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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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争议的途径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应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目前,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按《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仲委字[2005]2号)执行。
(一)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经营的外地驻连机构;
3、市内四区省属以上企业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5、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省、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二)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用人单位;
2、外地驻连机构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市内四区除外);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各区(市)县因管辖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五、提交仲裁申请书须知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印刷的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
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及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二)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三)事实和理由:
针对仲裁请求一一列明事实和理由,包括写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争议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争议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有标的额的,应写明计算依据及方法;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提供与仲裁请求相对应的证据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证据清单》上列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用人单位注册信息查询卡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应填写《集体劳动争议推举代表人书》,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及复印件均应采用A4型纸张制作或复印。
六、哪些仲裁申请会被受理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七、哪些仲裁申请会被不予受理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超出法定时效期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八、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移送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九、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撤案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十、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有申请仲裁、答辩、增加、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有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的权利。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消的,当事人有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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