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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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2.许可范围: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承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或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
(2)中间产品、副产品或最终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3)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7)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0日内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
1.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2.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0日内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或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附件2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二)承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2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同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3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二)承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4.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6.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等材料;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
12.同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不予颁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4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二)承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4.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证书;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或《浙江省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
11.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1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13.剧毒品经营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市场需求材料。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经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审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办事大厅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下同)并作出决定;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剧毒化学品和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查;
5.省、部属企业本级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将相关材料送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后,以正式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复审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省、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应由省、部属企业本级初审合格,连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证明,以正式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复审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附件5
五、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二)承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可免于提交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可免于提交第(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送县(市、区)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并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将申报资料直接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有企业主管局的报企业主管局复核并签署意见。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专家审查组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的要求进行审查。
5.对决定颁发许可证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颁发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的有关许可证件上标注;对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6
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二)承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5.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6.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7.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为本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逐级报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县(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审查表》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颁发《定点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7
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
(二)承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土地(或土地使用)产权或租赁证明;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
6.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9.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或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12.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13.厂区平面布置图;
14.公安部门对厂址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1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6.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等材料;
17.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逐级报送县(市、区)和市级安全监管局审核,县(市、区)、市安全监管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企业或安全监管局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窗口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安全监管局共同组成审查考核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现场安全条件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省安全监管局对审查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
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布;不予颁发的,予以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
附件8
八、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一)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二)承办处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三)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5.企业全员名单、工种及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
7.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8.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9.经营、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10.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报市级安全监管局。
3.市级安全监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4.申请材料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经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上报的电子材料应同步到达。
受理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5.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相关局和专家对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不予颁发许可证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附件9
九、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
2.承办处室:
矿山安全监察处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1.申报对象:
(1)持有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完成的矿山企业;
(2)省内注册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3)省内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
(4)地质勘探单位;
(5)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管道输送企业。
2.申报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含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制度和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和各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验收合格(“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11)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在区域救护组织尚未成立的情况下,要求矿山企业以文件形式确定应急救援人员);
(13)县(市、区)和市安全监管局的审核意见书。
对下一级具有法人责任的矿山企业的管理型公司和矿山采掘工程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只需提交第
(2)项中带“*”和第(9)、(10)项以外的文件、资料。
由省局办理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新矿山,可不提供第(9)项资料。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采掘类的企业还应提交:
(1)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矿山采掘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
(2)年度采掘工程量,已完成的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对于新办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应提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矿山采掘施工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企业的采掘施工工艺水平:
企业的工作小结和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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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