最长可达21天。
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
易感羊群发病率普通达60%以上,病死率可达50%以上。
2.1.6 季节性
该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多发。
2.2 临床症状
山羊临床症状比较典型,绵羊临床症状普通较轻微。
2.2.1 突然发热,第2~3天体温可达40~42℃。
发热持续3天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
2.2.2 病初有水样鼻液,此后大量粘脓性卡她样鼻液,阻塞鼻孔导致呼吸困难。
鼻内膜发生坏死。
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睑,浮现眼结膜炎。
2.2.3 发热症状浮现后,病羊口腔内膜轻度充血,继而浮现糜烂。
初期多在下齿龈周边浮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乳头以及舌,坏死组织脱落形成不规则浅糜烂斑。
某些病羊口腔病变温和,并可在48小时内愈合,此类病羊可不久康复。
2.2.4 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导致迅速脱水和体重下降。
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
2.3 病理变化
2.3.1 口腔和鼻腔黏膜糜烂坏死。
2.3.2 支气管肺炎,肺尖肺炎。
2.3.3 可见坏死性或出血性肠炎,盲肠、结肠近端和直肠浮现特性性条状充血、出血,呈斑马状条纹。
2.3.4 可见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浮现坏死病变。
2.3.5 组织学上可见肺部组织浮现多核巨细胞以及细胞内嗜酸性包括体。
2.4 实验室检测
2.4.1 样品采集、运送与保存
无菌采集病羊眼棉试子、口棉拭子、鼻棉拭子和抗凝血,采集被扑杀或刚死亡病畜脾、胸腺、肠系膜和支气管淋巴结、肠黏膜、肺等组织,无菌采集全血,用常规办法分离血清。
样品采集后,置冰上冷藏尽快送至实验室检测。
2.4.2 血清学检测
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抗体检测可采用病毒中和实验、竞争酶联免疫吸附实验(ELISA)检测法和间接酶联免疫吸附实验(ELISA)抗体检测法。
2.4.3 病原学检测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2.4.3.1 可采用细胞培养法分离病毒,也可直接对病料进行检测。
2.4.3.2 病毒检测可采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抗原捕获酶联免疫吸附实验(ELISA)、实时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映(RT-PCR)、普通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映(RT-PCR),对PCR产物进行核酸序列测定可进行病毒分型。
2.5 成果鉴定
2.5.1 疑似病例
山羊或绵羊浮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浮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可鉴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病例。
2.5.2 确诊病例
未免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山羊或绵羊浮现疑似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办法检测阳性,可鉴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病例。
免疫小反刍兽疫疫苗山羊或绵羊浮现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办法检测阳性,可鉴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病例。
3. 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疑似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符合3.2临床症状,发病率、病死率较高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当及时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报告。
本地县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初步鉴定为小反刍兽疫疫情,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应及时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2 确诊疫情报告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应及时告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3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成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4. 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处置
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算。
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鉴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4.1.2 对发病场(户)实行隔离、监视,禁止牛羊等反刍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关于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用封锁、扑杀等办法。
4.2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
病畜所在地点。
相对独立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
由疫点边沿向外延伸3公里范畴区域。
4.2.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沿向外延伸10公里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依照本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状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成果,恰当调节范畴。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关于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关于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对疫点应采用办法
4.2.3.1 扑杀疫点内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进行无害化解决(见GB16548)。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也许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解决。
4.2.3.3 库存羊毛、羊皮进行消毒解决(见附件1),在解除封锁后,经检疫合格方可运出。
4.2.3.4 被污染物品、交通工具、用品、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3.5 出入人员、车辆和有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
4.2.3.6 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 对疫区应采用办法
4.2.4.1 在疫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暂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 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 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 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规定方式进行解决(见附件1),封锁解除后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 对羊舍、用品及场地消毒(见附件1)。
4.2.4.6 对易感羊群进行疫情监测,如检出病原学阳性样品,无论临床与否发病,应扑杀所有阳性畜及同群畜。
4.2.4.7 对疫区内其她羊只,在解除封锁后,应在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就近急宰裁减。
4.2.4.8 必要时,对羊进行紧急免疫。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用办法
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要进行严格检疫。
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5.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紧急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状况监测,并采用办法,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羊群接触。
本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互相通报关于信息。
4.2.7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所有引入疫点易感动物、有关产品来源及运送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
必要时,对输出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测,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解决。
4.2.8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用隔离办法前,从疫点输出易感动物、有关产品、运送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
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测。
4.2.9 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解决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关于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5. 防止控制
5.1 饲养管理
5.1.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合必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2 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
5.1.3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要严格实行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
5.2 监测
各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筹划规定开展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
5.3 免疫
必要时,经农业部批准,可以采用免疫办法。
5.3.1 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国家和地区相邻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
5.3.2 曾发生过疫情地区及受威胁地区,定期对风险羊群进行免疫接种。
5.4 检疫
引种检疫工作时应加强小反刍兽疫检疫。
做好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强跨境调运羊及其产品建议监督。
5.5 边境防控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贯彻边境巡逻、消毒等各项防控办法。
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有关县市,应当加强对羊只管理,防止疫情传入。
禁止过境放牧、过境寄养,以及活羊及其产品互市交易。
加强对边境地区疫情监视和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动态。
5.6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小反刍兽疫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
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小反刍兽疫诊断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
附件1
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
1 药物种类
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合用于建筑物、木质构造、水泥表面、车辆和有关设施设备消毒。
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合用于人员消毒。
2 场地及设施消毒
2.1 消毒前准备
2.1.1 消毒前必要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 选取适当消毒药物;
2.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 消毒办法
2.2.1 金属设施设备消毒,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2.2 羊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合,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 养羊场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解决;
2.2.4 疫区范畴内办公、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合,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3 人员及物品消毒
3.1 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用淋浴消毒;
3.2 衣、帽、鞋等也许被污染物品,可采用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4 羊绒及羊毛消毒
可以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
4.1 在18℃储存4周,4℃储存4个月,或37℃储存8天;
4.2 在一密封容器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
详细办法:
将高锰酸钾放入容器(不可为塑料或乙烯材料)中,再加入商品福尔马林进行消毒,比例为每立方米加53mL福尔马林和35g高锰酸钾;
4.3 工业洗涤,涉及浸入水、肥皂水、苏打水或碳酸钾等一系列溶液中水浴;
4.4 用熟石灰或硫酸钠进行化学脱毛;
4.5 浸泡在60~70℃水溶性去污剂中,进行工业性去污。
5 羊皮消毒
5.1 在具有2%碳酸钠海盐中腌制至少28天;
5.2 在一密闭空间内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详细办法参照4.2。
6 羊乳消毒
采用下列程序之一灭活病毒:
6.1 两次高温瞬时巴氏消毒法
6.2 高温瞬时巴氏消毒法与其他物理解决办法结合使用,如在pH6环境中维持至少1小时;
6.3 超高温巴氏消毒法结合物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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