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部门联合发文事关所有汽车零部件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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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部门联合发文事关所有汽车零部件企业
8部门联合发文,事关所有汽车零部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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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消息,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介绍,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对再制造企业规范条件、旧件回收管理、再制造生产管理、再制造产品管理、再制造市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重点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要求再制造产品严格对标原型新品。
《暂行办法》明确再制造企业是再制造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对再制造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产品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水平及技术装备、环保设备作出了规范性要求。
明确规定再制造产品的性能质量不低于原型新品,其在出厂检验检测、强制性认证、质保标准方面和新品执行同样的标准。
要求相关企业销售再制造产品时需向消费者告知为再制造产品、提供再制造产品标识及说明,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提供合格证明和售后质保证明。
二是规范再制造企业的生产行为。
《暂行办法》对再制造企业生产行为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包括旧件检测鉴定能力,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相关废物处理环保要求等,以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
三是提出鼓励再制造产品应用的措施。
《暂行办法》在规范再制造产品流通的同时,鼓励将保险与再制造行业深度融合,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保险公司、汽车维修企业优先与通过认证的再制造企业合作,采用其再制造产品。
鼓励政府机关、部队等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
按照《暂行办法》,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要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能力;二是要具备检测鉴定旧零部件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三是要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四是要建立并执行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五是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售后质保、标识使用等;六是开展再制造的产品类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七是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国家鼓励现有再制造企业提质升级、集聚发展,提升产业化、规范化水平。
鼓励再制造企业开展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再制造企业应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提升管理水平。
全文如下: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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